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教育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关于这个问题,教育的法律法规有以下几种: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这是中国教育工作的基本法律,对教育的目的、原则、内容、组织、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这是中国义务教育的基本法律,对义务教育的内容、组织、实施、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这是中国高等教育的基本法律,对高等教育的目的、原则、组织、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这是中国民办教育的基本法律,对民办教育的管理、监督、支持等方面作出规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这是中国教师的基本法律,对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待遇等方面作出规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这是中国学位制度的基本法规,对学位的授予、评定、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安全条例》
这是中国学校安全的基本法规,对学校安全的责任、管理、预防等方面作出规定。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这是中国职业教育的基本法律,对职业教育的组织、管理、质量保障等方面作出规定。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这是中国教育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对教育行政许可的申请、审批、监督等方面作出规定。
公平教育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教育法律法规内容的主体?
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对自身教育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必须是特定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就是说具体参与教育活动并依据教育法律法规享有教育权利和承担教育义务的人。
其主体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教育活动的实施者,也可以是教育活动的管理者;既可以是教育者,也可以是受教育者。教育违法行为是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它与教育违法行为密切相关。也就是说,教育法律责任是因教育违法行为而产生的,只有发生了教育违法行为之后才会导致承担教育法律责任这一法律后果。教育违法行为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行使教育权利和履行教育义务的过程中违反教育法律给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其具体表现为教育民事违法、教育行政违法和教育刑事违法。
关于劳动教育的法律法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教养机关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工作,应遵循“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三个像”的要求,坚持办劳动教养工作特色的方向,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因人施教,疏通引导、着力改造、以理服人的原则。
第三条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坚持以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教育为核心,以技术教育为重点,辅之以文化教育,通过教育促使劳动教养人员转化思想、矫正恶习,使其成为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第四条对劳动教养人员教育,坚持入所教育、常规教育、出所教育三个阶段,坚持共同教育、分类教育、个别教育、辅助教育与社会帮教结合,实现课堂化、制度化、系统化、正规化。
第五条坚持全面办学、整体办学、长期办学的指导思想,结合司法部《关于劳动教养学校上等级的评选规定》开展劳动教养学校上等级工作,以推动劳动教养工作的发展。
第二章教育机构、职责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动教养管理局(处)设教育处或科,其职责是:
(一)拟订全省(区、市)劳动教养人员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写或指定对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的教材及教学参考资料,协同政工部门组织教师的业务培训;
(三)掌握全省(区、市)劳动教养人员教育工作的情况;
(四)指导、检查、督促劳动教养场所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工作并对教育成果进行考核;
(五)检查指导创办劳动教养学校工作,负责办学复查、升级资格考试、呈报工作;
(六)定期分析劳动教养人员思想动态,坚持思想动态报告制度,对重大思想动态要及时上报;
(七)掌握全省(区、市)教育经费的使用情况、参与全省(区、市)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劳动教养场所设教育科,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教局(处)规定。
第八条已经办成劳动教养学校的劳动教养场所,设校务委员会,下设教务处和政治、文化、技术教研室,具体负责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驻地分散的场所,可建立分校,并设立相应的教育机构。
第九条劳动教养场所大(中)队设教育干事。其职责由劳动教养场所规定。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动教养管理局(处)、地市司法局劳教处(科)、劳动教养场所各大(中)队应有一名领导干部主管教育工作。
第三章教育经费、设施
第十一条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经费标准为每人每月不少于4元。教育经费从劳动教养人员人头费中列支,没有实行全额补贴的劳动教养场所,可从生产收入和地方财政补贴中解决。
第十二条教育经费由教育部门统一支配。教育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劳动教养人员课本、书报、教学资料、文体用品。
第十三条教育经费务必做到专款专用,当年使用不完的,可转入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挤占或挪用。对没有按规定用好教育经费的单位,应限期纠正。
第十四条劳动教养场所要有专用教室,并配足课桌椅。劳动教养场所要有专用的教研活动场所和必要的教学用具。应有体育活动场所、图书馆阅览室、文娱活动室,配备适应需要的图书报刊、文体活动器材。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教养管理局(处)应设电化教育中心。劳动教养场所要设电化教育室,配备电化教育设备。
第十六条应建立教育设施设备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具体管理规则和使用办法由各单位自定。
第十七条不得挤占和挪用教育设施设备。由于管理不善造成教育设施严重失修和损失,而影响教育工作正常进行的单位,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教师队伍、职责
第十八条劳动教养场所专职教师必须由干警担任。要坚持以专职教师为主、专兼职教师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一支稳定的、具备良好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教师人数按劳动教养场所在册劳教人员的5%配备。其中政治教师占教师总数的40%,文化、技术教师各占30%。文化、技术教师不足的,可以挑选劳动教养期执行半年以上,表现好、能讲课的劳教人员协助教师,担任一部分文化课和技术课的教学工作。
第十九条劳动教养场所教师实行聘任制,担任教师的干警、工人均由劳动教养场所发给聘书。
第二十条教师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以下是与教育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社会、家庭、个人都应当注重教育,发展教育事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了国家教育制度的基本原则、教育管理机构、教育教学内容、教育投入等问题。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了我国义务教育的教育内容、义务教育的实现机制、家长和学校的责任义务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了高等教育制度、高等教育的管理、高等教育的质量保证等。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要是为推进我国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民办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办学提供保障。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了全国范围内的学位制度,学位授予的条件、程序和标准等。
除此之外,还有关于幼儿教育、职业教育、体育教育、艺术教育、高等学校招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关于性教育的法律法规?
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性教育”首次被正式写入法律条文之中,在新《未保法》“学校保护”一章中,明确写道,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教育法律法规速记口诀?
口诀1:四师五育六义七人。
对应知识点:教育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施时间:1994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实施时间:1995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时间:2006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时间:2007年6月1日。
口诀2:人财物地章。
《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口诀3:一教二学三指导,报酬管理和培训。
《教师法》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口诀4:弊三撤五罪终身。
《教师法》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口诀5:德能勤绩/政业态绩。
《教师法》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口诀6:育求高任,改动公策。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
学前教育法律法规?
1,《幼儿园管理条例》
《幼儿园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而制定的法规,1989年8月20日,《幼儿园管理条例》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自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幼儿教育法律法规的特点?
幼儿教育受法律保护,执教方要遵守教育法律法规
教育法律法规的共同法源?
教育法是由众多的教育法律规范组成的,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关某一方面教育活动的,规范形式为单一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另一种是有关教育活动的规范性条款包括在其他法律文件或法律规范之中,例如教育法中有关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的规定。2: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简称科学研究权。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简称管理学生权。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署假期的带薪休假。
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简称民主管理权。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称进修培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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