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 列举运用法律保障男女平等的事例?
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其他法律法规在内的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这是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出的法律依据。
建国以来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坚持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女性和男性享有平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权利,成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出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的根本原则。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中国人民政协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具有临时宪法的功能,在总纲第六条中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均享有男子平等的权利。”1954年,新中国颁布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又进一步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以最高的法律形式,将男女平等纳入了国家的根本大法。1982年我国颁布的第二部宪法第48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以宪法为依据、以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为指导的全面的、综合性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基本法律。它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全面确立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机制,通过各种保障性的、协调性的、制裁性的和补充性的条款,将现行宪法、法律及法规中有关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加以系统化和具体化。
《婚姻法》是新中国建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国家大法,他确立了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保护妇女等基本原则。在1980年和2001年两次修改中,《婚姻法》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作出了相应的调整,但期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一直不变。2001年,针对当前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重婚纳妾、草率结婚离婚、对待婚姻家庭不负责任、家庭暴力、单亲母亲贫困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上升和低龄化等问题,在充分考虑妇女的意愿和妇联组织的意见的基础上,加大了对婚姻家庭领域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惩处的力度,切实保障了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其他各项专门法都对男女平等、保护妇女特殊权益做出明确的规定,而且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进行相应调整。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男女公民享有同等的劳动权利、休息权利和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的权利,还针对女性的特点做出了特殊规定,如对女职工的四期保护,禁止妇女从事有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等。《继承法》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妇女享有拥有、管理、处理财产的权利。妇女在取得应继承的遗产后,有权携带财产结婚或再婚,他人无权干涉。《母婴保健法》明确规范了母婴保健的责任和义务,使妇女的健康水平和健康权益得到保障。近年来,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社会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娱乐场所管理规定》以及企业改革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制定中,都充分考虑了对妇女特殊利益的保障,将涉及到的妇女发展问题,通过法律总则和具体规范进行适时的调整,充分保障妇女的平等权利和特殊利益得以实现。
列举运用法律保障男女平等的事例?
男女同工同酬,比如在招聘时不能因为是女生而拒聘
男女平等从法律上怎么解释呢?
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平等,人格平等,而且在劳动法当中还做了对女性的特别规定,可以说,在劳动法当中的女性的权利的特别规定是国家法律对女性地位提高的一个表现。 虽然法律上已经做了男女平等的努力,但是,因为我国的社会教育和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的原因,我国的男女比列还是比较大,这主要原因其实还是来自农村的重男轻女的因素,因为在农村,如果没有一个男孩赡养父母,那么,老人的生活就没有保障,中国的养老保险在农村可以说是一个空白,农村的老人只能依靠儿子来保障自己的老年生活,而且我国的农村人口非常之大,又为了符合计划生育,很多女孩在出生时就遭到不测,最终导致了男孩远远多于女孩。
男女平等既是法律原则又是道德规范?
对的,男女平等首先体现在法律层面上,宪法规定了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男女都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平等就业的权利,婚姻法也规定了婚姻自由,男女双方都有自由选择配偶的权利。在道德层面,我们已经完全摒弃了过去那种男尊女卑的观念,男女平等已经深入人心。
找关于男女平等的国家法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男女平等的规定如下:
1、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3、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4、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扩展资料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它是我们对国际社会的郑重承诺,写进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写进了政府的发展纲要,并在党的十八大上首次写进了党代会报告。对妇女而言,男女平等又是现实权利,体现为现实生活中的生育权、受教育权、健康权、发展权等各种权利。从基本国策到现实权利,我们仍要在实际操作层面付出更多的努力。基本国策,在一个国家的政策体系中处于最高层,它规定、制约和引导着具体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从这个角度讲,社会性别意识应当成为决策过程中必须考量的因素,即每颁布一部法律、出台一个政策、采取一项措施都要进行评估,看它是否会影响性别平等、损害妇女利益,从而建构起体现性别公正的法律政策体系,从源头上确保男女两性获得平等对待。我们建立了男女平等的社会制度,但要真正实现男女平等的文化认同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应在全社会倡导先进的性别文化。这种文化以男女平等为核心,也承认和尊重性别差异;既把妇女看作重要的人力资源,创造条件让其性别优势和聪明才智最大限度地发挥,也立足女性处于弱势地位的现实,给予她们必要的政策倾斜与保障。只有基本国策真正落实到公共政策的具体环节、先进性别文化得到全面的普及与认同,妇女的现实权利才能得到全面实现,男女两性才能更加平等协调发展。让我们不懈努力,共同托举起一个男女平等发展、更加和谐美好的社会。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网—人民日报评论员:男女平等是一种现实权利
男女平等说的是?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旧时男尊女卑的封建意识根深蒂固,夫妻间男为女主。
建国以后,随着文化教育和集体生产的发展,女子同男子一样参加学习和劳动,社会地位得到提高,男女平等互助互爱之风大大发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第1款就男女平等问题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201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中,首次将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写入报告。
男女平等是怎么形成的?
