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法律万能论与法律无用论?
如何看待法律万能论与法律无用论?
两方面,1,法律不是万能的。
(1)例如道德问题,行政问题,法律管不着.(2)法律的手段有时候不一定能够继续亲情,例如赡养纠纷的案件有时候不能够解决冷暴力。等等。
2,法律也不是无用的。在法律能够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内,法律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手段。
什么是法律的三观?
三观:微观、中观和宏观
法律写作是法律人的生存技能,
也是诗和远方。
什么是法律?在学术的研究和讨论中,不同法理学派有不同的回答。但是,在真实的世界中,第一时间想到的是法律法规、合同、判决……,更实质一点说,是规范。而规范是什么,一般是语言文字和标点符号表达的组合。
当我们说苹果在哪里时,可以拿出一个苹果(当然也可能拿出一个手机);而当我们法律在哪里时,需要搬来书架上的法典,拿出法院的判决,或者打开人大、政府、官方媒体网站的网页。我们需要从书面的内容中寻找法律。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闻发布后,大家翘首以盼新华社受权发布的正式文稿以及正式出版发行的单行本、汇编本等。因为法律并不像具体的物那样能够看得见、摸得着,是语言文字赋予了其可被感知的外在形式。语言文字表达的即离不开写作。
法律写作,这个词很熟悉但是也很陌生。因为专门针对法律写作成体系的研究相对较少,在法学院的课程设置中,法律写作——似乎也不这样命名,一般叫做法律文书写作,常常是一门选修课,教材也难以称经典,不同版本大都以法律文书介绍为主,大同小异。然而,真实的法律职业中,法律写作却无比重要,可以说是每个法律人的宿命,务实地说,关乎饭碗,是一种生存技能;务虚地说,关系理想,是法律人的诗与远方。
出于偶然,我开始对法律写作这个话题很好奇,并出于兴趣做一些探索。我所讲的法律写作,是顾名思义意义上的“法律写作”,是最广义上的法律写作,包括法律从业者进行的各种与法律内容、法律事务相关的写作。
法律写作是法律从业者沟通的途径和劳动成果的最终交付方式。法律的制定、执行、适用、研究、探讨,最终总是指向三个词:文件、文书、文章。从广大的法律职业群体到文件、文书、文章,写作则是必由之路。因此,写作对于法律职业来说,如影随形。
在法律写作这个话题流连日久,越发觉得这个话题值得重视、值得研究,因为在任何层面,法律写作都有着非常重要的功能和意义,小到个人能力爱好、职业发展,中到行业水平、行业影响,大到国家治理、社会治理。
一、微观上的法律写作:个人发展
从微观上讲,律师写法律意见书、律师函、代理词、辩护词,法官写判决书,学者写学术论文等,这个意义上的法律写作是法律从业者个人思考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体现,是个人职业中业务能力、研究能力的问题。
在业余场合,个人出于表达的欲望或兴趣,通过写作分享法律知识,评论热门事件,创作小说、剧本,等等各种关于法律问题的总结式、评论式、创作式、感悟式等写作,是个人才华、爱好或追求的体现。
二、中观上的法律写作:行业水平
从中观上讲,法学学者、律师、法官、检察官、政府管理者中的法治工作者,每个职业的工作要通过起草文件、撰写文书、写作文章来传达意志、处理问题、交流思想,从法律职业的法律写作成果,感受到法学理论研究的水平,研究者整体的知识生产能力,立法、司法的专业水平等等,这个层面上,法律写作折射出了法律行业的职业水平和专业程度。
三、宏观上的法律写作:文明程度
从宏观上讲,法律写作成果体现国家的法治水平、国家的文化积累和文明程度,并体现出国家的价值输出能力。
比如,民法典颁布后,中共中央政治局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以上三个层面来理解法律写作,姑且称之为法律写作的三观。
从微观个人角度看是一棵树木,从中观行业角度看是一片森林,而从宏观整个国家来看就是一个生态。从不同角度来看,法律写作能够有不同的折射,而且不管从其中哪个层面, 法律写作都可以是那个通过撬动能够实现重大改变的支点。
老子曰:“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作于细。”法律写作说难很难,说大很大,但是,再难再大最终的落脚点是由具体的一个个的个人在进行法律写作,所以,对于个体的法律人来讲,无论是从个人凭借职业而生存还是作为行业的一员,还是代表着国家行使立法、执法、司法的职责,法律写作都是最需要精进和锤炼的能力。
而法律写作水平的提高,小则带来个人职业发展的前途光明,大则整个法律行业水平水涨船高,更大地说,国家的法治水平提升,治理能力强大,国家软实力增强。
法律人精进写作能力,既是当仁不让,也是责无旁贷。
古代法律人物都有谁?
