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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2023-11-15 00:16:56法律法规1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一般成立要件包括:

1.

当事人。即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主体。

2.

有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完成,法律行为既告成立;双方法律行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时法律行为方告成立。

3.

标的须确定并且可能。

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有:(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 会公德;(四)形式合乎法律要求。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需要注意法律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报酬、赠与、奖励的行为有效;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细小民事行为有效;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其他民事行为无效;(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报酬、赠与、奖励的行为有效;

(五)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有效;

(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与其能力不相适应的合同行为效力待定;

(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与其能力不相适应的单方行为、身份行为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包括什么?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 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 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什么成立?

一般成立要件包括:

1、当事人。即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主体。在单方民事行为中,存在一方当事人即可;

在双方民事行为中,需要有双方当事人;在共同行为中,需要有两方以上当事人;在决议行为中,需要有某一组织的成员或内部机构参与表决。

2、有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完成,法律行为既告成立;双方法律行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时法律行为方告成立。

3、标的须确定并且可能。

特殊成立要件包括:

1、在有因行为,原因欠缺法律行为不成立,原因就成了特别要件。

2、在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在交付完成前不成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里“意思表示真实”怎样去理解这一要件?

除了行为人要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这一要件,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必备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人自愿实施并且能够引起其预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所需要意思表示有可能是单方的(如遗嘱行为),也可能是双方或多方的(如合同行为),但只有真正反映行为人内心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才能符合行为人的意志和要求,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表示与其内在的真实意志相一致。其要求有两点:(1)内部意思与外部表示一致;(2)出于行为人的自愿。只有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才能保证其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符合行为人预期的目的,符合其切身利益,有利于建立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如果行为人外在的意思表示与其内心真实意思不一致,则为“意思缺乏”或“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说认为,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两种情形:  (1)意思表示不自由  由于受到外在原因导致行为人处于意志不自由的状态,因而其表示的意思非其真意,这种情形包括了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等,将导致民事行为无效(《继承法》第22条)或被撤销(《合同法》第54条)。  (2)意思表示不真实  即行为人的外部表示意思不符合其内心的意思。大陆法系民法上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有三种情况:  ①真意保留。又称单独虚伪表示,多是一种戏谑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隐瞒其真意,而表示出其他意思的意思表示。

简述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有:(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四)形式合乎法律要求。

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要件:1、行为人从事了民事违法行为;2、造成了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

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记忆口诀?

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是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民事法律行为与非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民事法律行为就是经济类的案件,而非民事法律行为就是刑事案件

民事主体的构成要件?

通过对自然人和法人的共同特点的分析,可以得出民事主体的构成要件:第一,名义独立。

自然人和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为民事行为,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对组织体特别意味着能够用组织的名称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是以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成员的名义”。第二,意志独立。即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自己的选择来活动。自然人能通过自己的自由意志为民事法律行为,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对于法人而言,应该是其共同意志,而不是其成员的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第三,财产独立。即“民事主体必须拥有作为一个实体独立的财产”。自然人对其拥有的财产享有完全的、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法人的财产独立于其成员的财产,为法人的共同利益所支配。第四,责任独立。即要求民事主体具有责任能力。自然人和法人都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以其财产独立为前提。责任能力是从行为能力制度中分化出来的一项制度,但其是否应当从行为能力制度中分化出来,成为民事主体的构成要件,我认为是值得商榷的。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包括两个方面: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前者指行为人能认识自己行为的后果,后者是行为人辨别善恶的能力。责任能力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此处的责任“并非独义务的担保,而是行为之实施处在行为人有意识的状态导致的可罚责性”。由此,行为能力制度的实践理性方面内在的包含承担责任的方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呢能力,而行为能力又包含责任方面,所以责任独立不能作为民事主体的构成要件。

民事鉴定意见的构成要件?

一、鉴定意见(结论)鉴定意见是证据的一种。

是指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称之为鉴定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七)鉴定意见;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1、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2、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

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三、鉴定人拒绝出庭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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