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林场土地使用权有哪些法律法规?
关于农村林场土地使用权有哪些法律法规?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法对国有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补办出让手续、补缴或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才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的
法律
特征:
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和法人。
第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客体为全民所有的土地,包括城市和农村的属于国有的土地、草原、滩涂、荒地、山岭和林地等,但不包括上述土地之上的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地下的埋藏物或自然资源。
第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用益物权。
第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排他性,是一项独立的物权。
土地使用权依照法律转让规定哪年?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酒店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但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摊销指对除固定资产之外,其他可以长期使用的经营性资产按照其使用年限每年分摊购置成本的会计处理办法,与固定资产折旧类似。摊销费用计入管理费用中减少当期利润,但对经营性现金流没有影响。
常见的摊销资产如大型软件、开办费等无形资产,它们可以在较长时间内为公司业务和收入做出贡献,所以其购置成本也要分摊到各年才合理。
摊销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与折旧一样,可以选择直线法和加速法来摊销无形资产。从金额上看,一般情况下,摊销的费用相对于折旧费用要小很多,也就是说,大多数公司固定资产要远远大于无形资产,因此摊销和折旧一般会放在一起披露而不加区分。
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贷款的法律规定?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三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六条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三十七条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八条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土地分割台帐等同于原土地使用权法律效力?
土地分割台帐只是对土地分配数字多少的土地分割台帐。它于土地使用权是否合法没有关系。不能等同于原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效力。土地使用权是经过严格的批准才能算合法使用。才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只有土地的分割台账,只能证明土地是怎么分配的分配的数量多少!是绝对不能等同于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效力的!
关于买卖土地的法律知识?
在我国土地不允许买卖,你可以说没有买卖,而是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因为土地是国家的
关于储存土地法律规定?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三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章 计划与管理
第六条 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七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三章 范围与程序
第十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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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二条 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政府有偿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 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机构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或地方法规规定的机构批准确认。完成收购程序后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四条 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五条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四章 开发与利用
第十六条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
第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证书。供应已发证储备土地前,应收回土地证书,设立土地抵押权的,要先行依法解除。
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
第十九条 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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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第五章 土地供应
第二十二条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纳入当地市、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供地。
第二十三条 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后的土地,纳入储备满两年未供应的,在下达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应为担保贷款,其中抵押贷款必须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申请贷款的土地储备机构必须满足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要求。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土地储备机构申请贷款时,应持财政部门的贷款规模批准文件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等书面材料向当地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担保贷款。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商业原则在批准的规模内发放土地储备贷款。土地储备贷款应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
政府储备土地设定抵押权,其价值按照市场评估价值扣除应当上缴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确定,抵押程序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程序执行。
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人民银行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储备贷款相关信息。在贷款发放前,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查询贷款储备机构的信息,对有不良记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审慎发放贷款。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合理、科学确定贷款期限。
第二十六条 土地储备机构举借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必须按贷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七条 各类财政性资金依法不得用于土地储备贷款担保。土地储备机构应加强资金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会同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物权法关于土地使用权规定是怎样的?
对于土地使用权,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一般按其所有权性质划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与集体土地使用权,而这次《物权法》更多的是根据土地的用途不同把土地使用权划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宅基地使用权三种。这种划分主要是因为这三种不同的土地使用权在权利的设立、利用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区别,权利人的权利义务也不尽相同,因此有必要分别加以规范。本文拟就《物权法》中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些新规定进行解读。
国家土地使用权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我国还没有专门对土地分层利用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使得现实中一些专门利用地下或者地上空间的权利性质变得不明确,相关设施的权利人的权利也得不到确认与保护。因此,《物权法》专门就土地分层次利用加以规范。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出让时,不同层次的权利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只不过他们在使用建设用地时所占用的空间范围不同,即可以分别在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进行。至于在同时利用地表、地上以及地下土地使用权过程中产生的一些相邻权纠纷,应当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相邻关系的规范加以调整。
(二)扩大采用公开竞价出让建设用地的适用范围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我国具有地少、人多的国情,国家对于土地一直都实行较为严格的保护措施。为了最大程度地体现土地的市场价值,采用具有公开、公平和公正特点的公开竞价方式出让土地具有重要意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但是,近年来,各地的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导致各种违法违规用地现象出现,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为相关部门的腐败行为提供了温床。据此,《物权法》进一步扩大了采用公开竞价出让建设用地的范围,从“豪华住宅”扩大到“商品住宅”,把“工业用地”纳入到公开竞价出让方式的范围之中,同时明确了对于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一律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这一规定,有利于控制土地资源收益的流失,保护国家的利益。
(三)使用期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分住宅与非住宅区别对待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出让方式取得到建设用地使用权都有一定的使用期限,当期限届满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备受关注,因为,这里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的衡量与抉择。据此,在《物权法》的立法过程中,立法者广泛听取各阶层的不同意见,设计出一套既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又有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制度。
我国国家物权法中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显示,对于土地的使用权依照土地的不同使用途径,一共分成了三种权力的分配。而在实际的办理相关使用权的时候,都是需要相关的土地的证明提供的,唯一不同的就是对于土地的使用途径证明文件是不一样的。
我国法律规定什么是自用土地使用权?
当前,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已两证合一,统一为不动产权证书。一般来说,个人手持的不动产权权属证书在【权利类型】一栏记载的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即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种权利。其中,
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根,根据《城镇国有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文件,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居住用地七十年
;工业用地五十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上述文件规定的是土地用途的最高使用期限,实际取得的使用权限以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为准。以居住用地为例,其使用权限最高年限为70年,并不是说所有的居住用地的使用年限一定都是70年,也有可能是少于70年的。土地使用权年限是自国家向房地产开发商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题主与开发商签订合同的时间、及拿到产权证的时间,这些时点均晚于开发商取得土地的时点。另外,如果土地使用者是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
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文件,在尚未对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作出法律安排前,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可按以下过渡性办法处理:
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权利人不需要专门提出续期申请。
不收取费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收取相关费用。
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 。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您!
军属土地使用权纠纷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吗?
可以的!可以拿着村委会出具的贫困证明到当地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二)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经济困难标准参照法律援助实施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根据有关公益福利组织或公益事宜举办者的申请,决定并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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