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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格式? 人民检察院哪些法律文书向社会公开?

2023-11-16 09:16:10法律法规1

法律文书格式?

法律文书有许多种,以起诉状为例:

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原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原告:(签名或盖章)

     xxxx年x月xx日

附:一、本诉状副本x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

  二、证据xx份;

  三、其他材料xx份。

人民检察院哪些法律文书向社会公开?

一、 侦查文书的分类

  1、 立案、破案类

  2、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类

  3、 强制措施类

  4、 侦查措施类

  5、 延长羁押期限类

  6、 侦查终结类

  7、 补充侦查、复议和复核类

  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分类:

  (1)按照案件诉讼性质的不同,分为刑事案件使用的检察文书和民事、行政案件使用的检察文书两大部分。

  (2)按照文书公开对外与内部使用的不同,刑事案件的法律文书,又分为诉讼文书和工作文书两部分。

  (3)按照文书的诉讼阶段和性质、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审查批捕和其他强制措施文书,审查起诉和出庭文书,抗诉记忆,监所检察和法律监督文书,控告申诉检察和刑事赔偿文书,审批延长办案期限文书,辩护代理文书和其他文书。

  (4)按照人民检察院的业务部门分工和案件来源的不同,可分为刑事检察文书,直接受理侦查(反贪污贿赂与法纪检察)案件文书,监所检察文书,控告申诉检察(包括刑事赔偿)文书和民事、行政检察文书。

  三、法院种类:

  1、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判文书,按照裁判案件的方式不同,可分为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民事决定书和民事制裁决定书;

  2、按照审判所适用的程序不同,又可分为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第一审民事裁定书和第一审民事调解书,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第二审民事裁定书和第二审民事调解书,再审民事判决书、再审民事裁定书和再审民事调解书。

  3、还有为适用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而制作的民事裁判文书。

法律文书字体格式规范?

法律文书有严格的格式要求,字体大小也有具体标准。解释在法律文书中,格式的规范化是为了保持文书的统一和规范,便于审查和使用。常见的法律文书格式包括页边距、字体、缩进、行距、标题、编号等。字体大小方面,一般是宋体小四号,标题则可以使用黑体小二号。在撰写法律文书时,应该注意每个标点符号的使用,格式中的每个要素也需要特别关注。另外,法律文书也需要遵循一般的写作逻辑,逻辑清晰、思路连贯是必不可少的。

法律文书格式及字体大小的要求

法律文书格式设置

1、一般要求

原则上,英文的字体为:Times New Roman,中文和阿拉伯数字的字体为:宋体。

除页脚页眉外,行距为1.5倍。由于行距较宽,因此各段落前缩进2个全角空格即可,段落之间一般不空行。

段前间距和段后间距为0。

2、页眉

字号为:小五(9号)。

左侧记载:我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全角空格、我方当事人全称、全角空格、案由、法律文书名称。

右侧记载:法院、案号(如有)。

3、题目

字号为:三号(16磅)、加粗、居中,汉字之间无空格,上下各空一行,行16磅。

4、正文

字号为:小四(12磅)。不得使用斜体、下划线等需要强调处用粗体,但不宜过多。引用大量文字时,可以将引用文字的字体设置为楷体,以便于阅读。

5、页脚

内容为页码,居中,格式为:1/N。

(也可以在页脚部分记载律所信息,包括律所名称、地址、电话、主页等,此时需要将页码放置于其他位置。)

法律文书标准字体格式?

