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保函与非独立保函区别?
独立保函与非独立保函区别?
保函在性质上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传统的保函是从属性的,保函是基础合同的一个附属性契约,其法律效力随基础合同的存在、变化、灭失、担保人的责任是属于第二性的付款责任,只有当保函的申请人违约,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时,保证人才承担违约责任时,保证人才承担保函项下的赔偿责任。
独立保函和非独立保函的区别?
保函在性质上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传统的保函是从属性的,保函是基础合同的一个附属性契约,其法律效力随基础合同的存在、变化、灭失、担保人的责任是属于第二性的付款责任,只有当保函的申请人违约,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时,保证人才承担违约责任时,保证人才承担保函项下的赔偿责任。
排除妨碍纠纷适用什么法律?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是民法中规定的一种侵权责任的承担形式。
比方说,某人在他人家门口修建了一堵墙,影响到了人家的出行和走路。那家人就可以起诉他,诉讼请求就是“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你要给我把墙拆除了,恢复原来通畅的门口啊。追偿权纠纷适用的法律?
根据民法典第700条的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理论上将保证人的这种权利称之为保证人追偿权,民法典的这一规定是明确赋予保证人的。
至于物上保证人也同样享有追偿权,民法典规定了第三人作抵押人时对债务人享有的追偿权,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第三人做出质人时的情况。
独立保函和从属保函的区别?
保函在性质上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传统的保函是从属性的,保函是基础合同的一个附属性契约,其法律效力随基础合同的存在、变化、灭失、担保人的责任是属于第二性的付款责任,只有当保函的申请人违约,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时,保证人才承担违约责任时,保证人才承担保函项下的赔偿责任。而申请人是否违约,是要根据基础合同的规定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来作出判断的,但这种判断显然不是件简单的事,经常要经过仲裁或诉讼才能解决其中的是非曲直。所以当从属性保函项下发生索赔时,担保人要根据基础合同的条款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来确定是否予以支付。各国国内交易使用的保函基本上是从属性质的保函。
独立性保函则不同,它虽是依据基础合同开立,但一经开立,便具有独立的效力,是自足文件,担保人对受举益人的索赔要求是否支付,只依据保函本身的条款。
独立性保函一般都要明确担保人的责任是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和见索即付的。保函一经开出,未经受益人同意,不能修改或解除其所承担的保函项下的义务;保函项下的赔付只取决于保函本身,而不取决于保函以外的交易事项,银行收到受益人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予以赔付规定的金额。见索即付保函就是独立性保函的典型代表。
独立性保函是二战后为适应当代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由银行和商业实践的发展而逐步确立起来的,并成为国际担保的主流和趋势,原因主要在于:第一,从属性保函的发生索赔时,担保银行须调查基础合同履行的真实情况,这是其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所不能及的,且会因此被卷入到合同纠纷甚至诉讼中。银行为自身利益考虑,绝不愿意卷入到复杂的合同纠纷中,使银行的利益和信誉受到损坏,而趋向于使用独立性保函。而且银行在处理保函业务时,正越来越多地引进信用证业务的处理原则,甚至有的将保函称为但保信用证。第二,独立性保函可使受益人的权益更有保障和更易于实现,可以避免保函申请人提出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合同履行不可能等等来对抗其索赔的请求,避免对违约人起诉所花费大量的金钱、精力及诉讼旷日持久等缺陷,可确保其权益不至因合同纠纷而受到损害。
独立保函是什么?
