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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与法律的区别?

2023-11-04 19:32:43法律法规1

法律制度与法律的区别?

法律所指的是一个国家用来规范国家各方管理的一个政策,在法律制度里,包含很多的法规和政策。如何是法律制度能执行到位。主要不是强制性的执行,而是法律制度对自己国家的可行性,也就是说符合人性化的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所有法律原则和规则的总称。法律制度从宏观角度来说,与法系的概念比较接近。 

  ①一国的立法制度与司法制度的总称,即通常所称的“法制”。 

  ②法律制度是指运用法律规范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形成的的各种制度。它调整了多少社会关系就包含有多少种具体的法律制度如行政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诉讼法律制度、教育文化法律制度及狭义的法律制度等。 

  ③法律制度是指运用法律规范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形成的各种制度。它调整了多少社会关系就包含有多少种具体的法律制度如行政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诉讼法律制度、教育文化法律制度及狭义的法律制度等。

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法律部门。一国的立法制度与司法制度的总称,即通常所称的“法制”。法律制度从宏观角度来说,与法系的概念比较接近,我们不能把制度等同于法律条文。

法律与制度的关系?

一、制度与法律

制度是由各个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组织制定的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它的目的,是维护和规范不同的组织的内部秩序。

而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它的目的,是规范全社会所有成员包括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组织或团体,以及社会组织团体之间的方方面面的行为,以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有序。

可以看出,制度只是制约组织内部的规范,而法律是维护整个社会,制约所有社会成员的规范。而且,违反制度与违反法律的后果是不同的,违反法律的后果要比违反制度严重。

二、制度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总得讲,制度与法律,都是用来规范社会秩序的,但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是不同社会层面的秩序。代表的利益也是不同的。制度是规范社会的微观单位的秩序,法律是规范社会的宏观秩序,都是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秩序的手段。‍

法律规则与法律制度的区别?

简单说法律规则是执法依据。而法律制度则是规范法律规则的。

法律信仰与法律制度的区别?

信仰不等同法律,法律带有约束行为人的自然约束力,信仰是自由的,开放的,不带约束机制的前题。人的宗教信仰源入族群,非族群的信仰是不受族群限制的。社会群体构造复杂,很难有统一的信仰进行规范。所以信仰不能代替法,更不能强制他人必须有信仰。法律是约束自然人的行为准则,本质上是要求人众不能违害他人的利益,更不充许随意侵范他人的人身安全,包括精神层面的伤害,以及财产方面的侵害行为。

与发布制度法律相关的成语?

答案是大明法度。

【成语】: 大明法度

【拼音】: dà jíng fǎ dù

【解释】: 明:严明;法度:规矩,制度。意思是大力严明制度、法规。

【出处】:宋·王安石《上时政疏》:“盖夫天下之大器也,非大明法度,不足以维持,非众建贤才,不足以保守。”

【拼音代码】: dmfd

【用法】: 作主语、宾语、定语;用于书面语

法律 制度 规范?

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国家意志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刑事法律制度与实施?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是:刑事管辖制度、刑事回避制度、刑事辩护与代理制度、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等,这些基本制度构成了刑诉法在处理相关违法行为时的基本规定,司法机关应当遵照执行相关制度。

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包括四点:刑事管辖制度;刑事回避制度;刑事辩护与代理制度;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刑事诉讼法是中国刑事审判制度中的基本法律,而刑事审判则是关系到人身权利的重要审判制度。

二、具体情况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行使。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可以随时委托辩护人。

(五)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即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六)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依据和处理情况,应当严格对照法律上规定的情况来处理,特别是对于具体的犯罪事实和案件认定情况,应当严格对照上述制度的规定和权限来处理,对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可以依法追究司法机关的法律责任。

法律制度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处理一切案件,只能根据客观事实,不能以主观臆断为根据;只能以国家法律为标准、为尺度。决不允许另立标准。

(2)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都是统一适用的;任何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年龄、文化程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的不同,都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依法承担平等的义务。在法律面前不得有凌架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存在。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律规定,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隋唐法律制度?

一、隋唐的法律制度概况

《开皇律》的版布及立法上的成就

为巩固随代统治,隋文帝杨坚与开皇元年下令修订刑律,开皇三年再行修订后正式颁布实行,史称《开皇律》。其突出之处包括:

1、篇章体例定型化,《开皇律》总结以往的立法成果,以《北齐律》为基础,调整了篇目内容,《开皇律》的12篇体例标志着中国古代刑法典的篇目体例经过从简到繁、从繁到简这一发展过程的完成,并使刑律篇章体例走向定型化。

2、五刑法定化,《开皇律》删除了魏晋南北朝的残酷刑罚,把刑罚制度法定为笞、杖、徒、流、死五种。封建五刑正式形成,并一直为后世历代王朝所沿用。

3、区分公罪与私罪界限,《开皇律》对于公罪、私罪有明确的规定,用于加强封建国家统治效能,调动官念行使职权的主动性。

4、特权法进一步发展,《开皇律》进一步发展的封建特权法,除规定“八议”制度外,对于九品以上的官吏犯罪,还有上请、例减、听赎等规定,是风险特权进一步系统化,用于维护官僚贵族地主的特权地位。

5、“十恶”罪的确立,这十类罪行是谋反、 谋大逆、 谋叛、 恶逆、 不道、 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 内乱。这些罪行被封建统治者认为是最重的罪,故称十恶。