法律文书格式规范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法律文书格式规范适用于一切以事务所名义对外出具的以法律服务为内容的书面或电子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顾问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及其他协议;

(2) 法律意见书;

(3) 律师函;

(4) 律师见证书;

(5) 尽职调查报告书;

(6) 法律服务方案以及报价函;

(7) 法律论证报告;

(8) 代理词;

(9) 辩护词;

(10)所函、授权委托书等。

其中顾问合同、委托代理协议、其它书面协议、所函、授权委托书等不适用本规范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第二条 标题

1、法律文书标题所用字体为黑体加黑,字号为二号,至于页面正中。

2、标题与页面顶端空两行,标题与正文抬头空两行。

第三条 正文

1、法律文书称呼必须使用尊称:单位客户的,统一确定为“××××公司并尊敬的××先生/女士/董事长/总经理”;个人客户的,统一确定为“尊敬的××先生/女士/董事长/总经理”。

2、法律文书正文所用字体为仿宋,字号为小四,行间距为1.5倍行距,页边距使用word 文档自动生成的页边距,字符间距为标准,缩放100%。

3、正文一级标题使用汉字“一、二、三”等作数字排序,二级标题使用“(一)、

(二)、(三)”等作数字排序,有三级标题或论点的使用阿拉伯数字1、2、3

等排序,下设(1)、(2)、(3)等数字排序。不得使用英语字母或其他符号排序。

4、正文标点符号应当根据句式特点统一使用逗号、分号、冒号、句号、引号等,但原则上不得使用问号、感叹号(“顺颂商祺!”使用除外)、省略号。

5、正文称呼应当顶格,一级、二级标题必须空两格。

6、正文需要使用英文的,英文字体应当为Arial ,字号同于汉字。

7、正文行文结束第二行空两格标注“(下无正文)”,如果署名盖章页中没有正文的,应当在该页的第一行空两格标注“(下无正文)”。

第四条 祝愿语

正文结束后的祝愿语应当另起一行空两格后,使用“顺颂商祺!”,但所函、授权委托书等除外。代理词和辩护词的,推荐使用“此致”。

第五条 署名

署名应当至于正文的右下方,与祝愿语所在行间隔两行以上。署名由“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构成,各占一行。年月日应当至于“律师:××”的正下方。

第六条 页眉页脚

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文书必须严格使用页眉页脚,页眉为法律文书的名称,页脚统一使用“第 页,共 页”,至于页脚中间。

第七条 函头

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文书必须使用事务所统一函头,函头应当位于法律文书的首页,臵于该页页眉之中。函头图示如下:

第八条 盖章及其他

法律文书盖章必须位于事务所和律师署名之上。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法律文书的制作及使用参照事务所具体法律文书制作指引。

合同word 文档标准排版格式

一、页面格式与编码

1、页面设置

页边距为上下2.5厘米、左右3厘米,标准字符间距,行间距为多倍1.25。

2、页码编辑

正文开始设置页码,页码起始数字为1,形式为普通阿拉伯数字,置于页面底端居中。

二、字体与字号

1、封面部分

包括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合同签约双方、签约时间

1.1、合同编号为黑体、四号、文本左对齐

1.2、空两行书写合同名称,仿宋字体,一号,加粗,居中

1.3、空7-8行,余下内容用三号楷体字,与合同名称居中对齐

2、主体部分

2.1、段前空一行书写合同名称,黑体,二号,居中,段前段后各24磅

2.2、下书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黑体,小三号,文体左对齐

2.3、合同正文文本为宋体,小四字体,首行缩进2字符,行距为多倍行距

1.25

3、表格与说明

3.1、每张表格都应有表题,表题前后各空一行,采用宋体,小四号,加粗,置于表格上方居中位置

3.2、表格中文字为宋体5号,居中

3.3、在表格正下方空一行书写表格说明,采用宋体,五号

3.4、同一表格应尽量放在一页

4、结尾与落款

4.1、合同正文结束后,空两行,书写(以下无正文) 字样,小四号,首行缩进两字符

4.2、依据合同具体情况书写落款,采用宋体,小四号字,分别在页面两侧为双方当事人预留大致相等的签字(盖章) 空间。

5、附件、附录

合同结尾处需要加附件、附录的,应另起一页

5.1、附件起始页书写合同附件,上下各空一行,采用仿宋字体,二号,加粗,居中

5.2、附件、附录需编号,形式为附件/附录+阿拉伯数字,附件编号采用仿宋体,三号,加粗,文本左对齐

5.3、附件、附录标题为宋体,小三号,加粗,置于附件文本/表格上方正中位置。

三、条款分层

1、第一层为条,如第一条

2、第二层为1.