独立保函,又称见索即付保函。当施工单位向业主开具独立保函时,只要业主在保函有效期内向银行提出索赔,银行就必须先行把保函金额赔付给业主。然后银行再向施工单位追偿这笔费用。
以前国内很多银行对独立保函的独立性不认可,但是随着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颁布,国内独立保函的见索即付效力被正式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在施工领域,保函申请人一般是施工单位,开立人是银行,受益人是业主。
与传统的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不同,独立保函独立于业主与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只要业主提交了符合保函规定的单据,银行就必须在保函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付款。且银行只能对业主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保函规定进行形式审查,无权调查施工单位是否真实违约,也不能援引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的抗辩权对抗业主。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施工单位在业主存在保函欺诈情形时可以申请保函止付、提起保函欺诈诉讼,但因保函兑付时间短、举证责任大、法院审理谨慎等原因,实践中能够成功止付的案例相对较少。
正是因为独立保函的上述特点,独立保函无疑降低了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谈判地位,增加了施工单位被业主恶意索赔风险。
一、独立保函的风险
恶意兑付风险
恶意兑付风险是指在施工单位没有违约的情形下,业主故意兑付保函的风险。实践中,业主往往要求施工单位提交见索即付保函,要求保函中载明施工单位如有违约行为,银行在收到业主提交的保函索赔申请文件后就应立即无条件支付相应款项。银行兑付保函只需对业主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保函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因此,即使施工单位没有违约,但业主想让施工单位退场、让施工单位在某些地方让步或者达到自身某些目的,也会恶意兑付保函,由此向施工单位施压。在业主恶意兑付保函后,由于是见索即付保函,施工单位将很难阻止银行兑付。
丧失谈判地位风险
在独立保函开具后,由于业主和施工单位地位不平等等原因,业主很可能在过程中寻找施工单位违约的情形,并以兑付保函相威胁,从而逼迫施工单位认可业主的工期要求、价款要求、质量要求、新的保函要求等,施工单位难以反抗。
失信与丧失现金流风险
实践中,施工单位通常会选择有业务往来的合作银行作为保函的开立人。合作银行基于施工单位的历史信用及施工单位的存款,通常不会要求施工单位额外提供保证金。但是,一旦业主向银行兑付保函,为保障自己的追索权可以实现,银行通常会要求施工单位在银行存入等额现金作为保证金,否则就会降低施工单位在该银行的信贷额度,严重影响施工单位在银行的信用度。并且,若施工单位为了保障自身在银行的信用度,将等额现金存入银行。如此,保函项下款项不仅将被业主提取,与保函金额等额的现金也将无法使用。实践中,履约保函的金额动辄几千万,一旦业主向银行兑付保函,施工单位将面临巨额现金被提取或冻结,企业现金流将面临巨大的压力。
二、风险防范与应对
1、审慎选择保函格式
在施工合同中未约定保函格式或者未约定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开具独立保函的情形时,施工单位应避免开具独立保函,而是选择开具一般保函,以免增加自身风险。
2、对业主资信进行审查
在保函开具前,应对业主的资信进行审查,包含业主的注册资金、在行业内的地位、业主涉诉情况、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以及过往履约情况,并注重对业主是否有恶意提取保函行为的调查。在业主资信不良或者业主有恶意提取保函记录时,应拒绝开具独立保函,而是通过协商谈判,要求开具一般保函。
3、对独立保函相关约定进行审查
在开具独立保函时,施工单位应注重合同中对保函担保内容的相关约定进行审查,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1
对施工单位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进行审查。若违约责任极不合理或者赔偿责任过重,那么施工单位在开具保函前应清楚很可能在履约过程中业主很可能以施工单位违约为由,提取保函。
2
对保函没收责任条款进行审查。有的业主会在合同中约定,当施工单位出现某些情形时,业主有权没收保函,即保函项下所有金额归业主所有。此种约定风险极大,在有相关约定时,施工单位一方面要做到不要出现相关违约情形,另一方面应尽量通过谈判或者协商,更改相关约定。
3
