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该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1982年的《海洋法公约》正式确定专属经济区为国际海洋法的重要制度。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拥有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并非沿海国固有的,需要沿海国以国内法形式宣告来实现。目前,已有95个国家宣布了专属经济区,25个国家宣布了专属渔区。
法律地位的解释?
法律地位(实即 法律上的人格或者称为 权利能力),指 法律主体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也用以指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位置,它常用来表示权利和义务的相应程度。法律地位一般由其他社会规范、习俗先行限定,由法律最终确认后生效。
根据具体取得方式的不同分为以下两种:
1、自动取得的地位:为法律规范生效区间内法律主体自动获得该种权利义务关系,如公民的劳动权。
2、主动取得的地位:为法律主体 事实参与法律关系的状态为法律承认而获得,如注册一家公司法人。
人的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实即法律上的人格或者称为权利能力),指法律主体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也用以指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位置,它常用来表示权利和义务的相应程度。
法律地位一般由其他社会规范、习俗先行限定,由法律最终确认后生效。
公民的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是指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实际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规定要求,在中国,不允许有任何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或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的公民,也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在有些情况下,法律授与某些人以特殊的法律地位,如大使和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等,他们在具有特定身份或执行任务时,享有特殊的权利。
根据具体取得方式的不同分为以下两种:
1、自动取得的地位:为法律规范生效区间内法律主体自动获得该种权利义务关系,如公民的劳动权。
2、主动取得的地位:为法律主体事实参与法律关系的状态为法律承认而获得,如注册一家公司法人。
领海的法律地位?
现代国际法确认: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处于沿海国主权之下,国家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及底土,国家对领海内的一切人、物、事件具有排他的管辖权。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对自然资源拥有所有权,即沿海国拥有对领海内的生物、非生物资源开发和利用的权利。
对领海上空拥有领空权,即未经许可外国飞机不得进入该国领海上空。
沿海航运及贸易权,即沿海国为了保障主权和经济利益,只准许本国船舶从事沿岸港口之间的航运和贸易的权利。除非在互惠原则下相互给予这种权利,否则,外国船舶不得从事这种活动。
对有关制度拥有立法权,即沿海国有权制定有关航行、关税、移民、卫生、电缆和管道,以及助航设备和设施的保护,水域保护和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等制度的法律和规章,并有权对违反者予以相应的制裁。
紧追权,即沿海国发现外国船舶在其领海内违反本国法律和制度时,可以实行追逐并可紧追至公海的权利(参见“公海”部分的“紧追权”)。
中立权,即沿海国在战时保持中立时,交战国不得在其领海交战或拿捕敌国船舶。
公海的法律地位?
公海
公海在国际法上指各国内水、领海、群岛水域和专属经济区以外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的海洋部分。注意:领海(一般是12海里)与公海之间的次级地位者是专属经济区(可达200海里)。例如,宫古海峡的中部是专属经济区(国际航道,它国有自由航行权,可以无害通过),到西太平洋就很快到了公海。
公海在 国际法上指各国内水、领海、群岛水域和专属经济区以外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的海洋部分。依据1958年《公海公约》,公海是不包括国家领海或内水的全部海域。但随着海洋技术的进步和人类对海洋资源开发的进展,沿海国管辖权扩大,产生了专属经济区和群岛水域等新概念和制度,缩小了公海的面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是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以内的全部海域。公海供所有国家平等地共同使用。它不是任何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因而不处于任何国家的主权之下;任何国家不得将公海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不得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
法律地位最低的是?
国家法律体系中法的范畴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其中规章在法律效力层级上最低,分为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省级、设区市级政府制定。如感兴趣可翻看《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更具体规定。
资本公积金的法律地位?
资本公积金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处理公司股东之间的关系;二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第一,资本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进一步调整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股东按照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的多少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股东之间出资额不同或者说所持股份的不同,反映了股东之间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股份作为公司资本的基本构成单位,具有均分或者说等分的特征。但是,随着公司净资产价值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变化,股东(设立时)特别是股份公司设立后加入的股东通常是溢价获得股份的。溢价发行股份所体现的是原始股东和新股东不同的投资风险。如果允许溢价计入股本会导致新股东所持股份占全部股本比例的提高,这样对于老股东是不公平的。所以股份发行时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科学地调整了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基本法律原则。
第二,资本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是资本维持原则的要求,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得以保护。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资本公积金最为重要的法律功能,并在出资和分配两个层次上实现这一功能。
在出资层面,普通法系公司法表现最为突出,普通法系有些国家公司法无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但是公司法禁止折价发行股份。 在公司法禁止折价发行股份的背景下,为了规避折价发行问题,公司会把股份面值定得很低,从而达到不触犯折价发行的禁令又实现低注册资本。然而,为满足公司运作,公司实际投入的资本又远远高于注册资本。为解决低注册资本和高运作资本的矛盾,资本公积金制度提供了解决方案。资本公积金制度一方面满足了股东出资方式上的自由,避免了公司法的干预,另一方面使得股东的实际出资在公司帐目中获得承认。因此,资本公积金在英美法系是公司信用的重要参考指标。我国公司法对特定行业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但是,其实注册资本是一个静态的概念。评价一个公司的市场信用基础,资本公积金同样是一个相当重要的财务指标。
在分配层面,资本公积金用于股东分配为法律所禁止。“无盈利不分配”是各国公司法普遍奉行的一项利润分配规则,是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必然结论。由此衍生出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股东分红的法理。在资本维持原则形成的早期,法律上只是限制从净资产增值中派发的股利不得减损股本。那时,出资人可以要求对股本溢价进行分配。但是,股本总是有限的,尤其是实行名义资本制度的国家,股本的法律意义在于明确股权关系,并非出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这时候,资本公积金就显得极为必要。通过资本公积金制度的建立,禁止将资本公积金用于利润分配,无疑是资本维持原则的进一步延伸。
法律地位如何认定?
法律地位的认定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民法典为依据,确定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
居委会的法律地位?
社区居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重要载体,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然而,目前中国城市居委会政治色彩浓厚,表现为居委会组织功能行政化,,居委会人事决定和经费收支行政化,从而使其自治功能发挥不充分,整合社会组织能力不足。
将社区居委会的法律定位界定为社团法人机构,可以清晰界定党组织,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关系,实现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增强居民的社区认同感和归属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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