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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

2023-11-11 04:56:27法律法规1

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般情况下,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以下三种:

1.物,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所支配的、在生产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这些物必须能为人们所控制,并且具有经济价值,如旅游资源、旅游商品、旅游娱乐设施等。

2.行为,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中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劳务活动,如导游服务行为、翻译、旅游局管理行为等。

3.非物质财富,它包括创作活动的产品和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财产性财富。

旅游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指由旅游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旅游活动中所形成的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关系。在现实生活中,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问、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经常发生这样或那样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主体在旅游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一旦被旅游法律调整后,就具圆裂有旅游权利义务的内容,成为旅游法律关系。例如:旅游合同的约定橘梁闭,即是在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形成的旅游法律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渣仔。

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

我国关于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有:

1、《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行政许可办法》

《旅游行政许可办法》已经2018年3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2、《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9月7日国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3、《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4、《文化和旅游部 导游管理办法》

《导游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5、《文化和旅游部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

(2006年4月16日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令第2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6月20日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令第3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修改〈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根据2017年4月13日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令第4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家旅游局 公安部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修改〈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扩展资料:

我国除了以上的法律性条款,还有一些相关部门的规定性质条款,具体如下:

1、《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领队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公布的《旅行社条例》,以及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修改公布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领队管理由资格准入制改为备案管理制,旅游主管部门不再对领队从业进行行政审批,制定此细则。手碧

2、《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出境游市场监管通知》

随着我国公民出境旅游市场持续升温,出境游中诱骗购嫌轮物、甩团滞留、丢失财物、抢夺盗窃等案件时有发生。为切实净化出境游市场秩序,保障公民出境游的合法权益,避免重大旅游安全事件发生,现将下一步加强出境旅游管理,规范此出境旅游经营有关要求通知。

进一步加强旅游诚信建设,健全信用奖惩联运机制,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旅游市场信用环境,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部-旅游行政许可办法

参考毕者举资料来源:中华人名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名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旅游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导游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

参考资料来源: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领队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出境游市场监管通知

一、与旅游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1、《旅游法》

2、《消费洞穗肆者权益保护法》

二、与星级酒店、绿色饭店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3、《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纳轿

4、《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5、《绿色饭店等级评定规定》

6、《绿色旅游饭店评定标准(附附录A、附录B)》

三、与美丽乡村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7、《美丽乡村建设指南》

8、《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示范区认定》

9、《农家乐经营服务规范》

四、福建省和旅游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10、《福建省旅游条例》

扩展资料:

在法律层级上,除了《旅游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外,我国规范旅游活动的法律主要集中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司法解释方面,其中还有:

1、规范旅游族派者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

2、规范旅行社旅游经营活动的有《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等。

3、规范导游和领队旅游活动的有《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等。

4、规范旅游安全的有《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

5、规范旅游纠纷处理的有《旅游投诉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问题的通知》等。

6、现行有效调整旅游活动的一般性法律还包括《合同法》、《环境保护法》、《公司法》、《刑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3年4月25日发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

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

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租败敬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

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枯谈推广战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扩展资料:

2013年4月25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法是改革开放初期就启动的一个立法项目,曾列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但由于当时我国旅游业还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方面对立法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认识不尽一致,这部法律草案未能提请审议。

1982年国家旅游局曾着手起草旅游法。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旅游法列入立法规划,1991年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出旅游法草案。

八届全国人大以来,社会上要求制定旅游法的呼声进一步提高。十一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成立后,于2009年12月牵头组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旅游局等23个部门和有关专家成立旅游法起草组。

2012年年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旅游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充分吸收了初审中常委会弊慎组成人员的意见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建议,进一步完善了公益性文化场馆开放、旅游资源保护、游客合法权益维护等方面的内容。

