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历史? 老挝法律历史?
法律职业历史?
律师起源于古罗马。共和制罗马(公元前510或509~前30)的诉讼,必须根据执政官或法务官的告示,按法定的手续进行。
由于法律和告示不断增多,日趋复杂,当事人在诉讼中,特别是在法庭进行辩论时,需要熟悉法律的人协助,因此,从共和制末期到帝国制初期(公元前1世纪后半期),辩护人应运而生。
老挝法律历史?
老挝在历史上作为殖民地是属于法属印度支那的。确切说:被殖民了61年 以下是史实: 1887年10月,法属印度支那联邦正式成立。
随后在1893年的法暹战争(暹为暹罗,即泰国)中,老挝也被收入法属印度支那联邦之中。
二战后,越、寮、柬三国都爆发革命,寻求独立,越南民主共和国在1945年9月2日宣告成立。 1946年3月18日,法国军队开入越南北部地区,同时法国挟持越南阮朝末代皇帝保大在越南南方的西贡成立越南国,第一次印度支那战争爆发。 1954年5月,奠边府战役结束,法国败局已定。 1954年7月21日,日内瓦会议发表了《越南、老挝、柬埔寨三国交战双方停止敌对行动协定》,法国承认印支国家的独立,法军逐步撤出,越南被分为南北两个地区,南北越暂时以北纬17度线分治,并在1956年7月进行自由选举后统一合并。 老挝在1954年独立,但没有被卷入越南战争
法律及其历史发展?
中国的法律历经千年,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再到近现代,源远流长,渐序完善。
原始社会的氏族成员在共同生产和生活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氏族习惯,由其调整社会关系、规范成员行为,部落首领在氏族习惯的基础上设范立制,促使了氏族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演变。这是我国早期法律制度的萌芽。
在夏商时期,司法制度中神罚和天判占据了一定比例,但与此同时,部门法的数量渐渐增加,法律内容开始丰富,司法制度也在向前推进。周朝时期,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确定了“礼刑并用”的法律制度,“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对后世的治国理论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春秋战国时期历时500年,社会发生剧烈变革,是中国奴隶制度逐步瓦解、封建制度逐步建立的过渡期,这个时期的法制也随之发生变革。这一时期,实现了法律的成文化、公开化,并产生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内容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法典——《法经》。
同时,商鞅改法为律,产生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律——《秦律》。为适应时代的变迁,各国诸侯分别实施变法,其中著名的变法行动就有李悝变法和商鞅变法。
秦汉时期社会得以发展,经济得以繁荣,成文法律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汉朝的统治者总结秦末动乱的根本原因,确立了“黄老无为”、“德主刑辅”的立法思想,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董仲舒首倡“春秋决狱”的司法原则,这种“内法外儒”的法律制度,深刻的影响着汉朝及以后历代封建法律。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形式逐渐规范,律典体例趋于完备,条文规定简约明晰,“官当”“八议”“准五服以治罪”等一系列新制度的创立,不仅推进了我国传统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同时也进一步加强了我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唐朝历经290年,中国传统法律发展至鼎盛时期,《唐律疏议》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我国现存最早的行政法典《唐六典》也产生于该时期。
同时,形成了以中国为中心,对日本、朝鲜和越南等中华文明圈国家法制文明产生重要影响的中华法系。在宋朝,随着技术的发展,产生了我国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宋刑统》。明朝朱元璋总结历史经验教训,指出“刑乱国用重典”,开始进行大规模的法制建设,颁布了《大明律》。
到了清朝,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其法律制度集历代封建王朝之大成,达到了封建社会法制完备的顶峰,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封建法制体系。
但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的空前强化,思想文化教育的进一步腐朽,商业和市场的进一步压抑,吏治的进一步腐败,已昭示君主专制政治山穷水尽。第一次鸦片战争后,清朝开始推进全面法制改革:吸收西方法律理论与法律制度,改革司法制度,建立近代司法机构。迈出了中国传统法制向近代转型的关键一步。
辛亥革命后,孙中山成立了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具有宪法性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掀开了中国资产阶级民主法制的新篇章。
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诞生,开启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探索之路。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997年,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1999年“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载入宪法,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中国法治建设在实践中改革,在改革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在发展中追寻良法善治。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依法治国。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法治中国”的建设目标,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党代会的形式对依法治国进行总体部署和全面规划,在新中国法治建设史上意义重大,揭开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篇章,明确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不断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依法治国基本格局。
法律的历史发展?