对续开保函责任条款进行审查。续开保函条款审查应注意:续开保函时间、续开保函格式、续开保函金额等。
4、约定提取保函单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业主向银行请求付款时,需向银行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该等单据包括但不限于付款请求书、违约声明、第三方签发的文件、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汇票、发票等表明发生付款到期事件的书面文件。
因此,施工单位应尽量争取有条件的保函,即在保函中约定业主提取保函时应提交的单据数量越多、获取难度越大越好。如要求业主在提起保函索赔申请时应提供施工单位违约的证明材料;或约定业主提取保函后应先将提取的款项交付第三方,待业主与施工单位争议解决后再确定是否交付业主;也可以约定业主提交保函索赔申请与银行兑付保函之间有一定的时间,以便为施工单位组织证据、向法院申请止付、提起保函欺诈诉讼、甚至就争议问题提起诉讼,或申请财产保全争取时间。
5、及时提起保函欺诈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独立保函欺诈:
1
受益人与保函申请人或其他人串通,虚构基础交易的;
2受益人提交的第三方单据系伪造或内容虚假的;3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认定基础交易债务人没有付款或赔偿责任的;4受益人确认基础交易债务已得到完全履行或者确认独立保函载明的付款到期事件并未发生的;5受益人明知其没有付款请求权仍滥用该权利的其他情形”。
其中最为重要也是施工单位最多适用的是第(5)种情形。通常提起保函欺诈诉讼,应当以业主为被告,保函开立行为第三人,向法院申请确认业主保函索赔行为构成保函欺诈,判令银行终止向业主支付保函项下款项。
此外,在保函欺诈诉讼中,应注意保函欺诈的管辖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保函中止支付应向开立人住所地或其他对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独立保函申请中止支付及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由独立保函的开立人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书面协议由其他法院管辖或提交仲裁的除外。
因施工单位较多选择己方所在地合作银行作为保函开立人,因此,施工单位通常会选择向银行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止付和提起诉讼。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根据《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释》(〔2018〕14号 )的规定,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二)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因此,在上海提起独立保函欺诈诉讼,在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情形下,应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6、及时申请保函止付
如果业主向银行申请兑付保函,施工单位应第一时间审查保函文件的内容,确定业主提取保函的条件和管辖法院,并积极与银行沟通,获取业主提交的保函索赔文件,了解业主提取保函的理由和提交的单据。并向银行表明该保函兑付存在争议,业主系保函欺诈,施工单位已经向法院申请支付并起诉,请求银行配合法院的诉讼工作,暂不兑付保函,尽可能拖延保函被兑付的时间。然后,向业主和地方政府发函,阐明业主兑付保函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表明业主提取保函的可能性后果,给业主施压,并请地方政府介入从中斡旋。同时,施工单位应积极组织证据,及时向法院申请止付并提起保函欺诈诉讼。
7、注重过程资料的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法院裁定“中止支付保函”的证明标准为“独立保函欺诈存在高度可能性”;第二十条的规定,法院判决“终止支付保函”的证明标准需达到“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地认定构成独立保函欺诈”。
因该两项证明标准均非常高,施工单位的举证责任之重,举证难度之大可想而知。因此,施工单位在履约过程中应注重施工资料的管理,及时上报索赔、签证,固定业主违约的相关证据,收集己方的履约证据。一方面在业主意欲提取保函时可以和业主据理力争,另一方面在业主启动保函索赔时可及时向法院申请止付或提起保函欺诈诉讼。此外,施工单位还应注意与银行保持积极的联系和沟通,确保第一时间了解业主提取保函的信息,并尽可能延长保函兑付的期限。
什么是独立保函?
