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本原则有哪些
经济法基本原则有哪些
1、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原则
平衡和谐充分体现了经济法治条件下经济环境应有的状态,强调的是不同主体的配合;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是动态的,而是建立在对客观经济规律认识基础上的一种应然的状态;经济法律的完善本身并不代表这种良好经济环境已经大功告成,经济法治不断地与时俱进。
2、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
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正常发挥作用完成自下而上的分配,即符合市场经济自发规律之理。其次是利用国家超越整个社会的优势地位进行的自上而下的分配,即符合国家社会自觉调整之理。国家根据市场经济自发分配资源后产生的不公平倾向,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进行再次资源分配和调整。
3、保障社会总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
强调的不仅仅是人的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和谐,更是人的发展与社会环境的和谐,也唯有人与环境的和谐发展才能实现人类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这一思想的提出也是社会本位理念的进一步深化:不仅仅以人类社会横向的当代利益和谐为出发点,更以人类社会纵向的代际利益和谐为出发点。
扩展资料:
经济法的主要特点
1、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经济法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2、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3、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
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4、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
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
5、经济法是综合调整的法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纵向经济关系,但对横向经济关系会产生明显的影响;采取的手段既有惩罚性的,也有补偿性的,既有鼓励类的,也有禁止、限制类的,体现了明显的综合调整的特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法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 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 (51) 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是指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地行使此项权利。 (二) 公平互利原则 (33) 公平互利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作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地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公平互利原则还要求追求实质性的平等,而非仅仅形式上的平等。 (三) 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 (35)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各国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它们主权的条件。
1.资源优化配置原则.2国家适度干预原则.3社会本位原则.4经济民主原则.5经济公平原则.6经济效益原则.7可持续发展原则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具体是什么
法律主观:
民事纠纷是我们生活中发生得最多的,因此民事诉讼也十分的多,民事诉讼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有哪些1、当事人平等原则当事人平等原则包含三方面的内容:(1)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2)诉讼权利义务平等。(3)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当事人平等原则的根据,一是源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是该宪法原则在司法救济制度中的具体体现;二是源于民事主体在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中的平等。民事实体权利义务的平等决定了诉讼权利义务的平等;诉讼权利义务平等是维护实体权利义务平等的必要手段。2、程序参与原则程序参与原则有两项基本要求:(1)当事人对程序的参与必须是自主自愿的,而非受强制被迫的行为。程序参与原则要求立法者和法官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和人格,对其参诉意愿不得强迫或限制。(2)当事人必须拥有影响诉讼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充分的参与机会,这是程序参与原则的核心内容。一方面,当事人必须拥有影响诉讼过程的参与机会和权利,享受“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另一方面,当事人必须拥有影响裁判结果的参与机会和权利,不该受到突袭裁判。3、辩论原则辩论原则包括两层基本涵义:(1)辩论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在诉讼中,法院应当保证当事人充分和平等地行使辩论权,依法提供各种便利条件。(2)辩论权对审判权的制约。这种制约主要体现在:一是法院对证据的质证、认证和调查应当受当事人主张和举证的约束。二是当事人辩论的结果形成对法院裁判的制约。即法院的裁判只能以经当事人辩论、查证属实或无争议的事实作为依据,当事人未提出的或未经当事人辩论并查证属实的事实,均不能作为裁判的基础。4、依法自由处分原则依法自由处分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或处置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原则贯穿民事诉讼全过程,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和影响着诉讼的进行。5、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现代民法的衫樱晌基本原则,其基本涵义是:要求人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讲究信用、恪或锋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6、程序公开原则程序公开也叫审判公开,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审理过程和判决宣告一律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审理开庭前的公告、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以及判决宣判(即使是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也应当公开)的公开。7、法官中立原则法官中立原则包括以下基本要求:(1)法官同争议的事实和利益没有任何关联。法官既不能裁判自己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争讼,也不得与案件结果或争议各方有任何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关系。法官双重角色难以保证诉讼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公正性。(2)法官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存有歧视或偏爱。(3)法官必须严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包括尊重当事人、秉公执法、刚正不阿;颂闹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宴请或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不得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等。8、程序效益原则程序效益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表现为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以及当事人预期利益的实现或不利后果的避免大于他们在诉讼中所耗费的人力、物力和时间等司法资源的总和。社会效益指民事程序在实现其价值目标方面所达到的社会效果。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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