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讲课老师哪个最好
一、司法考试讲课老师哪个最好
没有最好,只有最合适,可以多去听听~
民 法
王莺哲 陈 为
刑 法
陈永生 杨艳霞
行政法
赵 宏 舒 扬
民诉法
蔡 辉 史 飚
刑诉法
左 宁 宋桂兰
商经法
李文涛 汪华亮
三国法
李 毅
理论法
竹西君
二、求大神解读《刑法》238条第2款
我都懒得喷你们这些回复的 一个个都什么水平还来误人子弟 摆明了人家问的是司考题 还徐光华徐光华的 不是新理论的柏浪涛的观点还回复你妹啊 张明楷是以前的出题人 今年他儿子也司考 他回避了 懂么
这题考的不是罪数 也不是犯罪意识和形态 考的是考试能不能看出238条第2款是个法律拟制和对法律拟制的理解问题
所谓法律拟制 通俗的说 就是一个行为符合A罪的构成要件但是不符合B罪的构成要件 (但是行为从主观恶性还是客观方面都超出了A罪所评价的范围 基于罪行相适应的原则 要对超出A罪的部分应于评价 )法律就把这种行为拟制成可以定B罪 也就是在实质上来说 这种行为主客观都不一定符合B罪的构成要件
而刑法238条摆明了就是一个法律拟制 因为一旦把这条去掉 就应该是定非法拘禁和别的罪名数罪并罚 而既然有了这条法律拟制 那么对该条款的正确解释应该为 犯了非法拘禁的人 再以非法拘禁以外的更高的暴力(就比如你看他不爽就扁他 这个是非法拘禁无法包容的 不能一起评价) 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 无论是过时还是故意 直接按结果定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因为法律拟制就像城管 完全不讲道理的 不需要考虑是否主客观统一 写在那里了 出现这种情况就该这么定) 所以 这题应该直接定故意杀人 而且只定这个罪
其实这么定也合情合理 非法拘禁的行为可以被杀人的行为吸收吧 就不需要再评价了吧 故意伤害的行为也可以被杀人的行为吸收吧 也不要再评价了 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虽不能被杀人所吸收 但是根据这条法律拟制 也可以包容评价到杀人里来 也不要另作评价了
综上所述 该行为只定故意杀人罪一罪即可
三、司法考试 选择讲课老师
民法,万国张翔,马特,讲的没得说,够风趣,而且对关注对民法体系的理解,对于司法考试很实用。
刑法,韩友谊,也是万国的老师,和出题老师张明楷关系不是一般的好,会让你很愉快的接受刑法的知识,他的目标是让每个学员在刑法这部分丢1到2分,听过他讲课的人,都会觉得刑法很简单。 现在万国能拿得出手的,也就他们,其他培训班的讲这两部分的人,会让你觉得很枯燥,抓不住重点。
商经,以前是万国的张海峡,现在在律政和新起点讲,本来司法考试,商经就直接是对法条的考察,他的记忆口诀很多,帮助记忆很有效,唯一缺点,上课的时间太长了。
诉讼法部分,关键不是听课的感觉,而是效果,所以推荐的是三校的诉讼法,每年在诉讼法部分,最强的的就是三校,基本所有的考点都涉及到了,可以说过司法考试的关键分数都在诉讼法部分,因此,三校的不错。另外推荐新起点的杨立欣讲的刑诉,虽然有点烦,但重点还是很突出的,理的知识点很细。
行政法,行政法部分是所有司法考试里面,产出与投入最不成比例的一门,但是不能就此放弃,推荐新起点的吴鹏,听完吴鹏的课,会觉得行政法就那么回事而已,不会觉得太抽象了,但是听他的课有个缺点就是,做题能力不会有太大的提高。
法理学,目前都讲得一般,如果非要说,谁稍微好一点的话,还是万国的郭翔讲得还不错。这和老师没什么关系,主要是这部分的内容涉及理论的东西太多了,让人觉得枯燥,老师也难讲。
关于案例写作,之类的,最好的还是新起点的,张合功的,他创造的所谓八股式答题思路,对解决第四卷的题很有帮助。
三国法部分,新起点的杨帆(女)一肩挑,她弄的图表很有用,能帮你更好的理清思路,类似国际私法这部分的东西,冲突法部分很乱,能有图表的帮助,能很好的拿下这些分数。
至于宪法和法制史部分,基本也不用听谁的了,自己花上两到三天的时间背一下,就不会丢分。
至于LS说的,什么韩友谊和袁登明差不多之类的,纯属胡扯,最明显的一点就是,袁把所谓的转化犯用到刑法里面,出题的张明楷最讨厌的就是人家改他的学说,人家从来不承认什么转化犯,他一直都坚持认为那叫法律拟制。袁登明书完全不适合司法考试,不过是他自己的学说罢了,关于犯罪构成的三要件,完全和张明楷、陈兴良的差远了,看了也不会对你有什么帮助。
至于行政法,季宏的书写得还不错,但是讲课实在想让人睡觉,效果不是很明显。
还是李建伟的民法60讲(去年是61讲),他的书写得很烂,民法很注重的是体系,他的书里面,大体的体系勉强,可是一到细节,逻辑很乱,一般的知识点还算不错,可是一到理论部分,很乱,需要自己去理头绪。
四、共同犯罪可以有不同罪名?
这里面有两个问题,一个是你没有深刻理解共同犯罪,另一个是你不明白法条中的转化犯。分别来说,共同犯罪是指共同实施犯罪行为,而非构成共同罪名,同一犯罪行为可能会因行为人之间自身状况不同而导致构成不同罪名,比如年龄、精神状况等,所以共同犯罪当然可以构成不同罪名。刑法中有转化犯的概念,其中情形之一就是绑架时故意杀人的,由绑架转化为故意杀人,注意这里首先是行为的转化,然后再对行为进行定性。具体到你说的案例里,15岁A当然不构成绑架罪,但是他的行为属于绑架行为,后转化为故意杀人行为,由此构成故意杀人罪,这里的转化犯并非先构成绑架罪后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因为其不能构成绑架罪所以不能转化,这样的理解是不对的。想学好刑法一定要对“行为”这一概念有很深入的理解,在次基础上才谈得上对犯罪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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