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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屋非法出租的法律责任?

2023-11-04 17:49:41法律法规1

农村宅基地房屋非法出租的法律责任?

农村宅基地住房可以出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对于农村宅基地的相关事项的处理,应当严格基于上述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认定,特别是对于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的,如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来进行宅基地租赁的,可以存在违法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的,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

农村大队出的宅基地房屋证明有法律效力吗?

农村大队出的宅基地房屋证明没有沽律效力,因为农村大队没有这个权力,宅基地归城镇土地局管,房产证归房管局管

农村房屋宅基地周围产权归属?

1、农村土地的产权即所有权都归集体。村民个人宅基地只有使用权。

2、农村宅基地周围的土地,只要不在宅基地使用权证范围内,都由集体支配。

3、宅基地周围空地一直由房主使用,应该拥有使用权和用益物权,《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4、涉及农村土地纠纷,可以由村委会或司法所调解处理,或者向乡镇政府经营管理部门投诉。

农村房屋宅基地包括院坝吗?

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包括院墙河坝,有些地方农村宅基地规划特别大(张庄村宅基地每家每户一亩地),因为那个时期收割、脱粒、晒谷需要地方,在我们这里以前(1995年土地调整)农村宅基地——七分地;正屋前面有箱屋(厨房,家家户户都烧柴火灶做饭)、有院墙,猪圈(农村基本上都喂猪),再前面还有脱粒、晒谷子的土场!

农村宅基地房屋能否买卖?

不可以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该条确立了宅基地所有权严格禁止买卖,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需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所以,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卖给非本村人的属于无效的买卖。

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怎么办,受房价或者其他原因的影响,总有人无视法律规定,暗地里交易,擅自与他人签订合同购买宅基地使用权。从表面看来,购房者占了很大的便宜,但是由于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农村房屋宅基地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因此,一旦发生纠纷则会被要求返还房屋,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这就哑巴吃黄连了。所以,在此建议各位想要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朋友们,慎重考虑。

在生活中我们的农村房屋宅基地是不能买卖的,只能适用于共同集体人员之间的流转,如果买卖的话也是无效的买卖。

承包农村房屋怎么申请宅基地?

农村申请宅基地去派出所办理。农村分户去当地派出所办理,办理时候需要携带相关证明,比如户口本、村委会证明材料、新成员家庭名单、分户申请单;如果是离婚的话则要携带离婚证书;由当地的派出所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之后,会向国土部门报备,完成相关文件。

农村宅基地房屋确权规定?

规定:

1、符合登记条件的,办理综合性房地产的房地产登记;

2、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不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资料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去办理;

3、违法用地无法确认登记的;

4、对有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需求的,完成地上房屋的补充调查后办理登记。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农村平整宅基地房屋补偿标准?

一,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

1、农村草房补偿1900元/平米;

2、砖瓦房补偿2400元/平米;

3、砖砼结构房屋补偿2800元/平米;

4、二层及及以上楼房补偿3300元/平米,另外房屋附属物等给予等价的补偿。异地安置每户给予2万元的补偿。

宅基地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地上附属物以及青苗费。土地补偿和安置费将最多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附属物给予等价补偿,青苗费按照农作物种类来定价。对于耕地征用,补偿种类如上。土地补偿费用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到10倍。

二、农村宅基地补偿办法:

宅基地:

1、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2、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3、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4、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三、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

2、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3、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

农村房屋旁边种树法律规定?

农村房前屋后种的树树木属于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农民在自家房前屋后栽的零星树木,除珍贵稀有树木外,树木的所有权归个人所有。采伐时不必办理许可证。

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有法律效力的吗?

宅基地的转让是否有效,应分情况来看待。

一、有效的:

1、对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虽然禁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但法律、法规对农村居民转让房屋所有权并无禁止性规定,也没有禁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农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规定。所以对这类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只要其是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其他要件,应依法认定其为有效合同。

2、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有效。

购买者具有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这就排除了宅基地不能进行流转的障碍,要买卖双方所订立的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的要件,就应当认定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农民宅基地上房屋的转让,系由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二、无效的:

1、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是无效的。房屋的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的条件下,共有人拥有优先购买权。房屋的所有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合理的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是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是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的。

2、非法转让,合同无效。主要包括转让或买卖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的使用权;权属有争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3、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的特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出售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的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或随房屋转移。如果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的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的使用权,买受人是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的。

4、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人。非所有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视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同拥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的同意才能出卖。

扩展资料:

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上的具体问题:

(1)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

(2)卖房人的现有居住条件;

(3)该房产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性质;

(4)房产交付的实际情况;

(5)房产的增值效应。正是基于以上各个方面的考虑,对于认定为无效的合同应该严格限制,即使认定为无效合同也应当同时应当符合以下要件:

(1)不是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没有办理任何的审批手续,包括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中的任何一样;

(3)土地使用权仍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的性质没有任何的改变;

(4)卖方没有自己的住处,如果不返还可能对出卖人的基本生存条件造成极大的影响。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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