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的法律渊源?
国际贸易法的法律渊源?
国际贸易法关系,原属涉外民法关系。其基础是国际间的经济交往。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国际贸易法关系日益发展。
至12世纪前后,在欧洲的海上贸易中出现了专门调整国际贸易法关系的习惯,是国际贸易法的雏形。以后由于冲突法(见国际私法)的形成,国际贸易法关系在长时期中主要根据冲突规范(见抵触规则),适用一般国家的民法或商法处理。
进入20世纪以后,国际贸易法关系日益频繁,用冲突规范引用某一国法调整的办法,已不能适应其发展,于是直接规定这种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习惯进一步发展。以此为基础,出现了专门调整这种关系的条约和对习惯的统一解释。
1926年在国际联盟的支持下,在罗马设立了国际统一私法研究所,它是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其主要任务是制定统一的国际贸易法。这些都推动了国际贸易法的形成与发展。
国际贸易惯例和法律的区别?
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惯例不是渊源。
然而,从国际习惯的效力来看,国际惯例和国际习惯的地位是同等的;从国际习惯的分类上,也并没有将两者严格区分。
在国际法律关系,尤其是国际经贸法律关系中,过于严格的区分国际习惯和国际惯例没有太大意义,否则可能会造成适用上的冲突。
因此,对一国而言,国际惯例是指为该国法律及该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所认可的、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的习惯,也就是国际习惯。
国际贸易法律风险的含义?
一、国际贸易的风险主要有以下三个:
(一)收汇法律风险
从经济角度而言,外贸型企业在出口业务中存在的最大的风险就是收汇风险。该风险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在相关出口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合同本身约定不利或是履行过程中操作不当所引发,并导致商品出口后无法按照预先的设想或约定收回预期的货款。
(二)出口贸易中刑事、行政法律风险
外贸企业在出口业务中,主要应当防范的刑事犯罪风险为走私普通货物罪、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对于行政处罚风险,主要为涉及出口退税的,特别是”四自三不见业务”产生的风险以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引起的法律风险。
(三)民事赔偿法律风险
出口企业在出口业务主要存在违约、知识产权侵权、货物损害财产侵权等方面的民事赔偿法律风险。
二、国际贸易的风险防范措施有
(一)收汇法律风险防范
出口企业要防范收回风险,应当建立一整套的制度,并在经营过程中灵活运营,以此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相应制度建立可以从如下方面进行考虑:
1、建立并灵活运用收汇风险防范制度
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缔约、谈判阶段的风险防范
缔约、谈判阶段的风险防范,主要目标是争取采用最利于我方的合同条款及结算方式,保障风险最小化,并且应当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的约定,在未来合同履行过程中使用不同的防范措施。
(2)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防范
由于我国出口最常用的是L/C收汇方式,故本文在合同履行过程的防范介绍时,主要介绍L/C收汇方式的风险防范。
A、采用L/C结算方式,出口企业必须要求进口商开立L/C,并应当预留充足的时间以应对必要情况下的修改。
B、收到L/C后,应当按照制度规定,审查信用证真伪,并防止信用证中存在进口商明显不公平情况下,仍拥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权利的条款约定,同时还应当防止信用证中存在不可能实现的”陷阱“条款。如发现有上述情况的内容,应当立即要求对方按照合同要求进行修改。
C、国际贸易中,“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是原则,应当以该原则为基础,完善并实施相应风险防范制度。
2、建立并灵活运用客户、相关企业背景调查制度
最良好、完善的合同也防止不了完全无信的恶徒,在国际贸易中,出口企业无论选择何种结算方式,均应当重视对于进口商背景、信用的调查,哪怕只是最基本的调查。
3、灵活运用收回安全保障制度
出口收汇中,安全保障方式主要有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国际保理、信用保险等方式,对于大宗或风险较大的国际贸易而言,通常应当考虑使用。
(二)出口贸易中刑事、行政法律风险防范
主要应当从以下方面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1、对于代理货物出口业务为主的出口企业,应当防止“中间人风险”。
在出口企业进行出口业务,特别是代理出口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通过合理的控制手段控制风险。
2、对于出口销售的商品的知识产权应当进行了解。
在出口时,应当通过中国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系统查询,尽可能避免出口商品因商标侵权而涉嫌制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3、签订的合同,特别是OEM以及与代理出口业务中与被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应当包括知识产权授权条款以及免责条款。
通过该种条款约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让合同相对方承担知识产权违法方面的法律风险责任。
4、对出口业务具体办理人员及公司管理人员进行有效的、针对性的刑事法律知识培训。
该种培训可以提高相关人员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防止部分人员违反规定操作,给整个公司带来毁灭性打击的可能。
(三)民事赔偿法律风险防范
从根本上来说,出口企业对于出口业务中的民事风险,几乎都可以通过合理的操作方式、制度以及良好的合同条款设计完全防范。
1、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日益加强,建议有长期持续经营目标的出口企业通过制度及合同设计,树立知识产权观念,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知识产权,就是在防范自身的法律风险。
2、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必要的知识产权调查,主要以商标查询为主,如果经查询发现存在侵权可能,应当及时对自产产品的商标使用、外观设计以及工艺进行必要修改,以此避免被控侵权。
3、合同拟定过程中应当包括合理、合法的免责条款,例如知识产权免责条款。
4、对于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OEM订单以及代理出口业务,应当要求对方提供知识产权授权证明,并且应当注意该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是否包含有进口国。
5、在有人提告或者有人发出律师函称出口企业销售产品侵权时,应当立即联系法务部门或律师,由专业人士进行相应的风险评估,并提出解决方案。
国际贸易支付主要方式以及法律规则?
