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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法律后果和法律后果一样吗?

2023-11-11 20:09:06法律知识1

不利法律后果和法律后果一样吗?

不利法律后果是法律后果的情形之一。在法学范畴,人的行为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是后果并非就是不利法律后果,比如赠与行为,行为人将自己的财物赠与别人,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财产权的转移,非不利法律后果。

但是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行为人违反了禁止行为,则会产生接受法律制裁的不利法律后果。

工伤是什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具体的工伤法规可以参考《工伤保险条例》

法律规定pc是什么?

PC英文全称是:Personal Computer, 中文意思是:个人计算机或者个人电脑。PC是一个具有广泛含义的词语,也是电脑的统称。就目前而言个人电脑种类有很多,比如传统的台式电脑、DIY电脑、笔记本电脑、以及近年来开始流行的平板电脑、一体机电脑、超级本、掌上电脑、嵌入式计算机均属于PC的范畴。也就是说PC是一个广泛词,属于电脑的总称。

硬件型号:惠普暗影精灵6

系统版本:Windows10 专业版

软件版本:null

法律规定是什么?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其中,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法规则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

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个人声明不具有任何法律效果和意义。

  声明是告启类文书的一种。它是就有关事项或问题向社会表明自己立场、态度的应用文体。政党和国家的领导机关及其领导人、机关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公民个人均可发表声明。

  声明可以在报刊登载,也可以通过广播、电台播发,还可以进行张贴。 这里所说的声明通常有两类:

  一类是当自己的某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引起公众关注,并要求侵权方停止侵害行为的声明。

  另一类是在自己遗失了支票、证件等重要凭据或证明文件时,为防止他人冒领冒用而发表的声明。

被中介公司拉黑有什么后果法律规定?

被中介公司拉黑如果没有侵犯到他们的利益,不会面临任何法律风险。不过中介公司作为盈利公司,不会轻易得罪客户,极少会主动拉黑客户的情况。

除非你太过分了,让别人接受不了你的行为,如果你的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那你肯定会被起诉赔偿,并把你在行业内通报,行业整体拉黑你。

法律规定和法律责任的区别?

法律规定是法律的条文规定,是公民必须遵守的。法律责任是公民应当承担的责任。

法律规定的和法律授权的区别?

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法律授权的属于执行性质的。比如,法律规定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如果纳税人不按规定缴纳税款一定会受到制裁。

法律授权税务机关和海关收税的权力,税收机关可能会受到纪律处分,但不会受到制裁。法律规定就是法治,法律授权是可能一种上下级关系,两者性质不一样。

背书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是什么?

背书转让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背书栏内记载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背书文句,并将票据交付相对人,表明将票据上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是票据转让的主要方式。

而直接交付转让就是不在票据上进行背书的记载,直接将票据交付收让人即完成转让行为的票据转让,最多见于收款人空白和空白背书的票据,此种方式手续简单,可以便利地实现票据的流通转让。两种方式的转让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并不完全相同,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转让人是否在票据上背书。直接交付转让的转让人在转让了票据后,不对该票据上的权利承担担保责任,在该票据权利不能实现时,持票人不能依据票据向转让人请求偿还。而背书转让的转让人在转让了票据后,对该票据上权利承担担保责任,在该票据权利不能实现时,持票人可依据票据向转让人请求偿还。直接交付转让的票据债务人得以与转让人的票据基础关系对手让人进行抗辨,受让人所取得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即转让人。而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与转让人的票据基础关系对手让人进行抗辩。

搜查法律规定?

关于搜查,《刑事诉讼法》对此有下列规定:

1.第136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2.第138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3.第139条,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4.第140条,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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