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的区别与联系?
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的区别与联系?
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和联系。具体如下:区别:
1.定义不同:法律汇编是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所有相关法规、规章、政策等资料按一定方式加以梳理、整理、归纳、分类,并加以注释和解释的一本书;而法律编纂是在一定时期内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增删、更新等,使其更加符合实际需要的一项工作。
2.内容不同:法律汇编的内容包括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等;而法律编纂则主要是对法律法规及相关性文件进行修改、增删、更新等工作。
3.形式不同:法律汇编通常以书籍形式出版;而法律编纂则是透过立法机关进行修改和修订。
联系:
1.目的相同: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都是为国家法制建设服务的。
2.作用相同: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都能够推动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完善和规范。
3.互为依托:法律汇编的编制需要依托于法律编纂,而法律编纂的成果也需要通过法律汇编的梳理、整理和归纳等,以用于法律文献的吸取和引用。
综上所述,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在目的、作用和依托方面存在联系,但在定义、内容和形式等方面则存在明显的区别。
法律清理是法律汇编,法律编纂的基础?
三者之间的关系是:
1、法律清理是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的前提和基础;
2、法律清理和法律汇编又是法律编纂的重要条件和阶段;
3、法律编纂又是为以后的法律清理和法律汇编提供新的对象和条件。
法律整理,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是立法活动吗?
您好,规范化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形式主要有三种:法律汇编、法律编纂、法律清理。
1.法律汇编 法律汇编(或法规汇编)是指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和标准进行排列汇编成册的一项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整理归类活动。法律汇编并不改变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不对法律规范进行加工,因此,法律汇编本身不属于法的创制活动,主要是一项技术性整理和归类活动,这是法律汇编和法典编纂的主要区别。
2.法律编纂 法律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类的或某一部分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修改,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的法律的法律创制活动。如果这种法律编纂活动是以制定一部法典为目标,这种法律编纂活动就叫做法典编纂。因此,法律编纂不同于法律汇编,它并不是一项单纯的技术性活动,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创制活动,并且,这项活动只能由有关国家立法机关进行。
3.法律清理 法律清理,也叫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立法机关或授权机关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或法律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清理、整理等,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根据我国的实践,法律清理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而有计划进行的法律清理活动;另一种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即当一部新法律或法规颁布以后,对凡与新法有关涉的有关法律、法规要做相应的清理工作,以确定有关法律、法规是否仍然有效、及对其进行修订工作。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法律汇编和法典编纂有什么区别?
1、目标不一样:法律汇编是按一定的标准进行排列并汇编成册;法典编纂是制定法律的活动。
2、执行的机关不一样:法律汇编的种类很多,有官方的和非官方的。官方的法律汇编主要是由各级法的创制机关汇编的法律;非官方的法律汇编通常是由有关国家机关、大学、研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根据工作、学习或教学科研的需要而汇编的。
3、内容不同:法律编纂可以改变原来的规范的内容,即可以删除已经过时或不正确的内容,消除其中矛盾重叠的部分,还可以增加新的内容。它要根据某些共同的原则形成有内在联系的、和谐的统一体,因此,它是国家的立法活动之一,只能由国家的立法机关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均无权进行。进行法律编纂要考虑到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应当尽可能把某一部门的法律规范编入同一法典中去。法律编纂要求较高的立法技术。法律汇编的目的是便于人们查阅各种法律法规,以利于法的遵守和适用。官方编制的某些权威性法规汇编,还有助于人们确定现行法的范围。法律汇编有按发布的年代顺序进行的,有按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的,也有按发布的机关进行的。既有官方的汇编,也有民间的汇编。
法律清理、法律汇编、法律编纂分别是什么意思?
三者之间的关系是:
1、法律清理是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的前提和基础;
2、法律清理和法律汇编又是法律编纂的重要条件和阶段;
3、法律编纂又是为以后的法律清理和法律汇编提供新的对象和条件。
什么是法律汇编?
法律汇编是指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如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类别或问题的性质,按照效力层级、时间顺序,作出系统排列,汇编成册。
法律专业术语
法律汇编,即将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排列,编辑成册,不改变文件的内容,也不是制定法律。
法律汇编怎么排版?
法律汇编可以这么排版,方法如下:
汇编组成部分 汇编从上至下,顺序为:封面—背脊—硫酸纸(空白)—扉页—前言—编委会—目录—正文—封底前页—封底。
明朝法律由谁编纂?
《大明律》是明代主要的刑法典。明太祖朱元璋时敕修。吴元年(1367)朱元璋命左相国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撰律285条。明洪武六年(1373),又诏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大明律》,亲为裁定。次年颁行。其篇目一准唐律。洪武二十二年(1389),复命翰林院同刑部官整齐《大明律》。洪武三十年(1397)始颁示天下。从草创到定制,先后历时30年,可见其重视程度。《大明律》的主要版本有嘉靖间刻本王楠编集《大明律集解三十卷》;万历十三年(1585)内府刻本舒化等校《大明律集解附例三十卷》,光绪三十四年(1908)修订法律馆据此重刊《明律集解附例》; 日本享保七年(1716)荻生徂徕校翻刻明刊本《大明律三十卷附问刑条例三卷》。
李善长 (1314—1390),字百室,定远(今安徽省定远县)人。元末从朱元璋起兵,参谋帷幄,深得重用。吴元年,为左相国,裁定律令。洪武初,改任左丞相,封韩国公。善长习法家言。明初制度,多由他参与制定
法律编纂是什么?
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它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的立法活动。
法律编纂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将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所有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加工整理,创制新的规范,修改不合适的规范,废除过时的规范,从而编制成内容和谐一致、体例完整合理的系统化的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法典。如我国编纂的一部民法典。
监理法律汇编和监理概论区别?
监理法律汇编,汇编条例成册,监理概论,监理理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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