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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想问一下 关于网贷 国家明文规定的红线以内的利息是多少?

2023-11-14 18:41:43律师案例1

一、您好 我想问一下 关于网贷 国家明文规定的红线以内的利息是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借贷利率划定了“两线三区”,

第一根线就是年利率未超24%的(月利率未超过2%的),属于司法保护区;

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以上的(月利率未超过3%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属于无效区。

二、网络借贷的那些合同有法律依据么?

我认为目前网络借贷是以民间借贷的法律为依据 。

三、网贷借款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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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有效电子合同需要具备主体明确、不被篡改、签约时间不能更改三个保证。根据网贷新规规定:“各方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采用电子合同的方式订立合同,需要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才能保障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 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 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 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 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四、对于网贷人,有多少民间借贷相关法律需要知道

阳光易贷网贷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些直接针对民间借贷及相关事项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这些规定中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冲突的均自动失效。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的规定,企业向职工集资合同无效的规定等。这些均应当区分情况,属于因生产经营需要而企业间借贷的,应为有效。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经)发[1990]27号)

2.(废止)(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1991〕21号);(废止)

3.(与新法冲突的失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法复〔1996〕2号)

4.(与新法冲突的失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法复〔1996〕15号);

5.(与新法冲突的失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

6.(与新法冲突的失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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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与新法冲突的失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9.(事实上已被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答复(银条法[1998]13号 1998年3月16日)(事实上已被废止)

五、小额网贷受法律保护吗

小额贷款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以内的属于合法利率,受法律保护;超过4倍的,属于高利贷,而高利贷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小额贷款要受法律保护,最少需要两个条件:第一,贷款公司经过国家银监会的许可,得到相应的许可证;第二,贷款利息不得高于国家公布的商业银行利息的四倍。

六、网贷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

扩展资料: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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