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的法律分类? 英国的法律?
各国的法律分类?
1.各国的法律制度主要可以分为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
(1)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成文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的总称。我国的法律制度在形式上属于大陆法系。
(2)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海洋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属于英美法系
英国的法律?
英国是世界保守主义的发源地。虽然在当今世界各国都能或多或少的看到保守主义的影响,但是却没有一个国家有像英国那样浓厚的保守主义氛围。
同样,英国也是世界宪法的母国。英国的宪法不但在其表现形式方面极其独特,更重要的是英国悠久的宪政传统。数百年来英国的宪政更是呈现出一种超稳定的发展态势,从未有过中断。应该看到英国良好的宪政秩序是有其保守主义思想作为支撑。
而也只有在保守主义的语境下才能恰当的解释英国宪法这种独一无二的现象。
各国酒驾法律规定?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世界各国法律的来源?
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社会现象,法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西方古老的法律的形成,从习惯法到《十二铜表法》,成文法的形成;从公民法到万民法,再到《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罗马法体系的完成;古希腊法,日耳曼法。从这些法律的大致内容中,我们可以窥见西方经济的发展,私有化的大大加深,封建阶层主义的蔓延。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法律形成的根源可以归为以下几点。
1、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从法的最初起源看,正是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导致了法的产生。法是为了维护某种所有制、调整一定经济关系和秩序的需要而产生的。
2、阶级的产生是法产生的阶级根源。法是为了维护和调整一定阶级关系的需要而产生的,它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
3、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需要新的社会规范来解决社会资源有限与人的欲求无限之间的矛盾,解决社会冲突,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
西方的法律制度,分为两大派系:英美法系(普通法法系)和大陆法系(民法法系)。它们的主要区别是立法的形式不同。
英国法是英美法系的起源,它的特点是“遵循先例”,故又称为判例法。英国法又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两大类,这些法律条例是如何制定出来的,颇有意趣。
普通法的立法过程如下:每隔一定时间,王室法院就委派它的法官们到各地巡回判案,他们主要的判案依据是当地人的习惯法和地方习俗,只要这些习惯法与国王的立法不相抵触的,便被作为判案依据。法官们在完成一次巡回判案后,就汇集到当时的最高法院开个总结会,各人把自己的判例拿出来进行讨论。大家都认可的判例,将确定为法律。通行于全国。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英国法的主要来源,就是英国当时各地的习惯法。所谓习惯法,就是民意,即当地人的道德观念。巡回法官们根据民意去判案,如果确能以其平息社会矛盾,就将之定为法律,这就是英国民法的立法过程。
衡平法的立法原则与之相同,都是采用“遵循先例”的原则,它与普通法的不同之处在于程序的简繁度。它的立法原则更具道德内涵:“衡平法决不许可违法者得以逍遥法外”、“求助于衡平者须自身清白”“衡平法的申请者,必须以良心为基础”。
可以看出,英美法系的多数法律条例,都是通过了解社会风俗道德观,再经过实际判案并充分评估其可行性后,才制定下来的。绝不是某些“专家”在屋子里冥想或照搬某法典的结果。
大陆法系则是参照罗马法典制成的,而罗马法的起源是十二铜表法,也就是当时罗马的习俗法,其中有些规定甚为野蛮,诸如:“家长可以随意监察、殴打、驱使子女,并可随意出卖或杀死他们;纵使他们担任了国家高级公职也不例外。”“家长可以三次卖出其子”等等。看完我才知道,原来古罗马文明比古中国文明野蛮多了啊。
后来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又根据前人的经验编撰了《民法大全》。这本被今人奉为现代法起源的典籍,与其说是一部法条例大全,不如说是当时的哲学家们对法哲学的思考集语。
在这本法典的总则中,当时的先贤是这么说的:“法的来源是正义,法律是善良与公正的艺术。”“法律的准则是:诚实地生活,不损害他人,各得其所。”多么富有智慧的句子!比现代许多冠冕堂皇的法学家的水平高出十倍!
罗马法典的主要内容,并非条文清晰的法条,而是一堆以往的判例,夹杂了一些皇帝的赦令和学者的评论。可见其主要来源也是各地的风俗习惯而已。
真正意义的法典应该是1804年公布实施的拿破仑法典,共有2281条法令,它的一条总则是: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拿破仑认为他组织编写的这部法典完美无缺,就想用刺刀将它推行至全欧洲。然而随着战争的失败,法军曾经的占领地又全部废除了这些法律,恢复了自己习惯法。不合民意的法律,编的再“完美”,也是行不通的。
德国民法典则是参照罗马法和撒克森法来制定的,上面已提到罗马法是罗马的判例法,撒克森法只是一部带有图解的德国风俗大全而已。故此德国法典的来源其实也与判例法相同。
由此可见,西方法律的主要起源,就是当时西方人生活中的习俗、文化、宗教信仰等等的综合。
为什么各国要制定不同法律?
