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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炒股的法律规定?

2023-11-07 13:20:03法律法规1

个人合伙炒股的法律规定?

个人合伙炒股不能投机倒把,套取公司股票的商业秘密,否则会追究法律责任。

个人合伙退伙法律规定?

看你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

如果你是普通退伙,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如果你是有限合伙,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货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退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合伙执行人的法律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如合伙协议约定数个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这些普通合伙人均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如合伙协议无约定,全体普通合伙人是合伙事务的共同执行人。

合伙事务执行人除享有一般合伙人相同的权利外,还有接受其他合伙人的监督和检查、谨慎执行合伙事务的义务,若因自己的过错造成合伙财产损失的,应向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负赔偿责任。

此外,由于执行事务合伙人较不执行事务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要多付出劳动,因此,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就执行事务的劳动付出,要求企业支付报酬。

对于报酬的支付方式及其数额,应由合伙协议规定或全体合伙人讨论决定。

2、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另外,《合伙企业法》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有限合伙人权利

(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为有限合伙人并不参与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对外交易行为,有限合伙人并无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权,有限合伙人与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时,一般不会损害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

有限合伙协议可以对有限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企业之间的交易进行限定,如果有限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则必须按照约定的要求进行。

普通合伙人如果禁止有限合伙人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应当在合伙协议中作出约定。

(2)有限合伙人可以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与普通合伙人不同,有限合伙人一般不承担竞业禁止义务。

普通合伙人如果禁止有限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应当在合伙协议中作出约定。

个人合伙退股的风险?

退股则面临资金周转不过来,一人承担风险,自负盈亏

个人合伙企业和私营合伙企业的区别?

1、性质不同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个人合伙是指由各个人合伙订立合伙协议,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主体不同。私营合伙的主体是个人或者家庭。个人合伙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组成的民事主体。

3、特点不同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个人合伙由于投资规模小,自有资金有限,企业经营管理层次低,产品科技含量。员工素质不高市场竞争力有限。

4、条件不同私营企业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在私营企业的三种类型中,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而私营独资企业和私营合伙企业都不符合企业法人条件,不能取得法人资格。个人合伙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个人合伙,合伙组织,合伙企业有什么区别?

1、合伙组织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非法人组织合并共同经营或从事某种事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可以独立承担诉讼,合伙组织的成员负连带清偿责任。

2、个人合伙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共同出资或共同经营某种事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以个人的名义承担诉讼,合伙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3、区别:合伙企业具有企业资格。他与个人合伙最大的不同在于,合伙企业的成立需要有书面协议。这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其次,他需要进行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合伙企业解散时要像法人一样进行清算。在法律适用上合伙企业主要是使用《合伙企业法》用《民法通则》作为补充。 而个人合伙不必符合以上要求。只需合伙人之间有合伙和议并进行实物或劳务等出资即可。且主要是规定于《民法通则》之中。 除此之外,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无本质区别。对合伙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个人与企业合伙,作为个人来说能否称之为个人合伙?

个人与企业合伙不是个人与个人的自然人合伙,不能称为个人合伙,个人只能称为合伙人。参照:《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合伙退伙时间的界定?

个人合伙退伙时间应该以应该以合同为准,双方先约定好合同

个人合伙但没实际出资合伙成立吗?

个人合伙但沒实际出资这种情况不成立为合伙。合伙必须具备以下几点:

1、登记为合伙,又有明确的合伙协议,且登记、协议和实际情况完全 一致的,认定为合伙,应是毫无疑义的;

2、合伙法规定合伙要“共同投资、共同经营”这是一个总原则。实践中有的不参加经营,有的以技术投资也应允许。最高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3、登记的是一部分人,实际是另一部分人,或者有个别人员不一致但互相均没有争议的,应该认定的为合伙成立,并应根据无争议的意见据实认定。

4、登记为集体企业但实际是个人合伙的应该按合伙处理。最高院《贯彻意见》第49条“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错误地登记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但实际为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按个人合伙或者是个体工商户对待。

5、有两人证明的口头合伙。《贯彻意见》第50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合伙关系。

6、后加入合伙是否认定为合伙人。最高院《贯彻意见》第51条“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这就是说, 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的认定有效。没有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的认定无效,不能认定入伙。

7、在经营过程中退伙的人是否还认定是合伙人。《贯彻意见》第52条“合伙人退伙,书面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事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其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按书面协议符合退伙条件的,在退伙前是合伙人,退伙前的事务按合伙处理,退伙后不承担合伙人的责任。不符合退伙条件的自行退伙无效,其退伙前后均为合伙人,承担自始至终的责任。没有书面协议的退伙人提出退伙即可以认定退伙,但因其退伙造成的损失,要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及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在退伙后不再是合伙人。但其退伙前的纠纷仍然是合伙人之间的纠纷。

个人合伙的解散是否需要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正确,理由?

合伙企业不是股份公司,过半数票通过即可~合伙企业不是以股权票数决定公司事宜,而是必须全体合伙人通过才行,否则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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