3、第三层为⑴

4、如合同条文层次较多,可再加一层“章”

诈骗刑事诉讼状格式?

1.格式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字第 号

第一部分: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籍贯、民族、 文 化程度、 单位、 职务、 住址、 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 被拘留、 逮捕的年、 月、 日。

第二部分:案由和案件来源。

第三部分:犯罪事实和证据。

第四部分: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长 (员):×××

×年×月×日

附:(略)

2.说明

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 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提 起 公诉的法律文书。因为它是以公诉人的身份提出的,所以也叫公诉书。起诉书为 打 印文件。除首尾部分外,主要是三大部分,其中“犯罪事实和证据”一般是起诉 书 的主体。对不同性质案件要写出

法律规定的犯罪特征;有关犯罪事实必须写清时 间、 地点、手段、目的(动机)、经过

、后果等要素。要注意前后事实、时间之间的 一致性,注意保护被害人名誉。叙述犯罪事实,要针对案件特点,详细得当,主 次

分明。 起诉书“附”项根据案件情况填写,包括被告人羁押场所,卷宗册数,赃物 证 物等。起诉书以案件为单位拟稿打印,一式多份。其中主送人民法院一份抄送公 安 机关一份;通过法院送达各被告人每人一份,辩护人每人一份;附入检察卷宗一 份, 附入检-察-院内卷一份。

经济诈骗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本2017-05-14 9:43 | #2楼

被告人贾××,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XX县芦河镇秀水村,现押于XX县看守所。

原告人夏××,男,197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XX县振兴机械厂职工,住XX县沙口镇城关西街××号。联系电话:×××

原告人胡××,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XX县振兴机械厂职工,住XX县沙口镇城北路××号。联系电话:×××

原告人陈××,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XX县第一汽运公司职工,住XX河镇河阳街××号。联系电话:×××

诉 讼 请 求

请求依法追究被告诈骗罪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夏××被诈骗现金131540元、原告人胡××被诈骗现金122000元、原告人胡××被诈骗现金110260元,合计人民币363800元。 事 实 与 理 由

自2015年5月7日起,被告人蔡××以借钱购买客运线路及客车为名,分别多次找原告人夏X .......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401条?

第401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经 199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69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21次会议第1次修订,201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0次会议第2次修订,2012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发释字〔2012〕2号公布。该《规则》分通则、管辖、回避、辩护与代理、证据、强制措施、案件受理、初查和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席法庭、特别程序、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案件管理、刑事司法协助等17章708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为保证检察机关正确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最高检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组织力量,经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对1999年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进行了全面修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定第458条是什么?

你说的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3版本,目前最新)》第四百五十八条吧?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追加、补充起诉。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的唯一公诉机关,也是行使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之一,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案件的控诉权。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权、公诉权和侦查权,具体为:  (1)依法对其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并有权适用强制措施;  (2)凡是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除人民法院直接决定逮捕的案件以外,一律由检查机关批准或决定;  (3)对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有权决定补充侦查;  (4)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均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5)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以及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6)对各种生效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情况和监狱等执行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以及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401条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6第四百零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是否享有侦查权?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的唯一公诉机关,也是行使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之一,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案件的控诉权。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权、公诉权和侦查权,具体为:  (1)依法对其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并有权适用强制措施;  (2)凡是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除人民法院直接决定逮捕的案件以外,一律由检查机关批准或决定;  (3)对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有权决定补充侦查;  (4)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均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5)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以及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6)对各种生效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情况和监狱等执行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以及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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