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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法律行为包括哪些?

2023-11-15 02:52:42法律法规1

实践法律行为包括哪些?

实践法律行为,也可以称作是要物行为,它的含义是指除一份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如保管合同。其他的实践法律行为有: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定金合同等,这些实践性法律行为均是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联系在一起。

诺成法律行为与实践法律行为区别?

区别

成立和生效时间不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实际上,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

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据传统民法,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属于诺成合同。而使用借赁、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合同,质权设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属于实践合同。然而此种分类并非绝对不变。例如,运输合同并非都是实践合同,也有一些为诺成合同。

成立要件不同。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

责任不同。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出,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而实践合同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完成交付才能成立。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主要区别在于成立时间和生效时间不同、成立要件不同、责任不同。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在现实生活中的使用频率还是比较高的,所以正确的认识这两个合同是非常有必要的。

法律行为有哪些例子?

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原因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就是法律事件,否则反之。

比如,甲和乙各承包了一片鱼塘,两鱼塘的位置相邻。乙鱼塘的鱼主动跳到甲的池塘里,致甲池塘的鱼增多,引发了无因管理之债,这就是法律事件。

而如果因为乙经营不善,把鱼塘的鱼全部卖给甲,致甲池塘的鱼增多,引发了合同之债,这就是法律行为。

个人法律行为有哪些?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1)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无需他方的同意)的法律行为。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订立遗嘱等。

(2)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2.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根据法律行为效果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行为分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1)负担行为是使一方相对于他方承担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其中负有给付义务的主体是债务人。负担行为中的权利人享有要求履行的请求权,义务人的履行行为是请求权得以实现的重要前提。

(2)处分行为是直接导致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并不需要义务人积极履行给付义务。

事实法律行为有哪些?

一,行为包括:民事行为、事实行为。

1,民事行为包括:

A、依内容分类为:合同行为、婚姻行为、收养行为、其他行为;

B、依效力分类为: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2,事实行为包括:

A、无因管理行为;

B、部分不当得利行为;

C、正当防卫行为;

D、紧急避险行为;

E、侵权行为;

F、先占、添附、拾得、发现等行为;

经济法律行为有哪些?

下列为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民事行为需要经过其法定、指定代理人的追认,在未追认期间效力待定);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其中,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确定无效,损害个人利益的行为为可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行为的性质有哪些?

一、概念和性质。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为《民法通则》所采用,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为,具有表意性和目的性,排除了事实行为;同时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以适法性为特征,不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以及效力未定民事行为。严格称谓是“法律行为”,中国民法称民事法律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应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2、应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3、应是合法行为。三、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有以上三个特征,缺一不可。如,某地发生地震,发生战争,它就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是自然行为和社会行为;如,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是当事人双方的合意行为,生活中的一些误会,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再如,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如果二人约定盗窃,就不是民事法律行为(因为违法)。

单方法律行为有哪些?

单方法律行为:是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即这种法律行为仅凭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无需得到对方同意的意思表示,便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订立遗嘱,放弃继承权,撤消委托代理,免除债务,追认无权代理等行为,皆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的特征是一旦单方法律行为成立即不需要他方当事人的同意就可发生法律效力。

单方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可以是:向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口头或书面);向所有人明示;特定情况下默示。

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和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1、行为不同: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行为,它不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是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因为有交物这个特点,又被称为要物行为。

2、区分意义: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仅有意思表示,行为还不算成立,只有当按照该意思表示完成标的物交付时,行为才告成立,才能发生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效果。实践性行为因意思表示完成,还不能发生效力,所以,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例外,通常须按约定或法律规定确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保管、定金、质押等合同就属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此外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如未有约定的,应认定其为诺成性行为。

3、实践不同:在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中,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在意思表示之外,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可以把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

实践方式有哪些?

1、兼职,暑假打工。

大学生可以利用暑假时间打工,历练自己。积累一定的社会实践经验,学会处理人际关系等。

2、实习,志愿者工作。

大学生毕业前都会有实习机会,应该牢牢把握,介于学生与工作人员之间的一段时间及其锻炼人的意志。志愿者工作也是不错的选择,帮助大学生培养独立、助人、坚持、无私等优良品格。

3、积极参与社团活动。

大学期间丰富课余时间的最好方式便是参加社团活动。既学知识有拓展人际关系。社团活动还减轻了课业压力。

扩展资料:

一、社会实践原则

(1)坚持育人为本,牢固树立实践育人的思想,把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作为首要任务。

(2)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提高社会实践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3)坚持课内与课外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确保每一个大学生都能参加社会实践,确保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于社会实践的全过程。

(4)坚持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保证大学生社会实践长期健康发展。

(5)坚持整合资源,调动校内外各方面积极性,努力形成全社会支持大学生社会实践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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