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简述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有:(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 会公德;(四)形式合乎法律要求。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需要注意法律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报酬、赠与、奖励的行为有效;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细小民事行为有效;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其他民事行为无效;(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报酬、赠与、奖励的行为有效;
(五)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有效;
(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与其能力不相适应的合同行为效力待定;
(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与其能力不相适应的单方行为、身份行为无效
简述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有:(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四)形式合乎法律要求。
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要件:1、行为人从事了民事违法行为;2、造成了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
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记忆口诀?
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是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关于债务人对于第三人权力的范围,《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仅限于到期债权,过于狭窄,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使该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效能
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与行政立法成立要件的区别?
其区别主要有三 :
(1)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不以相应行政机关正式会议讨论决定为必要要件。
(2)行政首长签署是所有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必备要件。但一般的抽象行政行为既可由正职 行政首长签署,也可由主管相应行政事务的副职行政首长签署。
(3)公开发布也是所有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必备要件。在这一要件上,行政立法与一般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是:行政立法必须以行政首长令发布,并在法定刊物上登载,而一般抽象行政行为则可以以一般行政公文的形式发布,其既可在正式出版物上登载,也可以布告、公告、通告等形式在一定的公共场所或行政办公场所张贴,或者通过当地广播、电视等播放。
权利质权的成立要件和对抗要件有哪些?
1.票据与公司债权交付作为成立要件,背书作为对抗要件 (1)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登记作为成立要件 (1)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2)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一般成立要件包括:
1.
当事人。即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主体。
2.
有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完成,法律行为既告成立;双方法律行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时法律行为方告成立。
3.
标的须确定并且可能。
刑法第192条成立要件?
按照《刑法》第192条规定,构成集资诈骗罪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使用诈骗方法,三、非法集资。
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非手段,法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里“意思表示真实”怎样去理解这一要件?
除了行为人要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这一要件,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必备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人自愿实施并且能够引起其预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所需要意思表示有可能是单方的(如遗嘱行为),也可能是双方或多方的(如合同行为),但只有真正反映行为人内心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才能符合行为人的意志和要求,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表示与其内在的真实意志相一致。其要求有两点:(1)内部意思与外部表示一致;(2)出于行为人的自愿。只有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才能保证其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符合行为人预期的目的,符合其切身利益,有利于建立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如果行为人外在的意思表示与其内心真实意思不一致,则为“意思缺乏”或“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说认为,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两种情形: (1)意思表示不自由 由于受到外在原因导致行为人处于意志不自由的状态,因而其表示的意思非其真意,这种情形包括了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等,将导致民事行为无效(《继承法》第22条)或被撤销(《合同法》第54条)。 (2)意思表示不真实 即行为人的外部表示意思不符合其内心的意思。大陆法系民法上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有三种情况: ①真意保留。又称单独虚伪表示,多是一种戏谑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隐瞒其真意,而表示出其他意思的意思表示。以登记为成立要件的物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转让、抵押。
(2)荒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注意耕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抵押。
(3)乡镇企业用地连同乡镇企业用房的抵押。
(4)房屋所有权的转让及抵押,在建房屋的抵押。
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对抗要件的有:
(1)地役权的设立,地役权的转让不存在登记问题,因为地役权的转让具有从属性,随需役地或供役地的转让而转让;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和转让。
不动产登记只发生物权确认效力的有:
(1)因继承而取得的不动产物权;
(2)因事实行为而取得的不动产物权;
(3)因法院判决而取得的不动产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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