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缴与责令退赔的区别?
追缴与责令退赔的区别?
: 追缴和责令退赔是两种不同的赔偿方式。: 追缴和责令退赔都是消费者维权的途径,但它们的具体执行方式略微不同。追缴指消费者要求商家将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进行退还并追回款项的行为。而责令退赔则是消费者在维权后,需要商家对损失发生的产品或服务主动进行退赔。在此之外,追缴和责令退赔还存在着法律上的不同。例如,在产品质量发生问题时,如果消费者没有对质量问题进行法律维权,那么商家在出现问题时需要承担的追缴义务就会受到限制。责令退赔则相对来说更侧重于法律上的道义责任,在本质上并没有类似于追缴那样的物质利益的损失。
责令退赔与继续追缴的区别?
第一、追缴与责令退赔性质不同。
追缴是一种程序性的措施,追缴只是对违法所得的暂时性处理措施,至于违法所得的最终处理结果如何,还要根据违法所得的性质来决定,如果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返还”和“没收”才是违法所得的最终处理措施。而责令退赔是实体性措施,与追缴不同的是,责令退赔是对违法所得的最终处理措施。
第二、追缴与责令退赔适用顺序不同。
违法所得存在的情况,可以适用追缴,如果违法所得被用掉、毁坏或挥霍的,那么只能适用退赔,但是责令退赔的适用情况不仅仅限于此,还包括违法所得的原物被转让或因案外人的侵权或损坏等情况。
第三、追缴和退赔适用的对象不同。
追缴的意思是追查缴获,强令上交,退赔的意思是向原主退还或赔偿非法取得的财物等。由此可以看出,追缴适用于无明确的被害人的情形,一般是上交国库;退赔适用于有明确的被害人的情形。
追缴违法所得与责令退赔赃款重复吗?
违法所得一般是案件当事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时,从这些活动中取得的收入,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违法所得一律进行没收和追缴,行为人将违法犯罪所得的赃款进行合法交易可以追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非吸案中追缴与责令退赔的区别?
第一、追缴与责令退赔性质不同。
追缴是一种程序性的措施,追缴只是对违法所得的暂时性处理措施,至于违法所得的最终处理结果如何,还要根据违法所得的性质来决定,如果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返还”和“没收”才是违法所得的最终处理措施。而责令退赔是实体性措施,与追缴不同的是,责令退赔是对违法所得的最终处理措施。
第二、追缴与责令退赔适用顺序不同。
违法所得存在的情况,可以适用追缴,如果违法所得被用掉、毁坏或挥霍的,那么只能适用退赔,但是责令退赔的适用情况不仅仅限于此,还包括违法所得的原物被转让或因案外人的侵权或损坏等情况。
第三、追缴和退赔适用的对象不同。
追缴的意思是追查缴获,强令上交,退赔的意思是向原主退还或赔偿非法取得的财物等。由此可以看出,追缴适用于无明确的被害人的情形,一般是上交国库;退赔适用于有明确的被害人的情形。
收缴和责令退赔的区别
收缴指的是对其予以强制没收的行为,也就是说对其所涉及的不法的物品予以强制没收的意思。收缴之后,基本上是不可拿回的,而且基本上是违禁品或者是赃物。
责令退赔指的是命令其进行退货并进行赔偿的行为,也就是说下令让其进行赔偿退款的行为。
责令退赔一般是产品在客户那里出现严重的质量事故而出现的情况。
责令退赔没钱退的后果?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分子退赔后,犯罪分子没有钱赔偿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执行开始方式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责令停业整顿的法律依据?
停业整顿法条
第一条
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营者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
(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二)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
(三)有《价格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责令价格违法经营者停业整顿,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做出责令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经营者有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六条
经营者要求陈述、申辩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充分听取经营者的意见。
经营者要求举行听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的,视为放弃。
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认为经营者在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可以再次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作出相应决定。
第九条
责令停业整顿期限最长不超过7天。
第十条
经营者在停业整顿期间,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
经营者阻挠、妨碍价格主管部门落实停业整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公安部门给予处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十二条
价格违法经营者拒绝履行停业整顿处罚决定继续营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停业整顿日期从法院强制执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追缴欠缴社保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法规,前款规定的两年期限,是从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对于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追缴低保金的法律依据?
