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律规则,法律规范,法律原则。这些概念的区别?
法律,法律规则,法律规范,法律原则。这些概念的区别?
法律、规则、法规,这是三个概念。法律和法规,属于同一类概念;规则和原则是同一类概念。狭义上的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广义上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等;而法规仅有两种: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和地方性法规(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制定)按层级及法效力来讲,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规则和原则,属于理论法中的概念,一部法律通常既有原则,也有规则,法规亦如此,原则规定的较为宽泛,而规则更为细致。在既有规则可用,又有原则可用时,法律规则优于法律原则,穷尽法律规则才能适用法律原则。
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区别,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的关系?
法律推理是用逻辑尝试去还原一些客观事实,是还原的过程。法律论证则是法律框架下的法律事实逻辑证成。法律推理是感性过程,伴随剪不断仍要去剪的价值判断。法律论证是理性过程,这里只存在价值判断。如果二者有什么关联,往往推理在先,论证在后,推理在暗,论证在明。
法律解释与法律的效力?
法律解释 按法律法规的性质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上 述三种解释法学上称为有权解释。另外,某些有关法律的学术性 和常识性的解释,也可有宣传机构、专家、学者或法律工作者解释。
指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和对法律规范的内容含义以 及适用范围等有关问题所作的阐明。法律效力可分为时间效力、 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时间效力指法律开始生效和终止生效的 时间。
社会主义法律的时间效力在无明文规定时,一般在公布之 曰起生效。远离立法机关的地区一般自收到法律的正式文本之日 开始生效。 社会主义法律的终止生效则有的本身已规定停止生效 曰期,有的随着相应新法律的颁布而失去效力,有的以特别的法律 文件宣布终止生效等。
法律规范与法律的区别?
区别如下:
1、表述的具体程度不同。 从规范的内容和文字的表述来看,法律规范是明确具体的,并且有着较为严格的内部逻辑结构;而法律往往比较抽象,不具备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它不预先设定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只对人的行为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
2、适用的范围和模式不同。 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较为狭窄;而法律的适用范围则相对要广泛得多。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法律规范的适用表现为“非此即彼”或“全有或全无”的模式。而法律原则在适用过程中,两个甚至多个原则可以在同一个案件中同时适用而不构成冲突和矛盾。
3、稳定程度不同。 从法律内容的性质和稳定性方面来看,法律规范主要是规范性的,是针对具体的事项提出具体要求,是特定时期立法者调整社会关系的意图的体现,较容易为立法者设计或改变;而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法律规范特点: 它是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基础,可以说它是连接理论法学和实践法学的桥梁。法学家对于法律规范的理性分析和思考,其本质并非仅仅是用以指导实践,而更重要的要是通过这种研究来加强法律人在法律实践中的论证,推理能力。
法律与法律渊源的关系?
法律:是统治阶级为实现统治的回的,把自己的意志通过统政机关把自己的意志变为国家意志的制定的规定;法律渊源是使法律形成的资源,(即法律形成来源于法律渊源)。
什么是法律?法律的作用?
法律的作用有明示作用、矫正作用、预防作用、最终作用等,具体作用说明如下:
1、明示作用,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
2、矫正作用,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
3、预防作用,对于法律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
4、最终作用,法律的最终作用:就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群众的人身安全与利益。
香港的法律是什么法律?
香港国安法是一部独特和具开创性的全国性法律,因为它同时兼具了三大类法律,即设立相关负责机构的“组织法”、订定罪行和罚则的“实体法”,以及与执法、检控和审讯相关的“程序法”。香港国安法虽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全国性法律,但当中也兼顾了国家和特区两个法律制度的差异,不少条文都是为了处理好香港国安法与本地法律的衔接、兼容和互补关系。
这两大特色的共同目的就是要确保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能在特区切实有效执行。因此,并不可能要求香港国安法的法律条文全部依照香港普通法的法律行文。
法律清理是法律汇编,法律编纂的基础?
三者之间的关系是:
1、法律清理是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的前提和基础;
2、法律清理和法律汇编又是法律编纂的重要条件和阶段;
3、法律编纂又是为以后的法律清理和法律汇编提供新的对象和条件。
简述法律的含义和法律的类型?
含义: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类型:
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是以法律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的不同为标准对法律进行的分类。
(1)成文法: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
(2)不成文法: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2.实体法与程序法是以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对法律进行的分类。
(1)实体法:以规定和确认权利与义务或职权与职责为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2)程序法: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
3.根本法与普通法是根据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而对法律进行的分类。这种分类通常只适用于成文宪法国家。
(1)根本法:即宪法,它在一个国家中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
(2)普通法:宪法以外的法律,其内容一般涉及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其制定和修改必须符合根本法,程序也较根本法简单。
4.一般法与特别法是按照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对法律所作的分类。
(1)一般法:针对一般的人和事在不特别限定的地区和期间内普遍适用的法律;
(2)特别法:针对特定人、特定事或特定地区、特定时间内适用的法律。
5.国内法与国际法是按照法律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而作的分类。
(1)国内法:在一主权国家内,由特定国家法律创制机关创制的并在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适用的法律;
(2)国际法: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或组织通过协议制定或认可的,并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其形式一般是国际条约和国际协议等。
法律概念与法律的概念的区别?
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如公民、法人、原告、行政机关、所有权、抵押权、交付义务、赔偿责任、动产、主物、支票、失踪、不可抗力、违约,等等;而法律的概念是指“法律”的概念。二者本质是不同的。 1、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法律概念与日常生活用语中的概念不同,它具有明确性、规范性、统一性等特点。法律概念是构成整个法律体系的原子,是法律知识体系中最基本的要素。 2、法律的概念:法律通常是指由社会认可国家确认立法机关制定规范的行为规则,并由国家强制力(主要是司法机关)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社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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