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达到两万多处,旅行社达到两万多个,星级饭店达到一万多家,旅游直接从业人员超过1300万人,国内旅游人数超过26亿人次,接待入境旅游超过1.35亿人次,公民出境旅游超过7000万人次,国内旅游市场规模居全球第一位,接待入境旅游人数和公民出境旅游消费居全球第三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现在人们的生活节奏是很快的,工作压力也非常大,好不容易有假期当然要好好进行休息,很多人会选择到自己心仪很久的城市去旅游,在进行旅游时也需要遵守我国的相关法律,那么,关于旅游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呢?下面就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关于旅游的法律法规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规范旅游者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

旅游交通运肢简皮输方面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国民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等。旅游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遭遇旅游纠纷的维权途径

1、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

旅游者在旅途中若遇旅游纠纷,可先与组团社的全陪、领队或地接社导游多沟通,不能解决时,再与组团社联系,要求妥善处理。要及时向他们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听取旅行社的答复后再做决定。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旅游法》规定,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消费者在与旅游经营者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等机构与旅游公司进行调解解决。

但是调解必须历差遵守自愿和合法原则。

(1)愿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调解工作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二是调解协议内容必须出自双方自愿。

(2)解的合法原则主要指调解工作要以事实为根据,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正确地适用实体法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民事法律中的禁止性规定相冲突,不得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或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消费者如果需要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消费者应当及时提交赔偿请求书和相关证据资料。在书写赔偿请求书时,要注意:

(1)客观真实地陈述需投诉的事件内容。表述的事件经过应尽量具体、详细。

(2)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主要的证据包括旅游合同、旅游行程表、旅游发票、咐戚车船票据、门票、购物发票、接待单位的证明以及其他可以证明侵权、违约的材料。

(3)提出的赔偿请求和主张合法合理。对旅游者提出的投诉,旅游管理部门主要依据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认定旅行社的赔偿责任和金额,故游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要以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主要依据。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在旅游时,消费者一般都会与旅游公司签订旅游合同,若在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与旅游公司达成协议,消费者可以凭借仲裁条款及仲裁协议提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可以持民事起诉书、旅游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到法院提起诉讼。

三、旅游纠纷案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要注意收集保留证据

外出旅游时,大家都认为既然交了钱就该享受到应有的服务,但有时会事与愿违,发生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情。如该住的三星级宾馆换成了二星级,该乘坐的豪华旅游车换成了普通中巴,该游览五个主要景点只看了三个,各种原因的财物被盗,浏览景区时摔伤磕伤等问题。发生上述旅游纠纷时,在与对方进行理智交涉的过程中,还要做个“有心人”,注意收集保留相关证据。若发现对方没有履行合约,就要注意保留好与旅行社签订的有关协议、约定等书面凭证,主要包括旅游合同、旅游行程表、旅游发票及其它有效凭证、材料;还要注意收集在旅游中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凭证,提供能证明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与合同规定或与原承诺不相符的证据,如住宿票据、车船票据、景区门票、购物发票、接待单位的证明,也可收集有关人证、物证及声像资料等。

2、要通过正常渠道合法解决

市民在旅游过程中与旅行社或导游发生纠纷后,在保存证据的情况下,应采取合理合法的途径来解决问题,切忌采取“罢游、罢住、罢行”等过激行为,防止扩大损失,给自己和对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维护权益莫过度。在旅途中若遇到旅游纠纷或不满意的事情,可先与组团社的全陪导游或地接导游沟通要求解决,或与组团社联系,寻求有效途径来解决问题。若旅行社拒不接受意见,持收集好的证据,可向旅游质监投诉部门投诉,必要时也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情况确实紧急,或需要在现场解决问题,游客可向当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关于旅游的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关于旅游的法律法规有很多,无论是旅游者、旅行社、旅游交通运输机构还是旅游景点等人员,都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旅游行为,如在旅游中出现纠纷,应该及时进行解决,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最新出的就是 旅游法了。这是旅游大法。

旅游发展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袜余护区条例。

福建省厦门市旅游管理条例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规程》、《国家生态旅游配好让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6362-2010)》评分实施细则以及《关于开展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大概能找到就这些了。生态旅游方面的规定还相对比较少。不过旅游方面的法律也在不断的发展中了。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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