通俗点说,法律是一种管理社会的手段,各国制定不同的法律,就像每个家有不同的规矩,每个社会有不同的规则。
立法,与本国的文化、历史、政治形态密不可分,也会借鉴国际惯例和他国的法律。
比如刑法,由我国古代的刑法逐步演变而来,发展至今相对系统和完整。
而经济法、民商法中就有很多舶来品,在本国实践里需要一个磨合和调整的过程。
再比如,安乐死,在我国是犯罪,在荷兰是合法化,也是考虑到安乐死存在伦理上的难题、道德上的争议,综合考虑社会管理的需要,在我国不具备合法的条件,同理,枪支使用也是一样。
英国法律确立过程?
一、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1066年至17世纪中叶)
1.普通法的形成
普通法,作为一种法律渊源,指12世纪前后由普通法院创制并发展起来的,通行于英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它的形成是英国中世纪中央集权制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
(1)中央集权制的建立。 诺曼征服后,威廉一世宣布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继续有效;同时,将在诺曼底统治时期的行政管理方式带到英国。首先大批没收盎格鲁·撒克逊贵族的土地,宣布自己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并进行有条件的分封。1086年在全国进行广泛的土地调查,编成土地调查清册,即所谓“末日审判书”,它使得每个封建主的财产分布及其收入状况一览无余,无法逃避任何赋税。这些措施为中央集权制奠定了基础。
(2)统一的司法机构的建立。
①诺曼征服前,英国没有统一的皇家司法机构,各类诉讼皆由古老的部法院、百户法院以及后来出现的领主法院和教会法院管辖。
②威廉宣布保留上述机构,但要求其根据国王的令状并以国王的名义进行审判;同时引入诺曼底时代的管理机制,建立了由僧侣贵族和高级官吏组成的御前会议。
③“御前会议”逐渐分离出一系列专门机构分别行使皇家司法权。
理财法院(“棋盘法院”)专门处理涉及皇家财政税收的案件。民事诉讼高等法院专门处理有关契约、侵权行为等涉及私人利益的案件。王座法院专门审理刑事案件和涉及国王利益的民事案件。
同时,为扩大皇家法院管辖权,建立统一法律秩序,法官开始巡回审判。
④亨利二世统治时期的重大司法改革极大地促进了普通法的产生。
1179年温莎诏令将巡回审判变成定期和永久性制度。
1166年克拉灵顿诏令和1176年诺桑普顿诏令建立了由陪审团参与审理和由皇家法官进行调查的刑事司法制度。
1179年大巡回审判诏令引入新的审判方法解决土地所有权争端。
2.衡平法的兴起
衡平法,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形式的判例法,是14世纪左右由英国的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整套法律规则,因其号称以公平,为正义为基础而得名。它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为弥补普通法的缺陷而产生的。
(1)经济社会关系快速发展。 新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大量涌现,要求法律作出相应调整。
(2)普通法自身存在的缺陷。
①普通法保护范围由令状确定, 极其有限。 令状是由大法官以国王的名义颁发的要求接受令状者必须履行某种行为的命令。普通法院的诉讼必须以诉讼令状为基础,原告只有申请到合法的令状才能起诉。但13世纪后半期以来,令状及其所记载的诉讼形式的种类被严格固定下来,对于在新的商品经济关系中形成的权益,人们很难在普通法院找到合适的诉讼形式来加以保护。
②普通法形成于封建自然经济中,这导致它内容僵化。
③救济方法有限。它的救济方法以损害赔偿为主,而且只能针对现实的损害。对于无法以金钱衡量的损失以及当事人将来可能遭受到的损失,对于受害人制止侵权行为的要求,救济都无法实现。
(3)衡平法的发展有一个历史过程。在中世纪英国人的观念中,国王是公平、正义的源泉,行使着最高审判权。于是,依靠普通法得不到保护的当事人依据自古形成的习惯直接向国王请求裁决,国王则转交给大法官。大法官审理案件时,不受普通法诉讼形式的限制,不实行陪审, 也不引用普通法判例, 而是依据“公平”、“正义”原则,对案件作出适时判决。15世纪时,大法官及其助手正式形成衡平法院(大法官法院),创制出越来越多的衡平补救措施和规则,逐渐发展成独立于普通法之外的衡平法律体系。
3.制定法的发展
制定法即成文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以明文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规范。 制定法作为英国法的第三大渊源, 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组成部分之一,其地位是随着国会立法权的加强而逐渐提高的。
