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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风险的法律规定? 独家委托协议有法律效应吗?

2023-11-15 04:19:48法律知识1

投资风险的法律规定?

1.按投资风险形成的原因划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技术风险;

2.按投资风险的性质划分为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独家委托协议有法律效应吗?

案情介绍:中介公司与房东签订《房地产独家出售居间协议》,约定独家委托出售上海市松江区XX镇XX公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委托出售总价为1950,000元,实际成交价格以买卖双方约定为准。独家委托期为三个月,从2017年9月30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或者至居间人完成委托事项之日止两种情况。甲方同意在独家委托期内,不会终止该委托,也不会通过第三方或其他中介公司、其他代理人出售该房地产,否则甲方应按该协议约定之委托出售总价或实际出售该房地产总价格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独家委托期限内,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提前解除或终止该协议。合同签订后,房东通常在上述独家委托期限内未通过中介公司居间,就涉案房屋与案外人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且已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中介公司得知情况后,以此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房东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实务中,对于独家委托协议的效力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独家委托协议为格式条款,无效;

认定独家委托格式条款有效与否需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判断,主要考虑的因素是该条款有无违背缔约自由的原则,以及当事人的利益是否因此失衡。

首先,在考量是否违背缔约自由原则时,居间人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在与委托人签订该格式条款时采取了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并进行说明。

其次,独家委托条款规定,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居间人完成委托事项之日止,委托人都不能再自行或另行委托任何第三方出售房屋。意味着房东需无期限地放弃选择其他居间人的权利,而中介公司却没有在协议中被课以相较于非独家委托更重的义务,使得独家委托条款成为对房东单方面的约束,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该条款满足“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属于无效条款,因此对中介公司的诉请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二种意见,独家委托协议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力。

中介公司与房东之间签订的《房地产独家出售居间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的强制规定,属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恪守。在独家委托期间,违反协议约定将涉案房屋出售他人,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协议的文本虽然也系由中介公司事先准备,在交易中重复使用的。但本院需要关注的是,首先,涉案居间协议中记载的“独家委托期限”系在签约时手工填写的具体日期,故房东在签约时能够清晰注意到该独家委托条款的内容。其次,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有辨认该条款内容的能力。综合上述事实分析,居间协议中的独家委托条款虽然限制了房东的法定权利,但根据协议文本的签订过程与房东本人在签约时的识别能力,该条款不符合法定的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法院认定涉案居间协议整体有效,并无不当。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工程款委托支付的法律风险?

有如下几点:

债权单位委托第三方单位代收时,债权单位可能声称自己没有收到款项,要求重新支付;

债务单位委托第三方单位代为支付时,第三方单位可能会以“返还不当得利”要求返还相应款项。

风险防范:在债权单位要求将款项支付给第三方时,可要求其提供相应的书面委托书、或书面通知,明确写明委托第三方单位代收;债务单位让第三方单位代为支付时,应由债务单位和第三方单位写出书面说明,共同确认“由第三方单位代债务单位代为支付款项”的事实。

私募投资基金法律风险?

私募投资基金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合规风险:私募投资基金需要符合相关法规和监管要求,例如基金合同、合伙人协议、投资决策规则等都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果这些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私募投资基金的合规性会受到质疑。

法律风险:私募投资基金涉及到投资决策、合伙人身份确认、基金产品、交易结构设计等方面,如果存在法律漏洞或合同条款不合规,可能会导致投资损失。

监管风险:私募投资基金需要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管,例如证券监管机构、基金监管机构等。如果这些监管机构发生了变化或者政策发生变化,私募投资基金的监管环境也会发生变化,这可能会影响到投资。

法律风险: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决策和交易结构设计都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例如股票交易的合规性、期货交易的合规性等。如果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投资损失或者被监管机构处罚。

税务风险:私募投资基金需要遵守相关的税务规定,例如合伙人个人所得税法等。如果合伙人存在逃税或者不按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可能会导致税务问题,需要及时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风险并不是绝对的,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基金合同、合伙人协议等相关条款来确定。在选择私募投资基金时,建议选择合法合规的机构,并进行充分的法律和税务风险评估。

投资融资项目的法律风险?