中国的法律历经千年,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再到近现代,源远流长,渐序完善。
原始社会的氏族成员在共同生产和生活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氏族习惯,由其调整社会关系、规范成员行为,部落首领在氏族习惯的基础上设范立制,促使了氏族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演变。这是我国早期法律制度的萌芽。
在夏商时期,司法制度中神罚和天判占据了一定比例,但与此同时,部门法的数量渐渐增加,法律内容开始丰富,司法制度也在向前推进。周朝时期,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确定了“礼刑并用”的法律制度,“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对后世的治国理论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春秋战国时期历时500年,社会发生剧烈变革,是中国奴隶制度逐步瓦解、封建制度逐步建立的过渡期,这个时期的法制也随之发生变革。这一时期,实现了法律的成文化、公开化,并产生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内容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法典——《法经》。
同时,商鞅改法为律,产生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律——《秦律》。为适应时代的变迁,各国诸侯分别实施变法,其中著名的变法行动就有李悝变法和商鞅变法。
秦汉时期社会得以发展,经济得以繁荣,成文法律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汉朝的统治者总结秦末动乱的根本原因,确立了“黄老无为”、“德主刑辅”的立法思想,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董仲舒首倡“春秋决狱”的司法原则,这种“内法外儒”的法律制度,深刻的影响着汉朝及以后历代封建法律。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形式逐渐规范,律典体例趋于完备,条文规定简约明晰,“官当”“八议”“准五服以治罪”等一系列新制度的创立,不仅推进了我国传统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同时也进一步加强了我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唐朝历经290年,中国传统法律发展至鼎盛时期,《唐律疏议》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我国现存最早的行政法典《唐六典》也产生于该时期。
同时,形成了以中国为中心,对日本、朝鲜和越南等中华文明圈国家法制文明产生重要影响的中华法系。在宋朝,随着技术的发展,产生了我国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宋刑统》。明朝朱元璋总结历史经验教训,指出“刑乱国用重典”,开始进行大规模的法制建设,颁布了《大明律》。
到了清朝,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其法律制度集历代封建王朝之大成,达到了封建社会法制完备的顶峰,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封建法制体系。
但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的空前强化,思想文化教育的进一步腐朽,商业和市场的进一步压抑,吏治的进一步腐败,已昭示君主专制政治山穷水尽。第一次鸦片战争后,清朝开始推进全面法制改革:吸收西方法律理论与法律制度,改革司法制度,建立近代司法机构。迈出了中国传统法制向近代转型的关键一步。
辛亥革命后,孙中山成立了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具有宪法性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掀开了中国资产阶级民主法制的新篇章。
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诞生,开启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探索之路。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997年,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1999年“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载入宪法,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中国法治建设在实践中改革,在改革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在发展中追寻良法善治。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依法治国。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法治中国”的建设目标,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党代会的形式对依法治国进行总体部署和全面规划,在新中国法治建设史上意义重大,揭开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篇章,明确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不断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依法治国基本格局。
法律文化历史古迹?
黎元洪的故居,黎宅只留下三五间小平房,七零八落地分散于各个角落。如果不是知情者,谁会知晓这里承载着怎样的历史呢?
不管怎样,黎元洪的故居毕竟还保留了一些残迹,而许多古迹被拆除后,连影子都找不到了,比如粤东新馆、观音院过街楼、李鸿藻故居,以及休宁会馆、潼川会馆、中州会馆、太平会馆、衡州会馆、镇江会馆、川东会馆、伏魔寺、松柏庵、永乐寺遗址、广和居旧址等一大批明清建筑。800年古都早已面目全非。
在今年的政协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舒乙痛心疾首地说:“我可以断言,就在我讲话的此时此刻,某些城市中的某些文化名人故居或许正在一纸公文的裁断下,在推土机的轰鸣中轰然倒塌,变成一堆瓦砾,永远消失。”
历史悠久、博大精深的文化传统一直是中华民族的骄傲。然而,传统文化的载体不但被风雨侵蚀,更多的是遭到现代文明的人为“剿灭”。如此,传承文化的口号,国人怎么可能喊得掷地有声呢?
“保护古迹”——有识之士发出呼声
浙江法律学院历史?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的前身是1945年建立的浙江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李浩培先生作为近代中国国际法学及中国参与国际司法实践的代表人物之一,广为人知。李浩培掌院时,海内外名家云集,学术淹贯,遐迩相传。后因院系调整,原浙江大学法学院遭遇解散,历经波折,但为建设法治社会培养人才的理想未尝一日放弃。
1980年,原杭州大学法律系立,大法学文脉再续,终能薪火相传、授业不辍。1995年起杭州大学在法律系基础上成立法学院,由荣获首届全国十大青年法学家称号的胡建淼教授担任院长兼法律系主任。1996年起,由孙笑侠教授担任法律系主任。原浙江大学在1994年开始招收国际法专业本科生,并于次年设立国际经济法系。
1998年,合并组建新的浙江大学,1999年7月浙江大学任命孙笑侠教授担任副院长主持筹建新浙江大学法学院,由原四校近十个相关单位合并组建,下设法律系、政治系与行政学系、思想政治教育系、社会学系(筹)、人口与社会发展研究所,包括法学、政治学、管理学、社会学、人口学、民族学等多种学科。
法律的历史类型的划分?
