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低价团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一、旅游低价团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国家旅游局发布《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
国家旅游局监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背离价值规律、明显低于经营成本就算是“不合理低价”,但在此之前,如何界定并没有明文规定。
国家旅游局发布意见,认定五种行为属于“不合理低价游”,包括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组团社将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轮茄旦成本的等。
提供“不合理低价游”旅行社和责任人都罚
意见还公布了对“不合理低价游”违法行为的处罚处理标准:一是对旅行社的处罚处理: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三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腊扰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二是对旅行社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处理: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罚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五种“不合理低价游”
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
组团社将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地接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
旅行社安排导游领队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向导游领纳蠢队收取费用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不合理低价”行为。
二、旅游的法律问题
走法律程序的最终目的也是解决问题,你可以不同意换行程,对你造成损失了,你可以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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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关系的也很多,具体哪一方面
三、什么是旅游法律体系,其构成要素是什么
旅游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旅游法律关系。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与旅游事业密切相关岩做余的政府部门、旅游企事业单位和旅游者等;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以及货币等;胡孝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为粗滚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我国关于理由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旅游法规以及其他部门法中关于旅游的规定
四、民法典旅游纠纷解释
根据《民法典》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条款,《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修改为“旅游经营者准许他人挂靠其名下从事旅游业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请求旅游耐培经营者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照《民法典》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据此,《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磨亩巧二项修改为“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为旅游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损毁、灭失,旅游者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二)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删除了原文中有关“意外事件”的表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为旅游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损毁、灭失,旅游者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损失是由于旅游者未听从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事先声明或者提示,未将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由其随身携带而造成的;
(二)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瞎键造成的;
(三)损失是由于旅游者的过错造成的;
(四)损失是由于物品的自然属性造成的。
五、分析我国旅游资源法律保护问题
旅游资源保护的法律所存在的问题
首先,旅游资源立法不足。第一,表现在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保护不平衡。因为对人文旅游资源的内涵、范围等要素的认识需要经过一个长期的过程,而我国自然资源的法律保护起步早,在各种法律规章中得到不断完善,在成效方面比人文资源保护甚好。第二缺乏统一的全国性法律指导,立法形式单一。我国目前对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散见于各类规章制度、地方性法规,唯独没有形成统一的全国性《旅游基本法》缺乏宏观上的指导。
其次,旅游资源法律保护与国际旅游业脱节。第一,立法方面的缺陷。目前我国部分旅游法律法规内容不完善,出腊敏现历局兆内容过时、不符合国际惯例、规定不够详细、缺乏可操作性。另外我国立法层次低、透明度不高,尽管在近年来有很大的改观,但是仍然与WTO的要求存在差距。第二,执法层面上存在的问题。旅游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不高,执法过程中态度蛮横,不严格依照法律办事,甚至出现违法执法现象;受到行政方面的影响在执法过程中权大于法、以言代法的情况时有发生;地方性保护问肢租题严重,在出现纠纷时,往往对当地的旅游企业法外开恩,对外地的游客的合理请求置之不理,这样的行为亵渎了法律的公正性,在国际环境大背景下不利于与国际接轨。
旅游资源开发法律问题的完善与解决
首先,加快制定中国旅游领域的专门法律,配合现有的法律制度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进行有效的规制和引导。加快制定出针对我国旅游业的专门性法律,才能更好的促进旅游业发展过程中类似于旅游资源开发与利用的诸多问题的解决。
其次,修改、补充完善旅游业法律规范中旅游资源利用开发的规定。我国对旅游业的调整和规范大部分散见于各个部门法中,这对旅游业发展的法律保障无疑是一个瓶颈。我们可以通过对相关的部门法做出补充、修订来解决这些问题。比如说在《环境保护法》、《文物保护法》、《森林法》等就旅游方面特殊性做出对旅游方面的特别规定。
再次,遵循国际惯例,加快法制建设步伐与国际接轨。在条约、公约、协定的框架下尽快的实现与国际接轨,促进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确保我国旅游市场健康良好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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