春秋时期的管仲,春秋时期法家代表人物。周穆王的后代。是中国古代著名的经济学家、政治家、军事家。被誉为“法“家先驱”。
战国时期魏国的李悝,在魏国魏文侯的支持下进行变法,推行新政。其中之一就是制定了《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但它并不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战国时期秦国的商鞅,是法家的代表人物,他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在秦国施行了变法,是秦国由弱变强的转折点。 战国时期著名的法家人物还有申不害、慎到等。
西汉时的董仲舒,首倡法律儒家化,以《春秋》经义决狱为司法原则,对传统的司法和审判做了补充。
唐代的徐有功,是国子监博士徐文远的孙子。青年时期举明经及第。历经蒲州司法参军、司刑(大理寺)丞、秋官(刑部)郎中、侍御史、司刑寺少卿等。
长期在司法任上,是唐武则天时期与酷吏斗争的一面旗帜,也是历史上罕见的一位以死守法、执正的法官、清官。
法律规则三段论?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所谓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
根据人们对行为模式所作出的实际行为的不同,法律后果又分为两种:
(1)合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肯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
(2)违法后果,又称否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不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否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法律,法律规则,法律规范,法律原则。这些概念的区别?
法律、规则、法规,这是三个概念。法律和法规,属于同一类概念;规则和原则是同一类概念。狭义上的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广义上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等;而法规仅有两种: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和地方性法规(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制定)按层级及法效力来讲,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规则和原则,属于理论法中的概念,一部法律通常既有原则,也有规则,法规亦如此,原则规定的较为宽泛,而规则更为细致。在既有规则可用,又有原则可用时,法律规则优于法律原则,穷尽法律规则才能适用法律原则。
社会契约论的存在基础和法律意义?
近代西方的思想家洛克,卢梭和康德进一步发展了契约论,其被作为一种社会政治概念运用于政治制度和社会管理手段中,这便是社会契约精神,由此确立近代社会契约精神。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与公权力根源于人们缔结的社会契约的理论。新兴的市民阶级以契约为纽带的商品。
生产和商品交换代表了新的社会秩序。用社会契约的方式说明国家和法律及一切的权利和义务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学说。社会契约论以“天赋人权”为基础,以“自然状态说”为前提,人们放弃自然权利,交给一个人或某些人,缔结契约来治理国家,实质上是有关权力分配与控制的理论
论互联网医疗服务的法律规则?
互联网医疗服务的法律规则包括通过互联网提供的医疗服务,必须是能够符合互联网相关规则,同时是以互联网方式二提供的。
法律三段论的基本规则?
三段论的法律推理,即演绎推理,与归纳推理、辨证推理构成基本的法律推理方法。
模式是: 大前提 ,小前提, 结论。
在成文法国家,一般采用这种演绎推理,如: 大前提:某法规定,某行为构成某罪. 小前提:某人实施了该行为 结论:某人构成某罪。
社会契约论是要尊重法律吗?
嗯,我觉得是尊重合约法的一种体现方式。
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区别,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的关系?
法律推理是用逻辑尝试去还原一些客观事实,是还原的过程。法律论证则是法律框架下的法律事实逻辑证成。法律推理是感性过程,伴随剪不断仍要去剪的价值判断。法律论证是理性过程,这里只存在价值判断。如果二者有什么关联,往往推理在先,论证在后,推理在暗,论证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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