独立保函,又称见索即付保函。当施工单位向业主开具独立保函时,只要业主在保函有效期内向银行提出索赔,银行就必须先行把保函金额赔付给业主。然后银行再向施工单位追偿这笔费用。
以前国内很多银行对独立保函的独立性不认可,但是随着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颁布,国内独立保函的见索即付效力被正式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在施工领域,保函申请人一般是施工单位,开立人是银行,受益人是业主。
与传统的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不同,独立保函独立于业主与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只要业主提交了符合保函规定的单据,银行就必须在保函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付款。且银行只能对业主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保函规定进行形式审查,无权调查施工单位是否真实违约,也不能援引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的抗辩权对抗业主。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施工单位在业主存在保函欺诈情形时可以申请保函止付、提起保函欺诈诉讼,但因保函兑付时间短、举证责任大、法院审理谨慎等原因,实践中能够成功止付的案例相对较少。
正是因为独立保函的上述特点,独立保函无疑降低了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谈判地位,增加了施工单位被业主恶意索赔风险。
一、独立保函的风险
恶意兑付风险
恶意兑付风险是指在施工单位没有违约的情形下,业主故意兑付保函的风险。实践中,业主往往要求施工单位提交见索即付保函,要求保函中载明施工单位如有违约行为,银行在收到业主提交的保函索赔申请文件后就应立即无条件支付相应款项。银行兑付保函只需对业主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保函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因此,即使施工单位没有违约,但业主想让施工单位退场、让施工单位在某些地方让步或者达到自身某些目的,也会恶意兑付保函,由此向施工单位施压。在业主恶意兑付保函后,由于是见索即付保函,施工单位将很难阻止银行兑付。
丧失谈判地位风险
在独立保函开具后,由于业主和施工单位地位不平等等原因,业主很可能在过程中寻找施工单位违约的情形,并以兑付保函相威胁,从而逼迫施工单位认可业主的工期要求、价款要求、质量要求、新的保函要求等,施工单位难以反抗。
失信与丧失现金流风险
实践中,施工单位通常会选择有业务往来的合作银行作为保函的开立人。合作银行基于施工单位的历史信用及施工单位的存款,通常不会要求施工单位额外提供保证金。但是,一旦业主向银行兑付保函,为保障自己的追索权可以实现,银行通常会要求施工单位在银行存入等额现金作为保证金,否则就会降低施工单位在该银行的信贷额度,严重影响施工单位在银行的信用度。并且,若施工单位为了保障自身在银行的信用度,将等额现金存入银行。如此,保函项下款项不仅将被业主提取,与保函金额等额的现金也将无法使用。实践中,履约保函的金额动辄几千万,一旦业主向银行兑付保函,施工单位将面临巨额现金被提取或冻结,企业现金流将面临巨大的压力。
二、风险防范与应对
1、审慎选择保函格式
在施工合同中未约定保函格式或者未约定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开具独立保函的情形时,施工单位应避免开具独立保函,而是选择开具一般保函,以免增加自身风险。
2、对业主资信进行审查
在保函开具前,应对业主的资信进行审查,包含业主的注册资金、在行业内的地位、业主涉诉情况、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以及过往履约情况,并注重对业主是否有恶意提取保函行为的调查。在业主资信不良或者业主有恶意提取保函记录时,应拒绝开具独立保函,而是通过协商谈判,要求开具一般保函。
3、对独立保函相关约定进行审查
在开具独立保函时,施工单位应注重合同中对保函担保内容的相关约定进行审查,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1
对施工单位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进行审查。若违约责任极不合理或者赔偿责任过重,那么施工单位在开具保函前应清楚很可能在履约过程中业主很可能以施工单位违约为由,提取保函。
2
对保函没收责任条款进行审查。有的业主会在合同中约定,当施工单位出现某些情形时,业主有权没收保函,即保函项下所有金额归业主所有。此种约定风险极大,在有相关约定时,施工单位一方面要做到不要出现相关违约情形,另一方面应尽量通过谈判或者协商,更改相关约定。
3
对续开保函责任条款进行审查。续开保函条款审查应注意:续开保函时间、续开保函格式、续开保函金额等。
4、约定提取保函单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业主向银行请求付款时,需向银行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该等单据包括但不限于付款请求书、违约声明、第三方签发的文件、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汇票、发票等表明发生付款到期事件的书面文件。
因此,施工单位应尽量争取有条件的保函,即在保函中约定业主提取保函时应提交的单据数量越多、获取难度越大越好。如要求业主在提起保函索赔申请时应提供施工单位违约的证明材料;或约定业主提取保函后应先将提取的款项交付第三方,待业主与施工单位争议解决后再确定是否交付业主;也可以约定业主提交保函索赔申请与银行兑付保函之间有一定的时间,以便为施工单位组织证据、向法院申请止付、提起保函欺诈诉讼、甚至就争议问题提起诉讼,或申请财产保全争取时间。
5、及时提起保函欺诈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独立保函欺诈:
1
受益人与保函申请人或其他人串通,虚构基础交易的;
