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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广告法不允许出现的词语?

2023-11-12 14:11:11法律论文1

医药广告法不允许出现的词语?

中不得出现的广告词有:咨询热线、咨询电话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家庭必备等词语。

处方药名称与该药品的商标、生产企业字号相同的,不得使用该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不得以处方药名称或者以处方药名称注册的商标以及企业字号为各种活动冠名。

药品广告内容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进行扩大或者恶意隐瞒的宣传,不得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观点等内容。

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以非处方药商品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的,可以只发布药品商品名称。

14号收入准则解读?

14号新收入准则解读:

1,在新收入准则中要求企业应用“五步法”模型来确定收入确认的时间和金额:

第一步:识别合同

第二步:识别履约义务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

第四步:分摊交易价格

第五步:收入确认时点或期间

二、新收入准则修改的内容有

合同

先说说“五步法”模型中的第一步的识别合同。我们在分析一个合同,应该注意哪些方面呢?

第一个问题是:这个合同和新收入准则相关吗?

有些合同会产生收入,但应该按其他准则确认收入,比如租赁,保险等。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 —— 金融工具》(IFRS 9) 相关的合同也不属于新收入准则的范畴,我们需要注意新收入准则的适用范围。和新收入准则相关的合同,可以是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但必须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1)合同已被批准,双方承诺将履行各自的义务;

(2)已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3)有明确的支付条款;

(4)具有商业实质;

(5)很可能收回对价。

以上五个条件里,前三项可以很清楚地分辨,但四和五的考量需要管理层的判断。

什么是商业实质?

通常来说,如果履行合同会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比如风险,时间分布,金额),大概就有商业实质。反之,则可能没有商业实质。

什么是“很可能收回对价”?

对于和新收入准则相关的合同,管理层评估是否“很可能收回对价”时,只考虑客户的能力和意愿。只有当客户既有能力又有还款意愿的时候,管理层才能估计“很可能”收回对价。如果管理层“自己”愿意降价,应该按照“可变对价”的要求入账(而非以此评估“收回对价”的可能性)。

合同合并

有时候,公司会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和对方订立一揽子交易;或者,订立数份合同时,其中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 甚至于,数份合同里承诺的商品或服务构成了一个“单项履约义务”。当公司有以上这几种情况时,需要将这些合同合并在一起考虑销售收入的确认。

广告法全称?

     广告法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这部法律的颁布是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在以前一些商家喜欢打虚假广告,比如说夸大自己商品的质量,说自己的商品能够治很多疾病,这种就违反了广告法,是违法行为。在国家推出了广告法之后,很多商家就消停了下来,他们在打广告的时候也会依据自己的产品而如实的介绍,不会再夸张。

广告法释义?

是国家为了规范广告活动制定的法律。

广告法全文?

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告市场秩序,保护广告当事人、广告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为推销商品、服务或者宣传企业、品牌、商标等而发布的各种商业信息,包括电视广告、广播广告、报刊广告、杂志广告、户外广告、互联网广告、广告邮件、广告电话等形式的广告。

第三条 广告应当遵循真实、合法、诚信的原则,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性的内容。

第四条 国家保广告当事人和广告消费者的合法权,保障广告市场的公平竞争,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条 广告当事人应当依法自律,实守信,保证广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误导、欺骗广消费者。

第六条 国家鼓励广告行业组织和广告当事人自,制定广告行业自律规范,加广告行业自律工,促进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第二章 广告当事人

第七条 广告当事人应当依法经营,保证广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导性的内容。

第八条 广告当事应当对其发布的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准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九条 广告当事人应当依法对其的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对广告内容的真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广当事人应当建立健全广内容审查制度,制定广内容审查标准,加强广告内容查工作。

第十一 广告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广告税收、广告用等方面的义务。

第十二条 广告事人应当依法保障广告消费者的合权益,不得损害广告消费者利益。

第三章 广告内容

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

第十四条广告不得含有下列: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荣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食品广告法?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

  第一条 发布食品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食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发布广告。

  第四条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主发布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营业执照、相关产品的批准证书、关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 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

  第六条 禁止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食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第七条 食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第八条 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第九条 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审查机关审查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条 保健食品广告中有关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份/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食用量等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任意改变。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十一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

  (七)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八)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九)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十)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者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

  (十一)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

  (十二)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

  (十三)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的;

  (十四)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的;

  (十五)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述的;

  (十六)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内容的;

  (十七)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

  第十二条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批准文号应当在其广告中同时发布。

  第十三条 除保健食品外的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第十四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发布的《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新广告法中界定的“兽药”属于“医药”范围吗?

广告法明确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兽药是否是医药要看在什么环境条件下界定,从法规上的表述来看,兽药就是兽药,医药更多是针对人实施的药品。

解读十项准则意义?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要站在教师职业承担的重要使命和责任的位路上,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角度理解准则的要求。处理好个人利益和国家、社会利益的关系,处理好个人理想和民族梦想的关系,集聚奋斗力量,做新时代的见证者、开创者、建设者。

二是把握基本定位,增强底线意识。准则中的禁行性规定是底线,是从事教师职业的最低要求,是大中小幼职特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必须遵守的,是不可触碰的红线。

三是正确理解认识,取得思想一致。准则中的禁止性规定,不是体检结果,是预防保健手册,是对广大教师的警示提醒,是严管厚爱。

医疗广告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今《中医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发布医疗广告的有效期为一年,并严格按照核定内容进行广告宣传。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予以公示;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第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对已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和审查意见予以备案保存,保存时间自《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生效之日起至少两年。

第十一条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格式由卫生部(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在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抄送本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四条

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应在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登记。

医疗机构在其法定控制地带标示仅含有医疗机构名称的户外广告,无需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和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六条

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告知有关医疗机构:

(一)医疗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二)医疗机构停业、歇业或被注销的;

(三)其他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形。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实施日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告法处罚标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广告违法处罚的标准,依据广告违法行为而定,如果是发布虚假广告的,一般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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