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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重新鉴定的法律规定?

2023-11-02 12:40:57法律知识1

伤情鉴定重新鉴定的法律规定?

有法律规定允许伤情鉴定重新鉴定。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辩护人认为已经作出的检验、鉴定、勘验等存在瑕疵的,可以要求重新进行检验、鉴定、勘验。 在实践中,伤情鉴定也属于此类范畴,当有新的证据或者事实出现时,原先的伤情鉴定可以被重新鉴定。此外,还有《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允许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和复核鉴定结果。这些法律规定为伤情鉴定重新鉴定提供了法律依据。伤情鉴定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要求伤情鉴定的严谨性和准确性。如果当事人或者法院觉得原先的伤情鉴定存在瑕疵或者需要更新,可以通过法律规定提出要求重新鉴定。

笔迹鉴定专家如何鉴定笔迹的?

确有科学依据 专家称鉴定笔迹可推断人的外貌 徐庆元:1963生,致力于笔迹心理鉴定实践二十余年,中国笔迹学研究会主要发起人,中国第一个职业笔迹学心理鉴定专家,“笔迹心理鉴定”国家发明奖唯一获得者,中国笔迹研究会一级鉴定师,“笔迹触觉心理理论”创始人。

他说通过笔迹鉴定,的确可以推断出生理方面的一些特征,但不是特别精确,只能在特定的情况下做出一个大致的、探索性的判断。但不能根据笔迹就能给个人画一个像。

笔迹书写的动作并不杂乱无章,而是有一定规律和节奏的

“在我对笔迹心理鉴定长期的实践中发现最能体现书写者个性心理的是笔迹中线条的力度和速度,而不是字的结构。如果试一下就能发现,睁开眼写和闭着眼睛写字相比,字的结构差异会很大,而线条的力度、速度和形状却是相同的。而笔迹中线条的力度和速度不像字的笔画结构那样,它不必需要视觉的参与和控制,是由书写时所付出的力的大小及其变化所决定的”。

“没有触觉生物就不能生存。笔迹为主动触觉提供了一个载体,书写这种主动触觉是一种个性化的表现,反映了其个性主观世界,笔迹书写的动作并不杂乱无章,而是有一定规律和节奏的。事实上,我们每个人的书写动作都有独特的固定模式,如果试图改变,便会觉得别扭”。

笔迹触觉感有弹性而柔和,书写者会比较“丰满”

柔性的笔迹握笔松,下笔轻,书写速度慢。组成手部肌肉运动张力小,抗疲劳。反映出书写者行为优柔迟缓,耐心强的性格特征。体形特征容易“丰满”。比如下面这份笔迹:

这是一位女性的字迹。从外貌来说,表情比较柔和,长像有些孩子气。属于那种不胖不瘦的体形,非要界定的话,她给人的感觉肯定不是“瘦”,而应该用“丰满”来形容。人身材中等,165cm左右,大概在23岁左右。

这是因为,这个人的字线条比较饱满,在运笔的过程中,触觉感就比较有弹性,而且较柔和、丰满。这种感觉给人的印象就是比较年轻。其他的外貌描述都是基于这样一种主动触觉来谈的。我能感觉到她书写时的触觉,就像用手摸到一个有弹性的东西一样。

笔迹比较“硬”,直线较多,这人是一个较瘦的人

刚性的笔迹握笔紧、下笔重、书写速度快。组成手部肌肉运动张力大,易疲劳。反映出书写者行为迅速敏捷,冲动急躁,可能是瘦体形。比如这份笔迹:

笔迹比较“硬”,直线较多。从体态来说,这个人是一个较瘦的人。不是很协调,容易两极分化,极端化。面部表情也会两个极端,要么很热情,非常灿烂的笑容;有时候冷峻起来又让人感觉到非常冷。此外,这个人也是一个年轻人,女,25岁左右,因为字迹感觉上比较有热情和力量。中等身材。外在形象方面,长得有棱有角,属于力量型,给人以权威感。