花垣县追缴违规领取低保资金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低保工作条例》,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原则,确保实现城乡低保公平、公正、公开。根据省审计组要求,我县决定在全县集中开展违规资金追缴工作,依法追回142户404人违规领取的213.85万元低保金,并按要求在2017年3月31日前退回县民政局或退至指定专户。现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追缴工作依据的法律法规
追缴违规领取低保金的法律依据主要有:《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全面规范农村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14〕16号)、《花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花垣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花政发〔2015〕1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追缴工作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本着不让老实人吃亏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做到一个标准、一个口径、一把尺子,对追缴工作全程公开,随时接受社会各方检查和质询,做到经得起检验,让社会认可,让百姓服气。
(二)追缴与救助同步开展原则。针对一方面违规领取低保金,另一方面家庭生活相对困难,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需要救助的特殊家庭,追缴工作与救助工作可同步开展。既确保政策的公平性,又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体现人文关怀,避免冲击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三)分批分步进行原则。针对不同家庭不同情况,分批分步开展追缴工作。不能一次返还违规领取低保金的家庭,经村(居、社区)、乡镇、民政三级共同审核确认后,可分期缴返还违规领取低保金。
(四)三级联审协同开展工作原则。此项工作涉及基层村(居、社区)、乡镇、民政三级救助受理审核审批单位,需要三级单位分工负责,共同协作,密切配合,有效开展工作。
三、追缴工作安排
(一)核实确认阶段(2017年2月6日至2017年2月28日)。对经审计部门信息比对违规人员,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居、社区)通知本人进行确认,如本人有疑义的,要求本人及时到相关部门核实信息并更正,同时将更正后的信息提供佐证材料报到乡镇,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对信息更正后的低保户进行入户调查,进一步核实家庭生活状况,如条件好转,要告知不符合条件的理由。如符合条件,按程序上报恢复,所有审计发现有疑点暂时停发要求恢复的人员必须经过民政局班子会集体讨论决定。
(二)追缴资金阶段(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
1.主动返还违规领取低保金家庭。对接到追缴通知后,及时返还违规领取低保金的家庭,不再追究其他责任。如其家庭生活状况发生变化或遇突发性变故,按相关救助政策,符合规定的可以按政策申请救助。
2.分期返还违规领取低保金家庭。接到追缴通知后,同意返还,但现家庭情况相对困难,一时无法全部返还的家庭。经核实后,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先行返还一部分,余下部分经本人申请后分期分批返还。同时在其居住地所在村(居、社区)对其家庭生活状况及分期返还违规领取低保金的原因进行公示。其家庭生活发生变化,遇到困难需要救助的,可按政策规定申请救助。
3.无能力返还违规领取低保金家庭。接到追缴通知后,同意返还,但家庭又因其他原因重新陷入贫困,没有能力返还违规领取低保金的家庭。经村(居、社区)和乡镇政府审核确认其确实没有能力返还违规领取低保金后,由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对其入户调查,形成统一意见后报县民政局班子会集体讨论决定,并将讨论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同时在其居住地所在村(居、社区),对其家庭生活状况及无法返还违规领取低保金的原因进行公示。
4.拒不返还违规领取低保金的家庭。接到追缴通知后,拒不返还,不提供明确理由和原因,态度蛮横无理取闹的家庭,经村(居、社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初步确认拒不返还家庭数量及基本情况,统一汇总后,先进行公示,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按相关政策规定将该部分人员信息向银行、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通报,列入我县诚信征信系统,并在其居住地所在村(居、社区)进行公示,县民政局不再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社会救助。
四、工作要求
此项工作涉及面相对较广,涉及户数较多,社会矛盾和工作压力较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统一宣传口径,做到宣传到位,解释到位,具体要求如下:
(一)强化责任意识。此项工作涉及民政、乡镇、村(居、社区)三级单位,每一层级都要明确责任,强化责任意识,不推、不等、不靠。坚持首问负责制,做好第一次接待和解答、解释工作。对家庭有特殊情况的,基层村(居、社区)要及时上报到乡镇,及时沟通,做到上下一致,统一口径。
(二)做好政策宣传和好思想工作。要加大对政策宣传力度,一方面针对此次追缴涉及的家庭开展政策宣传,另一方面针对所有低保户和社区居民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宣传。通过此次追缴工作,在群众中要树立违规领取低保金等社会救助资金是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识,逐渐建立诚信受助的良好社会风气。同时,要对此次追缴工作涉及的家庭做好思想工作,明确工作的严肃性和政策的包容性,对确有困难的家庭,经核实后可按规定予救助。
(三)做好相关材料备案存档工作。各相关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追缴违规资金工作,建立追缴违规资金档案和统计表,一户一档,做好统计、帐目和资料的存档工作,做到底数清、帐目明。
(四)做好后续救助工作。对因返还违规资金导致患重病、重残家庭,各单位要作为重点关注对象,如符合临时救助(救急难)条件的,给予便捷快速的办理。对于急、难、险、特等特殊情况,及时与县民政部门沟通,以免工作出现偏差,造成不稳定因素。
(五)严格责任追究。在此次城乡低保资金追缴行动中,对敷衍塞责的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停职检查或调离工作岗位、给予政纪处分、责令辞职或辞退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拒不配合返还违规领取资金的城乡低保对象,按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社区、居(村)委会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由乡镇人民政府启动追责程序;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相关部门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由县监察局启动追责程序。必要时,县监察局可直接对本方案涉及的所有责任人员启动追责程序。今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部门要以此次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规范低保工作,大力宣传救助政策,既保障困难家庭利益,又确保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责令宾馆停业整顿的法律依据?
责令宾馆停业整顿,一定要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以及证据,比如说宾馆的卫生不合格,或者是在某些方面违背了消费者的意愿,乱收费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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