国际贸易支付主要方式为美元,依据的是国际贸易结算规则。
国际贸易惯例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为保证国际贸易能够顺利进行,使国际贸易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国际贸易业务必须符合法律规范。
但由于国际贸易的当事人一般身处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具有不同的法律和制度,因此,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有较大的不同。
概括起来,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国内法等。
一、国际商事中的主要国际条约 1、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 (1)《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海牙,1964年) (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维也纳,1980年) (3)《联合国国际货物实卖时效期限公约》 (纽约,1974年) 2、关于国际货物运输的公约 (1)《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1924 年) (2)《有关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 (1968年) (3)《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简称汉堡规则, 1978年) (4)《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简称华沙公约,1929年) (5)《修改华沙公约的议定书》 (简称海牙议定书,1955年) (6)《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简称国际货协,1951年) (7)《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简称国际货约,1961年 ) (8)《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1980年) 3、 关于国际支付的公约 (1)《汇票、本票统一法公约》 (日内瓦,1930年) (2)《解决汇票、本票法律冲突公约》 (日内瓦,1930年) (3)《统一支票法公约》 (日内瓦,1931年) (4)《解决支票法律冲突公约》 (日内瓦,1933年) (5)《联合国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 (1988年) 4、关于对外贸易管理的公约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 (马拉喀什,1994) 5、关于贸易争端解决的公约 (1)《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纽约,1958年) (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 (马拉喀什,1994年) 6、关于国际投资的公约 (1)《解决一国与他国国民投资争议的公约》 (简称华盛顿公约) (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简称汉城公约,1985年) 7、关于知识产权的公约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巴黎,1967年) (2)《商标注册马德里公约》 (马德里,1995年) (3)《伯尔尼公约》 (伯尔尼,1971年) (4)《世界版权公约》 (日内瓦,1971年) 二、我国的国内法所涉及的有关国际贸易的主要法律有: (一)关于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
(二)关于适用于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三)关于适用于国际货款收付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关于适用于对外贸易管理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等。
(五)关于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三、常用的国际贸易惯例 目前,在国际贸易领域常见的国际贸易惯例有: 1、国际贸易术语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国际法协会制定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3)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制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2、国际货款的收付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国际商会第 500 号出版物) 。
(2)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
3、运输与保险方面 (1)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3)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 4、国际仲裁方面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的关系,不同法律制度有不同的规定。
一般地,在许多国家,国际条约有自动生效和非自动生效之分。
四、国际条约、国内法及国际惯例的适用 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一经该国批准,自动产生效力。
当事人可直接援引。
对于非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即使该国批准,也不对其居民产生直接约束力,只有经该国立法机关制定了有关实施该条约的法律后,才对其居民具有约束力。
国际惯例具有民间的非官方性质,因此不需要国家立法机关的批准。
国际惯例多与当事人约定有关,而不与国内法或国际条约相关。
在当事人的约定与其采用的国际惯例矛盾时,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意图予以解决。
国际贸易货物丢失法律规定?
主要涉及《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和《INCOTERMS 2000》《INCOTERMS 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数量条款在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如何?
数量条款在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法律地位是很高的,因为合同写明商品的名称,数量,价格等等这些,所以数量是一个很关键的要素。
国际贸易和国际贸易单证区别?
后者是纸质类的文件,前者单只国际贸易
国际贸易为什么既要遵守国内法律又要遵守国际公约?
国际贸易,是本国与外国进行商品,服务等的交易,当然要遵守本国的法律,不然,本国的交易秩序将受到严重破坏,不利于社会稳定。遵守国际公约是指遵守本国参与的国际公约,如果本国没有参与,也可以不遵守。
国际贸易规则和国际贸易区别?
一、国际贸易规则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避免纠纷与误解的国际相关法律和国际惯例,保证银行之间处理业务的一致性,以及获得对贸易相关的共同理解而制定的一些规则。
二、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也称通商,是指跨越国境的货品和服务交易,一般由进口贸易和出口贸易所组成,因此也可称之为进出口贸易。国际贸易也叫世界贸易。进出口贸易可以调节国内生产要素的利用率,改善国际间的供求关系,调整经济结构,增加财政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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