2受益人提交的第三方单据系伪造或内容虚假的;3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认定基础交易债务人没有付款或赔偿责任的;4受益人确认基础交易债务已得到完全履行或者确认独立保函载明的付款到期事件并未发生的;5受益人明知其没有付款请求权仍滥用该权利的其他情形”。
其中最为重要也是施工单位最多适用的是第(5)种情形。通常提起保函欺诈诉讼,应当以业主为被告,保函开立行为第三人,向法院申请确认业主保函索赔行为构成保函欺诈,判令银行终止向业主支付保函项下款项。
此外,在保函欺诈诉讼中,应注意保函欺诈的管辖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保函中止支付应向开立人住所地或其他对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独立保函申请中止支付及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由独立保函的开立人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书面协议由其他法院管辖或提交仲裁的除外。
因施工单位较多选择己方所在地合作银行作为保函开立人,因此,施工单位通常会选择向银行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止付和提起诉讼。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根据《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释》(〔2018〕14号 )的规定,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二)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因此,在上海提起独立保函欺诈诉讼,在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情形下,应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6、及时申请保函止付
如果业主向银行申请兑付保函,施工单位应第一时间审查保函文件的内容,确定业主提取保函的条件和管辖法院,并积极与银行沟通,获取业主提交的保函索赔文件,了解业主提取保函的理由和提交的单据。并向银行表明该保函兑付存在争议,业主系保函欺诈,施工单位已经向法院申请支付并起诉,请求银行配合法院的诉讼工作,暂不兑付保函,尽可能拖延保函被兑付的时间。然后,向业主和地方政府发函,阐明业主兑付保函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表明业主提取保函的可能性后果,给业主施压,并请地方政府介入从中斡旋。同时,施工单位应积极组织证据,及时向法院申请止付并提起保函欺诈诉讼。
7、注重过程资料的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法院裁定“中止支付保函”的证明标准为“独立保函欺诈存在高度可能性”;第二十条的规定,法院判决“终止支付保函”的证明标准需达到“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地认定构成独立保函欺诈”。
因该两项证明标准均非常高,施工单位的举证责任之重,举证难度之大可想而知。因此,施工单位在履约过程中应注重施工资料的管理,及时上报索赔、签证,固定业主违约的相关证据,收集己方的履约证据。一方面在业主意欲提取保函时可以和业主据理力争,另一方面在业主启动保函索赔时可及时向法院申请止付或提起保函欺诈诉讼。此外,施工单位还应注意与银行保持积极的联系和沟通,确保第一时间了解业主提取保函的信息,并尽可能延长保函兑付的期限。
家庭土地纠纷适用法律?
家庭土地使用权的纠纷,实际上是财产权纠纷,应该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独立保函与保函有什么区别吗?
1、独立保函的缘由与定义
在上世纪传统的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会同意开立付款保函来替代开立收费较高的跟单信用证,以确保卖方能够在向买方交付货物后收回货款,这是较早时期独立保函中的付款保函;而在近几年的保函实务中,保函成为国际工程中不可缺少的工具,投标人在投标前需要向招标方(业主)提供投标保函,中标后,承包方需要对发包方(业主)提供的预付款提供预付款保函,以担保承包方在未能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设备、工程或服务时,偿还发包方(业主)已支付的预付款的责任,这是独立保函中的预付款保函。现在的保函的用途非常广泛,已经应用到履约、增信、法院担保、再保险、质量担保等多个领域,从保函的发展历程与用途,可以看出保函其实就是一种独立的单据化的付款承诺,以担保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责任。
根据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的第二条,见索即付保函(独立保函),无论其如何命名与描述,指根据提交的相符索赔进行赔款。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第一条更是给了一个准确的定义,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
2、独立保函的构成要件
根据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的定义,中国法项下的独立保函的构成要件可以分成主体适格、内容准确、书面开具形式三大部分。
(一)最高法院独立保函司法解释将中国法项下独立保函的开立主体限定为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虽然国际商事中,独立保函更多的是由银行开立,但是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并没有对开立保函的担保人作出主体的限制。但是最高法院的独立保函司法解释却将开立保函的主体严格限制在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
