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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律法规分类? 审计法律法规分类?

2023-11-11 18:42:46法律法规1

公路法律法规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

  第十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公开资格预审文件关键内容;

  (三)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四)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写资格审查报告;

  (五)根据资格审查结果,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未通过的依据和原因;

  (六)编制招标文件;

  (七)发售招标文件,公开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

  (八)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

  (九)接收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十)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一)公示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

  (十二)确定中标人;

  (十三)编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四)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五)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布招标公告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项至第(十五)项进行。

  采用邀请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项至第(十五)项进行。

  第十二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抽取以及资格审查工作要求,应当适用本办法关于评标委员会的规定。

  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审查办法原则上采用合格制。

  资格预审审查办法采用合格制的,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应当通过资格预审。

公路法律法规有哪些内容

  第十四条 资格预审审查工作结束后,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编制资格审查报告。资格审查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监督人员名单;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情况;

  (五)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

  (六)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以及未通过审查的理由;

  (七)评分情况;

  (八)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资格审查附表。

  除前款规定的第(一)、(三)、(四)项内容外,资格审查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上逐页签字。

  第十五条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预审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后3日内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未收到异议或者收到异议并已作出答复的,应当及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第十六条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标准文本,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详细的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另行制定评审细则。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自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将其关键内容上传至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网站上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招标人联系方式等,公开时间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结束。

  招标人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涉及到前款规定的公开内容的,招标人应当在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上传至前款规定的网站。

  第十九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对异议作出书面答复。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人书面答复内容涉及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按照有关澄清或者修改的规定,调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提出质量、安全目标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标段的划分应当有利于项目组织和施工管理、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可以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总承包招标或者分专业招标。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设定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二)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参与开标活动;

  (三)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投标。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对投标人主要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资格要求。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填报,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对于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人员是指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等项目管理和技术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或者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各类保证金收取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保证金收取的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或者随意更改招标文件载明的保证金收取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期间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审计法律法规分类?

  1、审计组织法,主要规范审计机构的设置、人员任免、组成,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等内容。

  2、审计实体法,主要规范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等内容。

  3、审计程序法,主要规范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工作程序以及复议、诉讼程序等内容。

  4、审计责任及审计机关违法失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审计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各种审计监督关系的行为规则,主要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组成。

垃圾分类法律法规?

生活垃圾分类要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在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

法律依据: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法律法规分类及标准?

我国的法律有哪些种类

从法律的文字表现形式方面划分,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从法律的适用范围方面划分,可分为普通法和特别法;从法律制定的主体方面划分,可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从法律的内容方面划分,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等等。

对于我们打官司的人来说,对法律可以这样来划分:

宪法,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国一切法律、法规的母法。其他法律、法规是宪法的子法。子法如与母法的内容相违背,子法则无效。除了母法——宪法之外,我们可以把其余一切法律、法规分为以下四大部门。即:(1)刑事;(2)民事;(3)经济;(4)行政。打官司的人可以根据自己所打的官司,侧重学习其中的一个部门法律、法规。

(1)刑事方面。它又分两类,一类是实体法,即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的,犯了什么罪,将要受到怎样的处罚等。如:刑法、惩法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有关决定、通知、补充规定等。另一类是程序法,即规定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步骤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有关补充规定等。

(2)民事方面。它也分两类,一类是实体法,以及有关的补充规定。另一类是程序法,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条例等,也包括各种有关的补充规定、暂行规定等。

(3)经济方面。实体法主要有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税法、产品质量法等。程序法与民事方面的程序法相同或基本相同。

(4)行政方面。实体法有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程序法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和其他有关补充规定等。

农村垃圾分类法律法规?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章附则中将生活垃圾定义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根据该规定,笔者将农村生活垃圾定义如下:农村生活垃圾是指居住在农村的村民在其日常生产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固体废物。根据固体废物被弃置前的用途和产生过程不同的标准,农村生活垃圾分为以下三种:

一是日常生活垃圾。日常生活垃圾主要指村民在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菜叶果皮和废弃的生活用品。在饲养家畜的农户家中,上述生活垃圾中的厨余垃圾可以投食家畜,实现了生活垃圾的再利用。

二是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活动废弃物。乡镇企业和工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是其主要源头。集体经济组织中的集体成员的另一个身份是村民,所以这些企业尤其是工厂的工业活动属于村民的生产活动,因此按照定义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属于农村生活垃圾。

三是农业残留垃圾。这主要指村民务农时所产生的垃圾,主要包括残留的农药垃圾和固体包装物,如尿素袋、农药瓶、植物套袋。

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的分类?

1.

信息网络相关的问题 1.1 计算机犯罪 计算机犯罪是指行为人通过计算机操作所实施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 内存及程序)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并应当处以刑罚的行为.计算机犯罪 产生于20 世纪60 年代,到本世纪初已呈猖獗之势,并为各国所重视.计算机犯 罪实质特征主要表现在:计算机本身的不可或缺性和不可替代性,在某种意义上 作为犯罪对

2.

信息安全法 2.1 信息安全法的概念 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泛指用于规范信息系统或与信息系统相关行为的法律法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具有命令性、禁止性和强制性.命令性 和禁止性要求法律关系主体应当从事一定行为的规范,其规定的行为规则的内容 是确定的,不允许主体一方或双方任意改变或违反,具体强制性.如果不执行, 就要受到一定的法律制

3.

网络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当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者、管理者和使用者都面临着一个共同的

法律法规的分类和重要性?

包括基本法律、普通法律。法,可划分为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宪法是高于其它法律部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国家根本大法,它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最基本的原则,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活动的原则等。

法律是从属于宪法的强制性规范,是宪法的具体化。 宪法是国家法的基础与核心,法律则是国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可划分为基本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法、商法、国际法等)和普通法律(如商标法、文物保护法等)。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规范的总称。 法律是法典和律法的统称,分别规定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可进行的事务和不可进行的事务。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分类?

1.法律:

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 经过拥有国家立法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后,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因而,法律的级别是最高的。一般均以“法”字配称,如《刑法》、《民法》、《婚姻法》、《食品安全法》等。

2.法规:

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如省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由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如《天津市职业病防治条例》、《天津市献血条例》、《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 “法规”一般用“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称谓。

3.规范性文件:

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规范性文件指属于法律范畴(即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上讲,规范性文件指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法律法规还是依照法律法规?

两者既相近(相同),也存在着区别。

依照法定程序,是指依照法律(实体法、程序法)法规所规定的程序,比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等,所规定的程序。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是指依照与案件(事项)有关、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

法律法规地位

宪法是我国最高的法律,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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