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必然会向特定领域投资,在投资过程中也伴随进行各种融资活动。公司投融资项目的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投融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而未获得行政机关审批;2)项目未得到相关行政机关立项、论证、测试、审查通过;3)项目资金链出现问题;4)项目实施中出现的各种产权、合同、侵权纠纷等。

委托就业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就业协议书,也有人称“三方协议”,实际上学校只是作为“鉴证登记方”,仅起到证明作用。即使没有学校的鉴证,就业协议书也具有法律效力。就业协议书不属于劳动合同,

首先,签订主体一方是学生,尚未从学校毕业,不具备劳动者身份。

其次,就业协议书内容简单,并非概括了劳动合同的方方面面。

第三,就业协议有效期短,随双方正式办理录用手续而失效。就业协议是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签订的协议,合同内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例如,违约金的约定。该违约金不同于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这种违约金是民事约定的违约金,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如单位到时候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为就业协议中未约定的内容导致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双方都不可视为违约,皆不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求法律,个人能与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吗?

公司委托个人不成立委托合同。因为这种情况应该是代理才对。而且本案显然不是委托关系,委托仅限于身份行为。比如代替某人签合同。

如果司机是用自己的卡车进行货物运送,在运送过程中不受公司的管理制约指挥独立完成工作,则可认为是承揽合同,司机与公司不成立劳务关系。

但本案中,车是公司的车,所以,司机与公司是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依劳动合同法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诉请双倍工资(这一条县乡一级法律实践中很少适用),劳动关系自然要提供劳动保障。

如果不担心饭碗砸掉,你可以去劳动局反映。当然,辞职后再去告也是种常见的选择。

名为借款实为委托投资的法律规定?

签订借款合同借钱炒股,出资人提供炒股账号并收取固定收益,双方是属于民间借贷还是融资融券的法律关系,应根据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交易方法、杠杆比例、操作规程和管理费的支付等内容综合认定。

2、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其与用资人签订的场外配资合同违反了《证券法》和国务院《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扰乱了股票交易市场秩序,应为无效。

3、场外配资合同被确认无效,用资人在享受股票交易获取收益的同时,又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取回已支付的管理费,有违公平原则

委托管理协议和委托代理协议的区别?

  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基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委托合同确定了受托人愿意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法律关系。这是委托代理关系产生及其被代理人(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得以向代理人(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授予代理权的基础关系。否则,委托代理关系会因失去基础而难以存在,同时,在民事流转领域内适用的委托合同,是以完成代理关系,实现被代理人所追求的结果为目的的。脱离了这一目的,委托合同就失去了法律意义。  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存在紧密联系的同时,又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1.民事主体活动的名义不同。  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即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代理行为。  委托合同则是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一定事务,他方接受委托的协议,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活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活动。  

2.适用范围不尽相同。  代理制度一般包括三种类型: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合同仅仅是产生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而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无关。代理只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办理委托人委托事务的行为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还可以是有经济意义的行为(如整理账簿)和单纯的事实行为(如抄写文件)。  

3.法律关系的成立与否需要有关当事人的承诺不同。  代理关系中的授予代理权行为属于单方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发生了授权的效力,代理人便因此而取得代理权。因此,代理授权关系的成立,不必代理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而委托合同则为诺成性合同,受托人必须作出承诺方可。  

4.效力范围不同。  代理关系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和第三人(相对人)三方当事人。代理关系是存在于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其法律效力及于这三方当事人。委托合同则与代理关系不同,其法律约束力仅限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与第三人则毫无关系。  从上述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的区别,我们自然地会得出结论:委托与代理并非必然并存。代理关系的发生系基于代理权,而代理权的授予,可以基于委托、承揽、雇佣和合伙等法律关系而进行。也可以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通过指定而产生。由此观之,代理并非一定是以委托合同为基础。同时,委托合同亦非一定含有代理权之授予。在委托处理有经济意义的行为或单纯的事实行为时,委托人没有必要授予受托人以代理权。即使是委托处理民事法律行为,受托人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而不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因此,委托人亦可以不授予代理权。

委托个人投资比特币受法律保护吗?

所有的虚拟货币比如比特币等都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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