法学考试知识法的历史类型(划分标准) 这是指根据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按照法的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而将法划分为不同社会形态的法。以奴隶制社会的法、封建制社会的法、资本主义社会的法以及社会主义社会的法,这四种社会形态为标准的划分,通称为法的历史类型。它不同于法的渊源的分类和一般法的分类(国内法和国际法)、部门法的分类或法系的分类。 50.法的量变与质变: 法的发展有质变和量变之分,法的质变可以理解为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也即法所代表的社会基本制度的变化,质的变化一般要通过社会革命。法的量变可以有多种形式。将法的社会性质的变化理解为法的质变是科学的,但也应承认,同一社会形态的法律之间,也存在某种性质上的差别。 31.[法的指引作用]:指法的规范作用的首先体现,即对本人行为的指引。行为的主体是每个人自己。 ⑴ 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 [个别指引] 即个别调整,指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就具体的人和情况的指引。 [规范性指引] 即规范性调整,指通过一般的规则就同类的人和情况的指引。法是一种概括性的社会规范,它的指引作用的性质自然属于规范性指引。 ⑵ 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分别代表两种指引形式: [确定的指引]指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引而行为。即法律规定:人们应该这样行为和不应该这样行为,违反这种规定,就应承担某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如国家不予承认、加以撤销或予以制裁等)。 [有选择的指引]是指人们对法律规范所指引的行为有选择余地,法律容许人们自行决定是否这样行为。即法律规定: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如果这样行为将带来某种肯定性的法律后果(如国家承认其有效、合法并加以保护和奖励等)。 ⑶ 规范性指引的优点和局限: 规范性指引是建立社会秩序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具有连续性、稳定性和高效率的优点,也符合一般人的心理要求,即要求过一种符合理性的、较稳定的、个人有相对独立性的生活。但是比较抽象,对个别情况不一定合适,还需要辅之以个别指引和其他补救办法。
法律历史主义原则标准?
1.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公理性原则,即由法律原理(法理)构成的原则,是由法律上之事理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是严格意义的法律原则,例如法律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价有偿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等,它们在国际范围内具有较大的普适性。
政策性原则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量而制定的一些原则,如我国宪法中规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婚姻法中“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等等。政策性原则具有针对性、民族性和时代性。
2.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基本法律原则是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如宪法所规定的各项原则。
具体法律原则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如(英美)契约法中的要约原则和承诺原则、错误原则等。
3.按照法律原则设计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实体性原则是直接指涉及实体法问题(实体性权利和义务等)的原则,例如,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中所规定的多数原则属于此类。
程序性原则是直接指涉及程序法(诉讼法)问题的原则,如诉讼法中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辩护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
扩展资料:
法律原则,是指集中反映法的一定内容的法律活动的指导原理和准则。法所确认的一定社会生活和国家活动的规律性要求。贯穿于具体法律规范之中。法律原则较之法律规范,更直接地反映出法的内容、法的本质,以及社会生活的趋势、要求和规律性。
法律原则以其在法的体系结构中所处的不同地位和所起的不同作用,可以分为法的基本原则和法的一般原则。法的基本原则在法的体系结构中居于核心地位,起到最根本的指导作用;法的一般原则是法的基本原则的派生,是基本原则在法的体系各部分中的相对具体化。
对法的一般原则还可进一步划分为立法原则和法律适用原则,或者划分为各部门法原则。以法律原则与社会关系联系的紧密程度为标准,可以分为一般社会原则和专门法律原则。前者表现法的社会政治内容,后者表现法的专门法律内容。不同的历史类型法有不同的法律原则,但一些法律原则,如专门法律原则,具有历史的继承性。
法律的历史继承性?
历史继承性的表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体系的传承: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可能相互借鉴和传承。例如,罗马法对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的法律体系也对其他国家产生了影响。
2. 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借鉴: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各个国家和地区可能会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以完善自己的法律体系。例如,英国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对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法律产生了影响,而美国宪法中的三权分立原则也对其他国家的宪法制度产生了影响。
3. 法律文化的交流: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和地区的法律文化交流日益频繁。这种交流有助于促进法律的发展和演变,同时也有助于各国和地区在法律制度上的相互借鉴和传承。
4. 法律变革的推动:历史继承性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法律变革的推动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法律制度需要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时代的需求。在这个过程中,历史继承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使各国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在借鉴和传承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和完善。
总之,法律的历史继承性是法律发展演变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现象。在法律发展的过程中,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相互借鉴的现象,这有助于法律的发展和完善。
历史渊源和法律渊源区别?
法律渊源是指国家机关、公民和社会组织为寻求行为的根据而获得具体法律的来源,列如法官面临一个已经认定事实的案件,应当根据什么来判定当事人的责任,从何处寻找根据?他所寻求到的地方即是法律的渊源。
历史渊源是指引起特定法律规范产生的过去的行为、事件和法律。换句话说,法律的历史渊源是指特定法律规范与历史上出现过的行为、事件有什么联系,或从历史上某种法律中汲取了什么内容或受到什么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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