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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的法律后果和风险?

2023-11-12 17:21:25法律知识1

假离婚的法律后果和风险?

我国没有假离婚的说法。只要双方已经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或者由法院判决离婚或者调解离婚的,那就是真离婚,不存在假离婚的说法。离婚之后所有后果自己承担。

比如有的人为了达到不法目的骗配偶离婚后再复婚,但是等真正离婚之后,如果一方不愿意再复婚,那么另一方也不能再要求复婚。已经分割过的财产也不能再要求重分。

骗离婚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1,对于已经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经法院生效判决离婚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2,一方如果以欺骗手段离婚,以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后发现的,可以起诉要求再分割财产

3,一方与他人同居,以欺骗手段达到离婚目的,对方发现后,可以起诉要求对方损害赔偿

4,《婚姻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早恋的法律后果?

早恋并不触犯法律,不用考虑承担法律后果。但是如果耽误了学业你要考虑承担影响前途的后果

藐视法律的后果?

在中国没有藐视法庭/法律这个罪名。但在英国这些英美法系则有藐视法庭罪。这个就比较接近你的提问

在中国藐视法律无罪。藐视法律而实施的行为有可能被定罪量刑

蔑视法律不犯法,法律不管人的主观思想,只管客观行为

打人,不管是谁,只要故意打了,就是故意伤害罪

如果受到轻伤以上,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假释的法律后果?

一、假释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没有出现刑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即没有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应当撤销假释,分别依照刑法第70条、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4,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以后,才发现其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只要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也应当依照刑法第86条的有关规定,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5,犯罪分子被假释后,原判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继续执行。原判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二、假释期间再犯罪如何处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法律的缺陷后果?

法律缺陷与法制不健全有等同的一面,但又有其本质的区别,二者的相同之处是不能依法合理地处置一个司法问题,区别是立与不立或立与废的关系,二者在司法实践中都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其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

一是法律缺陷严重的损害了立法的权威性。立法就是通过法制的手段去规范人们共同的行为,它具有公开性、公平性、约束性,他是用以规范人们一切行为的总和,如果立法有缺陷,这部法律将达不到立法应有的目的及效果,也无法促使人们去认真的遵守和执行,这必将挫伤立法的权威性;

二是法律缺陷将直接导致社会不公或直接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具有部门利益倾向的行业法规和部门法规,它直接保护了部门的局部利益,同时又间接地损害了第二方的利益,造成了立法不公,损害了法制公平原则。

三是法律缺陷将导致司法机关无法可依,难于执法。如,法律真空的存在,使一些刑事违法案件找不到法律依据或可参照的刑法典,导致了司法机关执法难、难执法,使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不被追究,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又无法律依据,给执法留下了较大的执法漏洞。

自然死亡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相同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时间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之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被宣告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没有因为被宣告死亡而真实的消失,只要他或她还在活着,他或她的能力都在法律上是存在的,也就是说宣告死亡是有地域限制的,它只能在当事人的住所地有效。对于在宣告法院所管辖的区域以外的地方,被宣告人仍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事他或她法律上允许做的事情。

公民被宣告死亡,其法律后果与自然死亡基本相同,但是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毕竟不同,它是由于被宣告死亡的人仅仅是从法律上推定为死亡,并不一定是真正的死亡,因此,在宣告公民死亡后,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明确知道他还健在,其法律后果就会出现比较复杂的情况。

(1)宣告死亡人的财产,在宣告期间被他人取得的,宣告死亡的判决被撤销后,该公民有权请求返还。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2)宣告公民死亡的判决被撤销后,该公民因死亡宣告而消灭的人身关系,有条件恢复的,可以恢复。

(3)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行为无效的,一般不应当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和被收养关系的,不在此限。

(4)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5)如果该公民在异地依然生存,并不影响其在那里的民事活动。 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他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根据《民通意见》第37条至第40条的规定,死亡宣告的撤销产生如下效力:

(一)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其自行恢复。但是,如果配偶已再婚的,应保护现行夫妻关系;

(二)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他方又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复婚姻关系。

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撤销死亡宣告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撤销死亡宣告后,本人可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经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不予返还。至于返还财产是否应受限制,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失踪人被宣告死亡以后,其财产被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将该财产视为自己的财产,正常消费不存恶意。继承人虽然获得了利益,但该利益的获得是因失踪人的原因而发生的。要求继承人对消费财产予以补偿,增加了继承人的负担,故应以现存财产为限予以返还。

第二种观点认为,撤销死亡宣告,使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了基础,故继承人应返还所继承的财产,使其恢复到未继承时的状态。因继承法而取得财产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与适当补偿。我国《民法通则》第25条采用了第二种观点。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和孳息以外,还应对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重复起诉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八条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离婚的后果和结局?

首先当然是你恢复单身了,可能会有短暂的快乐,到时不要光高兴了。难道打算一直单下去?想想吧,没人帮你分担家务了,家务不能不做吧?

吃饭呢?

相信有感触,一个人吃饭,有什么意思呢?

人毕竟是个群居动物,即使有朋友,朋友不能和你朝夕相处吧?

结局就是,逃离一个坟墓,还会进入另一个坟墓!除非你单身意志足够坚定

离婚不分居的后果?

离婚不分居等于没有离婚,不分居,两个人还在一起相处,还在一起生活,那跟不离婚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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