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一般法律义务的法律后果?
违反一般法律义务的法律后果?
一般违法行为有:
民事违法行为,包括违约、侵权等。
行政违法行为,包括治安管理等。
司法违法行为,包括拒不到庭、违反法庭纪律等。
刑事违法行为,包括各种犯罪。
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主要区别是:
社会危害性不同,一般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犯罪行为较小,而犯罪行为则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侵犯的法律性质不同,一般违法行为侵犯的是民事和行政法律规范,而犯罪行为则直接侵犯了刑法的规定。
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一般违法行为应受民事或行政制裁,而犯罪行为则应受刑事处罚。
早恋的法律后果?
早恋并不触犯法律,不用考虑承担法律后果。但是如果耽误了学业你要考虑承担影响前途的后果
藐视法律的后果?
在中国没有藐视法庭/法律这个罪名。但在英国这些英美法系则有藐视法庭罪。这个就比较接近你的提问
在中国藐视法律无罪。藐视法律而实施的行为有可能被定罪量刑
蔑视法律不犯法,法律不管人的主观思想,只管客观行为
打人,不管是谁,只要故意打了,就是故意伤害罪
如果受到轻伤以上,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假释的法律后果?
一、假释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没有出现刑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即没有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应当撤销假释,分别依照刑法第70条、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4,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以后,才发现其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只要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也应当依照刑法第86条的有关规定,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5,犯罪分子被假释后,原判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继续执行。原判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二、假释期间再犯罪如何处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法律的缺陷后果?
法律缺陷与法制不健全有等同的一面,但又有其本质的区别,二者的相同之处是不能依法合理地处置一个司法问题,区别是立与不立或立与废的关系,二者在司法实践中都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其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
一是法律缺陷严重的损害了立法的权威性。立法就是通过法制的手段去规范人们共同的行为,它具有公开性、公平性、约束性,他是用以规范人们一切行为的总和,如果立法有缺陷,这部法律将达不到立法应有的目的及效果,也无法促使人们去认真的遵守和执行,这必将挫伤立法的权威性;
二是法律缺陷将直接导致社会不公或直接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具有部门利益倾向的行业法规和部门法规,它直接保护了部门的局部利益,同时又间接地损害了第二方的利益,造成了立法不公,损害了法制公平原则。
三是法律缺陷将导致司法机关无法可依,难于执法。如,法律真空的存在,使一些刑事违法案件找不到法律依据或可参照的刑法典,导致了司法机关执法难、难执法,使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不被追究,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又无法律依据,给执法留下了较大的执法漏洞。
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个人声明不具有任何法律效果和意义。
声明是告启类文书的一种。它是就有关事项或问题向社会表明自己立场、态度的应用文体。政党和国家的领导机关及其领导人、机关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公民个人均可发表声明。
声明可以在报刊登载,也可以通过广播、电台播发,还可以进行张贴。 这里所说的声明通常有两类:
一类是当自己的某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引起公众关注,并要求侵权方停止侵害行为的声明。
另一类是在自己遗失了支票、证件等重要凭据或证明文件时,为防止他人冒领冒用而发表的声明。
一般违约和根本违约的法律后果?
一、根本违约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具体做法有:
1、返还原物;
2、受领标的物为金钱的,应同时返还自受领之日起的利息;
3、受领标的物有孳息的,也应一并返还;
4、应返还的原物因毁损丢失或其它事由不能返还的,应按物的价值予以返还。例外的是连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无溯及力,常见的连续性合同主要有:租赁合同、委托合同、雇用合同以及其它以使用或提供劳务为内容的合同,由于这些合同在内容上的特殊而无法恢复原状,故这些合同的解除,就无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合同根本违约的救济措施有哪些
于根本违约已经使守约方实际上剥夺了另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因此,笔者认为一方根本违约后,实际履行或中止履行对于守约方已毫无意义,所以守约方可采取的救济措施有损害赔偿、宣告解除合同、承担利息等。
(一)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公约规定的一种主要的违约救济方式。销售合同公约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责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赔偿损失的范围,一般包括财产的毁损,减少和为减少或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合同履行后可能获得的利益。土地。但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二) 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是违约救济方式中最严厉的救济方式,它将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一系列重大影响。当对方当事人根本违约后,守约方可以宣告解除合同。销售合同公约第四百八十四条规定,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才开始有效。
(三) 承担利息
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第五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没有支付价款或其他拖欠的金额,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对这些款项收取利息,而且不妨碍其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
合同根本违约是很严重的违约情况,但要是一方当事人仅仅是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这样的情况下还不能算是根本违约,除非在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同时还导致了另一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那么才能认定为根本违约。在一方根本违约的时候,另一方是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一般自首和准自首的法律后果?
一般自首和准自首的区别
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死缓减刑的法律要求有哪些呢?
减刑,是针对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而言,因此,减刑只适用于: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
也就是说,减刑的对象只有被判处刑种的限制,而没有犯罪性质和被判刑期的长短的限制; 二、在刑罚执行期间,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的减刑情节,如果没有被判处刑罚或者刑罚已执行完毕,减刑就不存在意义。
只有符合上述两个前提条件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减刑。减刑,分相对减刑和绝对减刑两种情形。 相对减刑,也叫可以减刑。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二者居其一,即符合相对减刑的条件。
绝对减刑也叫应当减刑,是具有《刑法》规定的六个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情形的减刑。
不利法律后果和法律后果一样吗?
不利法律后果是法律后果的情形之一。在法学范畴,人的行为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是后果并非就是不利法律后果,比如赠与行为,行为人将自己的财物赠与别人,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财产权的转移,非不利法律后果。
但是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行为人违反了禁止行为,则会产生接受法律制裁的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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