从动力学的角度上来说,刚硬的触觉———即写字太硬时,所耗费的能量就会比较大。这样的人容易走极端。

减肥过后,字迹也会相应地起一些变化的

徐庆元说,如果一个人个子比较高的话一般手会比较长,在运动的过程中就会有一定的反映,会形成他的一种习惯性的微妙举动,从笔迹中是可以看出来。

记者问,如果一个人原来胖,但后来减肥了,字迹还能准确反映吗?徐庆元解释,减肥过后,字迹也会相应地起一些变化的。胖的人写字时负重比较大,所耗费的能量也大,这些都能够看出来。另外,一般软绵绵、比较柔的字体由胖人写出的几率较大,因为他们力量较小;人瘦的话脂肪少,肌肉力度大,字会写得比较刚劲。这些在动力学中是可以找到解释的。

性格与其某些生理特征是相匹配的

透过笔迹可以分析一个人的性格气质,而性格与其某些生理特征是相匹配的。比如,一个人写字比较大,而且流畅,中间无受阻的情况,这种类型的人性格比较自信,内心受压抑情况少,小时受到家人较好的鼓励,这个人就很容易发胖。这样体形与笔迹之间就建立起了联系。国外的一些专家早就有相关研究。比如,美国心理学家谢尔登把人的体型分为三类:内胚叶型(柔软、丰满、肥胖)、中胚叶型(肌肉骨骼发达、结实强壮、体态呈长方形)、外胚叶型(虚弱、瘦长),他认为内胚叶型的人图舒服,闲适,乐群;中胚叶型的人好活动、自信、独立性强、不太谨慎;外胚叶型的人爱思考,压抑、好孤独。

人的笔迹在不同状态下并不是一样的

一个人基本的书写习惯及字的结构不会变,但是仔细观察,你就会发现,人的笔迹在不同状态下并不是一样的。比如两年前他很自信,而两年后由于经历了很大的打击,心理发生了变化,他的书写也会出现一些变化,他的字体可能会整体往下倾斜。体形在这段时间可能会瘦一些。而另外一些可能永远也胖不起来,比如在童年时期没有获得足够的安全感,那么他可能将一生背负着巨大的精神压力,他不能够轻松地面对和化解各种压力。那么他可能永远也不会发胖。这在笔迹中是能够体现的。

生理特征相同的人,笔迹也有共同的特征

在建立笔迹与生理特征之间关系时,我们自己使用计算机对笔迹特征中的压力、重心、速度、字体的大小,以及生理特征中的体形、脸形、身高等进行了2000多份笔迹的采集,统计数据多达7万个。统计中我们发现:生理特征相同的人,比如都是大眼晴,他们的笔迹也有一些共同的特征。

重新鉴定的法律规定?

重新鉴定的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关于鉴定的法律规定?

以下是与鉴定相关的一些法律规定:

1.《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其中包括鉴定意见书等。

2.《刑事诉讼法》:鉴定可以作为刑事案件审理的证据,在案件查明事实和认定罪名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3.《侵权责任法》:在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方面,需要通过鉴定来确认损失的大小、计算赔偿数额等。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事故,需要通过鉴定来确定是否存在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性质和程度等问题。

5.《知识产权法》: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方面,需要通过鉴定来确认权利的有效性和范围。

专家鉴定陨石的工具?

碳14是用来鉴定石头结果的重要手段。

奇石鉴定专家在线鉴定?

答:

奇石鉴定专家在线鉴定可找国检珠宝玉石质量检测中心(NATIONAL GEMSTONE INSPECTION CENTER),简称国检珠宝鉴定(NGIC),是依法授权的珠宝玉石质检机构,通过了国家质监部门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以国家实验室认可的要求建立了专业的质量管理体系,为国内珠宝玉石及首饰检测方面的专业机构。

专家辅助人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专家辅助人如果曾是案件的鉴定人、近亲属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所以专家辅助人需要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回避的对象、方式与事由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伤残等级鉴定专家是怎么鉴定的?

根据受伤部位,受伤情况判断。有医院检查报告单等材料。

鉴定意见法律规定?

感谢诚邀回答。“鉴定意见法律规定?”

鉴定意见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项目)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鉴定意见一词最早是在美国使用,其实质是一种证人证言。

所以,它的质证同证人证言质证规则相同。比如,最佳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五十七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第五十八条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五十九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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