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法律法规?
一、报关法律法规?
《海关法》,行政法规:《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察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统计条例》《原产地条例》,海关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什么是我国关税制度重要法律依据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关税征收和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有1、海关法2、关税条例及税则3、原产地条例4、海关事务提保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等
三、海关申报要素的法律规定
对于保税物流货物,169号署令并未明确如何集中申报,只在第十九条作了较为笼统的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他地区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需要按照集中申报方式办理通关手续的,除海关另有规定以外,比照本办法办理。” 也就是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集中申报的货物,如果本身有规定,从其规定(为了便于理解,可称之为“特殊规定”);如果没有规定,就按照169号署令的有关规定(可称为“一般规定”)办理手续。显然,特殊规定和一般规定之间存在衔接与适用的问题。因此,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了解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在集中申报方面与169号署令存在哪些共性,自身又有哪些个性规定以及如何操作。
四、海关可以行使哪些权力
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
(二)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三)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
(四)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处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进行检查,有关当事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未到场的,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径行检查;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
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由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五)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六)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
(七)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则,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行使的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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