(1)英国封建时代享有立法权的主要是国王, 13世纪后作为等级代表机关的国会成立后也分享了部分立法权。14世纪时,国会获得颁布法律的权力。
(2)1343年起,国会分为上下两院, 上议院(“贵族院”)由僧侣贵族组成,下议院(“平民院”)由地方骑士和市民代表组成。1414年起,法案必须由下院向国王提出,征得上院同意后方可制定为法律,国王对法案有否决权。
总体上看,资产阶级革命前,国会并未取得至高无上的立法权,其立法权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国王。制定法不过是对普通法和衡平法的补充。
二、资产阶级革命(17世纪40年代的“光荣革命”)后英国法的变化(17世纪中叶至19世纪30年代)
(1)国会立法权得到强化, 制定法地位提高。君主立宪政体确立,王权受到极大限制。同时,议会主权原则确立,国会成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形式上不受任何限制,国王不得行使否决权。
(2)内阁成为最高行政机关,首相是王国最高行政首脑。
(3)普通法和衡平法内容上得到充实, 并被赋予资产阶级的含义。这一时期,出现了大量普通法著作和汇编,其中,布莱克斯东的《英国法释义》对普通法的系统化起了很大作用。
三、19世纪的法律改革(19世纪30年代至20世纪初)
改革前:选举制度陈旧,保守势力把持国会;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管辖权交错,程序规则复杂;以边沁为首的功利主义学派主张通过全面法典化实现对英国法律的彻底改革。
(1)对选举制度进行改革。1832年通过《选举改革法》, 但妇女的选举权仍然没有得到确认。
(2)制定法数量大增,地位提高。 但并不意味着取代了相关领域的判例法。
(3)对法院组织和程序法进行改革。 1873年通过、1875年生效的《司法法》将所有法院统一在一个法院系统中,并废除了令状制度及其所确立的诉讼形式,减轻了普通法的僵化程度。
四、现代英国法的发展(20世纪以来)
立法程序简化,委托立法大增。
选举制度进一步完善。1928年的《人民代表法》规定男女享有平等选举权,20世纪70年代末基本确立普遍、秘密、平等、公正的选举制度。
社会立法和科技立法活动加强。
欧洲联盟法成为英国法的重要渊源(因为英国于1972年正式加入欧共体)。
英国法律和法国法律的区别?
英国法律不仅构成了许多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础,而且英国高校的法律专业在全球也有较高的知名度,教学实力堪称一流。英国法律构成了许多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础,英国在世界政治和欧洲政治以及全球金融中所处的地位使得英国的法律职业在世界上占据突出位置。
英国现行法律的基础是英格兰普通法。由于历史原因,英格兰普通法也被用来构建世界各国法律制度的基础,包括亚洲、非洲大多数英联邦国家,以及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英国法律不仅构成了许多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础,而且英国的法律从业者也被认为是世界上最优秀的。
法国民法典中,因为没有规定法律行为,因此对遗嘱、合同等具体法律行为,都必须单独规定其成立和生效要件、无效要件等。法国民法典也注意到了法律行为的多样性,因此该法典一方面力图扩大契约行为的范围,另一方面又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一再扩张其契约规则对其他法律行为的适用力,以解决立法不周延的矛盾。
英国王室与欧洲各国关系?
在欧洲的很多国家,始终存在着皇室与王室,即使皇室与王室的政治权利被削割,但王室与皇室,英国便是其中之一,至今英国也存在王室,但是政治话语权却有所下降。
然而如今的欧洲皇室与王室之间的关系是极其混乱的,因为之前很多皇室与王室为了能够拥有纯正的血统,几乎都是近亲结婚,众所周知近亲结婚生下来的孩子身体可能并不是那么的健康。
但他们为了能够拥有他们所谓的正统继承人,却一直奉行的是近亲结婚,维持皇室与王室的血统。
英国婚姻法律规定?
英国规定男女均16岁;法国规定男女18岁,女15岁;日本规定男18岁,女16岁;意大利规定男16岁,女14岁;西班牙规定男14岁,女12岁;美国各洲规定不相同,男为15到21岁,女为14到18岁;俄罗斯规定男女均为18岁
英国是什么系法律?
英国属于英美法系,又称海洋法系。起源于苏格兰。其主要特点是判例法,即反复参考判决先例,最终产生类似道德观的普遍的、约定俗成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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