旧时男尊女卑的封建意识根深蒂固,夫妻间男为女主,可随意打骂休弃。建国以后,随着文化教育和集体生产的发展,女子同男子一样参加学习和劳动,社会地位得到提高,男女平互助互爱之风大大发扬。 妇女和男子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在漫长的原始社会中,男女两性之间的关系是朴素而平等的。
私有制和阶级剥削是男女不平等、妇女受压迫的社会根源。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公然实行男尊女卑、夫权统治。资本主义社会中妇女的地位比古代有显著的改善,男女平等也被奉为一项法律原则。但是,这种男女平等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和虚伪性。原则和实践、法律规定和现实生活之间也有很大距离
故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不可能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消灭一切形式的性别歧视,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必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一切歧视、束缚妇女的反动法律。
在宪法和有关选举、劳动、教育、婚姻家庭和继承等一系列法律和法规中,都鲜明地体现了彻底的男女平等的精神。男女平等是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男女双方在结婚和离婚上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夫妻在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上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权利义务也是平等的。由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种种原因,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男女两性在实际生活中的地位还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什么是男女平等对话形式?
男女平等对话形式是指在对话中男性和女性相互尊重、平等参与、互相倾听和分享,并且在沟通中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歧视或偏见。这种对话形式的诞生源于对性别不平等和歧视的反思,认为只有在平等对话的基础上才能达到真正的交流和沟通,实现性别平等。因此,在男女交流中应该避免使用任何侮辱、贬低和歧视性的语言和行为,尊重对方的意见和观点,平等地分享思想和经验。男女平等对话形式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受到关注和重视,因为它不仅能够促进性别平等,还能够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彼此,减少误解和分歧,为社会和谐发展创造良好的交流环境。
什么是男女平等,50字?
男女平等就是没有男尊女卑的观念,在工作,生活,家庭等方面男女权力义务一样的,男孩子,女孩子在上学受教育方面一律平等。企业,单位,在招工,晋升职务不得对待女性有歧视性规定,在社会活动中女同志和男同志一样有权参加,总之,就是男同志能做的事女同志乜可以做,不得歧视女性,。
男女平等是谁提出的?
李贽(1527~1602),汉族 ,福建泉州人。明代官员、思想家、文学家,泰州学派的一代宗师。
他反对歧视妇女,当有人说:“妇女见短,不堪学道”的时候,他驳斥说,人们的见识是由人们所处的环境决定的,并不是先天带来的。他指出:“夫妇人不出阃域,而男子则桑弧蓬矢以射四方,见有长短,不待言也。……故谓人有男女则可,谓见有男女岂可乎?谓见有长短则可,谓男子之见尽长,女人之见尽短,又岂可乎?” 他主张婚姻自由,热情歌颂卓文君和司马相如恋爱的故事。
对封建礼教压迫下的妇女,李贽给以深深的同情,他大声疾呼,为妇女鸣不平。在《焚书·答以女人学道为短见书》中,李贽批判了男子之见尽长,女子之见尽短的说法。他说:“不可止以妇人之见为见短也。故谓人有男女则可,谓见有男女岂可乎?谓见有长短则可,谓男子之见尽长,女子之见尽短,又岂可乎?设使女人其身而男子其见,乐闻正论而知俗语之不足听,乐学出世而知浮世之不足恋,则恐当世男子视之,皆当羞愧流汗,不敢出声矣。”这是对传统封建礼教的尖锐挑战。
万历三十年(1602年),礼部给事中张问达秉承首辅沈一贯的旨意上奏神宗,攻讦李贽。最终以“敢倡乱道,惑世诬民”的罪名在通州逮捕李贽,并焚毁他的著作。李贽入狱后,听说朝廷要押解他回福建原籍,他感慨地说:“我年七十有六,死以归为?”于是愤而以剃刀自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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