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制定保险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7)5号)第二条列举了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法人。
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并未做一个统一的划分,实务中存在一些部门规章的零散性规定,还待最高院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做准确的界定。
但是,无论如何,只有银行或上述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出的独立保函才能被中国法院所认可,实务中大量存在的由普通公司或个人提供的保函,即使符合保函独立性的内容要求,因主体明显不符合非银行金融机构而无法认定为独立保函。
(二)保函的内容必须以书面形式的表明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
独立保函的独立性,是指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保函的要求时,担保人必须支付特定款项或在最高金额内付款。如果没有类似描述或援引,均不能构成独立保函。单据化是保函独立性的支撑,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前款所称的单据,是指独立保函载明的受益人应提交的付款请求书、违约声明、第三方签发的文件、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汇票、发票等表明发生付款到期事件的书面文件”。如果受益人提交了独立保函规定的单据,且构成相符交单,除非存在欺诈的情形,担保人应当按照保函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付款,保函的开立人不得用基础交易关系(也就是传统担保项下的主合同对应的基础交易)进行抗辩,否认了独立保函项下的担保人按照中国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保证人在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中的享有的债务人的抗辩权。从另一个角度上分析,如果发生独立保函是否应当付款的争议,中国法院按照独立保函的司法解释只会审查是否存在相符交单或存在欺诈情形,而不会将基础交易关系认定为担保人是否应付款的依据。
根据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的第三条,保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保函性质为独立保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函未载明据以付款的单据和最高金额的除外:
1、保函载明见索即付;
2、保函载明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独立保函交易示范规则;
3、根据保函文本内容,开立人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及保函申请法律关系,其仅承担相符交单的付款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保函也必须规定具体的支付特定款项或最高额内付款,如果无类似规定,譬如保函中规定,担保人赔偿受益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因保函对一切损失无法进行具体数额或最高数额的界定,此类描述的保函可能会无法构成独立保函。
(三)保函应当以书面形式出具。
保函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独立保函司法解释采取了沿袭担保法关于保证合同的类似规定,独立保函也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所谓的书面形式,不仅包括纸质,还应当包括电子数据交换。在保函的国际实务中,开立人一般采取纸质与电子数据交换(SWIFT 信息系统,即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开立保函,后者的开立方式因其安全性与便捷性成为主要方式。
独立保函的出具是一项不可撤销的单方行为。根据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的第四条“独立保函的开立时间为开立人发出独立保函的时间。独立保函一经开立即生效,但独立保函载明生效日期或事件的除外”,除非保函载明生效日期或事件,独立保函的发出时间为保函的开立与生效时间,且不可撤销。这与中国法项下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与要约可撤销等有本质不同。
那么如何界定独立保函的发出时间,独立保函的司法解释并没有给予准确的界定。参考国际商会的相关案例,独立保函在开立人内部完成了所有的审批系统,不能认定为已经开立生效;开立人通过开立人在受益人所在国家的代理行作为通知方,当保函发给通知方时候,被视为并未离开开立人的控制,也不能认定已经开立生效;只有通知方是受益人的代理行(人)时,开立方向通知方发出保函的行为才能被视为发出行为,保函才能视为已经开立并生效(但独立保函载明生效日期或事件的除外),且保函不可撤销。
3、独立保函构成要件的意义
独立保函完全是舶来品,与中国法项下的担保(保证)的从属性完全相反,中国的司法实践也是从之前的区分对待(认可国际商事的独立保函的独立性,不认可国内商事独立保函的独立性)到现在的有条件的承认国际保函与国内保函的独立性,虽然中国在独立保函的法律适用上走到了国际前列,但是由于实务中的商事主体缺乏对独立保函规则的普及认知,势必在短期内会引起一定程度的混乱。因此,我们应当结合国际商会的相关规则、以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为准绳,准确的构建符合中国法项下的独立保函,避免在实务中产生争议与纠纷。
独立保函司法解释?
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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