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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土地纠纷适用法律?

2023-11-03 14:09:39法律知识1

家庭土地纠纷适用法律?

家庭土地使用权的纠纷,实际上是财产权纠纷,应该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关于劳动政务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均未起诉的仲裁结果部分,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可在“本院认为中”予以确认,并直接写入判决主文。

关于买卖土地纠纷的司法解释?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第七条

  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价款的协议。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与受让方订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当事人一方以双方之间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九条

  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就同一出让土地使用权订立数个转让合同,在转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二)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三)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先行支付土地转让款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四)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让方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并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将该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划拨给受让方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

遗留土地违法吗?

不违法,历史遗留问题用地作为违法用地的一种特定类型,鉴于其历史性和复杂性,处理上应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和与其他性质的违法用地区别对待的原则。

三、认定标准

历史遗留问题用地是指前期因政府行为造成土地占有人占有或使用土地的事实且土地占有人因未及时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违法用地。认定为历史遗留问题用地,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因政府行为造成的。政府行为是指市人民政府签订开发项目书面协议或实施旧城改造的行为等。

2、经营性用地违法行为的截止时间为2002年7月1日之前。对1987年1月1日之前已形成建设用地事实和土地使用者的,应认定为历史用地,不能作历史遗留问题用地处理。

3、土地占有人必须形成占有或使用土地的事实,且无其他人提出权属争议或用地争议。

4、土地占有人占有或使用的土地必须经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或按照现行土地利用现状图明确土地类别为建设用地的。

5、因各种原因未在2004年8月31日之前办理好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

四、处理方式

1、凡认定为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在本次办证中,均给予优惠办理,补交相关费用,商业50元/m2,住宅30元/m2。

2、凡认定为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均按协议方式出让,市国土资源局应建立历史遗留问题用地补办出让手续台帐,并将受让人及受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成交地价等出让事项在土地交易市场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因“实物地租”开发模式或旧城改造形成的经营性历史遗留问题用地,开发商或道路开发建设指挥部未办理整体出让手续的,单位或个人从开发商或道路开发建设指挥部购买的土地凭购买合同办理出让手续,安置用地办理划拨手续,土地出让金和销售不动产税,按政策缴纳。

有什么关于土地的成语解释和俗语?

地久天长 :

①形容历时悠久.

②形容爱情永久不变.犹言白头到老 地旷人稀 :见“地广人稀” 地老天荒 ①形容经历的时间长久. ②犹言地为之老,天为之荒.形容极其感人.

③谓改朝换代 地灵人杰 谓人物杰出,盖因地之灵秀 地平天成 比喻上下相称,万事妥帖 地上天宫 比喻富庶华美的地方 地塌天荒 犹言天塌地陷.形容盛怒人勤地不懒,地内出黄金. 只要勤劳,土地会给你相应的丰收回报. 太岁头上动土 比喻触犯强暴有力的人. 拔了萝卜地皮宽比喻为了行事方便而把碍眼的事物去掉.也比喻为了扩展地盘而排挤别人. 不知天高地厚不知道天有多高,地有多深.形容骄狂无知. 此地无银三百两 比喻想要隐瞒掩饰,结果反而暴露.

土地违法比例怎么算?

年度违法占用耕地的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违法占用耕地的新增建设用地+年度合法的新增建设用地的耕地面积)。

土地确权违法立案标准?

国土资源部日前出台了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立案标准,要求各地对于非法转让土地、非法占地、破坏耕地、非法批地等土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应立即予以立案。但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法律、法规和规章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不予立案。

  非法转让土地类土地违法行为包括: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以转让房屋(包括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以土地与他人联建房屋分配实物、利润,或者以土地出资入股、联营与他人共同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置换土地等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非法占地类土地违法行为包括: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

  破坏耕地类土地违法行为包括: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非法批地类土地违法行为包括: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的;

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核准或者批准建设项目前,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或者办理供地手续的;非法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临时用地的;应当以出让方式供地,而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不按照法定的程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应当给予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补办建设用地手续的;对涉嫌违法使用的土地或者存在争议的土地,已经接到举报,或者正在调查,或者上级机关已经要求调查处理,仍予办理审批、登记或颁发土地证书等手续的;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擅自下发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

砖厂破坏土地违法吗?

对于个别村民将土地卖给砖厂取土制砖的做法,任何人都有举报的权利!土地严禁私自买卖,况且取土烧砖是对于可耕地的严重破坏,是国家严令禁止的。

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国家就已经出台政策,逐步取缔了取土制砖的窑厂。因为窑厂制砖的过程中,破坏了大量的耕地资源,造成了不可弥补的资源破坏,这种破坏是毁灭性的。

过去窑厂烧砖,都是从耕地里挖土,经过制胚、晾晒、装窑烘焙等工序烧制而成。

烧砖取土使得大量良田被毁,远远望去,原本肥沃的土地变得千疮百孔。而且红砖烧制时对于泥土的要求也很严格,泥土不肥沃还无法使用,这也是国家禁止烧砖的主要原因。

农民承包了土地,只是有土地的经营权,而且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土地归村集体组织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买卖。显然农民私自将土地卖给别人挖土制砖的行为,属于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其他村民都有权利举报制止这种以破坏可耕地为代价,换取钱财的违法犯罪行为。

后来,在2012年前后,国家为了保护可耕地红线,开始加大砖窑的取缔力度,用新型砖取代了原有烧制的红砖。对于那些私自挖土烧砖的予以严厉打击,所以保护耕地是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对于个别人卖地挖土制砖的违法行为,理应受到应有的处罚。

如何举报土地违法情况?

如果是违建违法占地可以去国土部门举报,如果是土地使用权的纠纷可以去法院起诉。  土地违法行为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即不履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义务或滥用权利与职权,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主要有10种:  

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  

②、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  

③、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④、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违法行为;  

⑤、非法批准用地的违法行为;  

⑥、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违法行为;  

⑦、拒不交还土地的违法行为

个人买土地违法吗?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可以并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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