《大业律》的修订与隋炀帝对法制的破坏

隋炀帝即位后,为标榜宽刑,令牛弘等重修律令,于大业三年修成《大业律》。《大业律》与《开皇律》相比,将律文增加为18篇,删除了十恶条款,减轻了某些犯罪的处罚,但隋炀帝并不认真实行《大业律》。隋炀帝个人的肆意横行,自毁法制,激化了社会矛盾,加速了隋王朝的崩溃。

1、唐代立法的指思想

(1)“德本刑用”,即“德利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2)宽简、稳定、划一。所谓“宽”是指立法内容做到轻刑省罚,所谓“简”是指立法形式做到条文简明,同时强调保持法律稳定与划一。

(3)严格守法与执法的思想,唐代统治者,为维护封建法制的权威,严格贯彻守法与执法的原则。从而保证了封建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2、主要法律形式和立法

(1)唐朝法律形式为律、令、格、式、典五种,它们彼此联系,又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2)主要立法:《武德律》与《贞观律》。《武德律》。唐高祖武德年间,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加53条新格,制成《武德律》;《贞观律》,唐太宗贞观年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全面修订律令,制定《贞观律》,标志着唐代基本法典定型化;《永徽律疏》在元朝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它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具社会影响的代表性法典;《开元律》:唐玄宗在开元年间下令修订《永徽律疏》,删除不合时宜的条款与称谓,成为《开元律疏》;《唐六典》是唐玄宗开元年间修订的系统规定唐朝官制的政书;《大中刑律统类》:唐朝宣宗大中七年,将《唐律》按性质分为121门,共1250条,称为《大中刑律统类》。

3、刑事立法

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1)区分公罪与私罪;(2)关于共同犯罪与合并论罪;(3)自首原则与类推原则;(4)老幼废疾者减刑原则;(5)累犯加重原则;(6)特权原则;(7)化外人处罚原则。

2)“五刑”制度: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

3)主要罪名:“十恶”、“六赃”罪。

4)保辜制度:即在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期限,限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定加害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4、刑事立法

1)民事行为能力:对于民事行为能力,唐朝既没有明确的概念,也没有统一的年龄规定,大体上与法律认定的丁年相当(成丁的年龄为21岁至59岁)。

2)所有权:唐朝所有权的主要内容是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制和私人所有制;唐朝所有权还包括其他财产,对其他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法律也有详细的规定。

3)契约:(1)买卖契约;(2)借贷契约;(3)因损害赔偿所生契约。

5、婚姻、家庭与继承

1)婚姻制度:确认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婚书、聘礼为婚姻成立的要件;规定同姓不婚、非同姓但有血缘关系的尊卑间不婚、严禁与逃亡女子为婚、监临官不得娶监临之女为妾、良贱之间不得为婚。

2)家庭制度:家长成为家庭的代表,子孙必须无条件服从;财产权也由家长统一支配和控制。

3 ) 继承制度:唐代分为宗祧继承及财产继承。

6、行政立法

1)三省六部制:(1)所谓三省,是指中书省、门下省与尚书省;(2)尚书省为了方便执行皇帝的命令,下分六部,即吏、户、礼、兵、刑、工六个中央行政部门。

2)御史台:御史台下设三院,分别是台院、殿院、察院。

3)官吏管理:科举制度、考课、致仕。

7、经济立法:土地与赋役立法、盐茶酒专卖制度、对外贸易制度。

8、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2)三司推事制度:唐朝在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疑难案件时,皇帝指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长官会同审问,称之为“三司推事”。

9、诉讼制度

   1)告诉的限制:限制越级告诉、直诉的限制、限制卑幼子孙告尊长亲属。

   2)回避制度:唐律规定了司法官审判回避制度,即“换推制”。

   3)死刑复奏制度:唐朝规定,死刑的执行必须经过三复奏程序,贞观初年,曽一度将京城死刑改为五复奏。

   4)法官责任制度:首先要求法官必须严格依据律、令、格、式正文定罪,同时还规定,对于皇帝针对一时一事所发布的敕令,如果没有经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普遍法律的“永格”者,不得引用以为“后比”。

10、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1)特点:(1)礼法合一;(2)科条简要,宽简适中;(3)用刑持平;(4)语言精炼明确,立法技术高。

2)历史地位:

(1)唐律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律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作用。唐朝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因此唐律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

(2)唐律对东亚各国的影响。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超越国界,对亚洲,特别是对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朝鲜、日本、越南等国当时的法律都直接取法唐律或参照唐律。因此,唐律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二、常见考题

①选择题:立法情况 、司法制度

②简(答)述题: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三、答题关键点

这部分内容比较多且杂乱。一般以考单项、多项选择题形式进行考察。

复习方式:阅读考纲+理解记忆+举例。

关于简答题需要多看书,以表格的方式,将相关内容进行对比学习。回答问题时,重要知识点写在前面,展开说明或是解释的内容写在后面,注意逻辑关系,内容结构和完整性。

法律顾问制度?

是指企业或其他组织聘请专业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作为其法律顾问,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的一种机制和规范。该制度旨在帮助组织和企业更好地了解和遵守法律法规,规避和解决法律风险和纠纷。

一般情况下,法律顾问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 为企业或组织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包括制定合法合规的经营策略、规章制度等;

2. 针对企业或组织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提出风险预警并给予建议;

3. 在涉及重大法律事务或纠纷时,为企业或组织提供法律支持和代理服务;

4. 撰写和审核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等法律文件;

5. 向企业或组织内部员工提供法律培训和教育。

通过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企业和组织可以从法律上规范自身管理和经营行为,避免违反法律法规而导致的风险和损失。同时,对于企业和组织来说,聘请法律顾问也是一种有效的投资,可以提高其法律服务的专业性和效率,同时在运营中节省时间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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