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鸟类文化赏析论文?
中国鸟类文化赏析论文?
在我国丰富的民族文化宝库中,有许多关于鸟的崇拜、占卜和禁忌等文化遗存。这些光怪陆离、饶有趣味的鸟文化和其它民俗事象一样,是活的社会“化石”。
鸟文化不仅与原始生产方式和宗教信仰观念相一致,同时也与当时人们的社会、政治及经济生活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
所谓鸟崇拜,就是崇乌、敬鸟、化鸟为神。关于鸟崇拜,一般可分为图腾崇拜、神话(迷信)崇拜。
一、图腾崇拜
图腾,是原始民族的标志,也是神化了的祖先。是原始宗教在经历了自然崇拜过程后出现的对某种动、植物的崇拜。图腾崇物大都被崇拜者认为与自己的部落或氏族有血缘关系,人们曾经并将继续得到它的庇护。
《左传•昭十七年》记载了关于少吴建立鸟王国的美丽传说:“少吴氏以鸟名官。”“凤鸟氏,历正也;玄鸟氏,司分者也;伯赵氏,司至者也;青鸟氏、司启者也;丹鸟氏,司闭者也。祝鸠氏,司徒也;聘鸠氏,司马也;鸬鸠氏,司空也;爽鸠氏,司寇也;鹘鸠氏、司事也;五鸠,鸠民者也。五雉的五工正、利器用、正度量、夷民者也。九扈,为九农正、扈民天淫者也。”百鸟之王少昊,名挚,而挚同鸷,大约是一只鸷鸟。自称为少昊后代的郯子把上述传说归化为历史,固然不足为信,但作为反映少吴之国丰富多彩的鸟图腾崇拜,则是确信无疑的。
当时,以鸷鸟为图腾的少昊之国,征服并包容了分别以凤鸟、玄鸟;伯赵鸟、青鸟、丹鸟及五鸠、五雉、九扈等鸟类为图腾的大小部落(氏族),并给各部落(氏族)首领按其势力和特氏分别授予不同权限和职能的官衔,共同管理天下政事。
中国传统理论文化特点?
这个思想体系蕴涵着丰富的文化科学精神,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凝聚之学,中国传统文化是内部凝聚力的文化,这种文化的基本精神是注重和谐,把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群体、人与自然有机地联系起来,形成一种文化关系;二是兼容之学,中国传统文化并不是一个封闭的系统,尽管在中国古代对外交往受到限制的条件下,还是以开放的姿态实现了对外来佛学的兼容,三是经世致用之学,文化的本质特征是促进自然、社会的人文之化,中国传统文化突出儒家经世致用的学风,它以究天人之际为出发点,落脚点是修身、治国、平天下,力求在现实社会中实现其价值,经世致用是文化科学的基本精神。
为什么说中国文化是农业文化论文?
因为我国最基本的生存来源于小农经济。农业为主的农耕文化,基本点就是注重土地、天气、气候,就是天地人的关系。靠天吃饭,就得遵循天的规律,就会研究天、地、人的最佳和谐关系。
仰观天文、俯察地理,研究天体运行对地球影响,如月球的影响,形成了太阴历;太阳的影响,太阳历;把阴阳历合在一起的阴阳历,这就是现今国人常用的农历。这种历法含有二十四节气农时的耕种、收割的时间点。
农业的基因,构成了中国思想、经济、文化、政治一系列的指导思想。经济上始终重农抑商,依托农业经济立国;政治上,比拟天地关系,建立以君王、臣子百官的中央集权式社会管理制度。
这种制度,就像是天有一日,人有一心,社会必有一王。这种仿生制度的建立,保证了中国社会管理的千年稳定。
为什么说中国传统文化是多元文化论文?
中国的传统文化本身就是多元文化的交融。
例如有饮食文化。建筑文化。人文交流等方面。
中国传统文化论文的创新之处?
当前我们国家在优秀传统文化上进行的创新性发展,是当下我国朝着繁荣和进步发展的一个非常主要的时代诉求,同时也是文化本身赓续繁衍的一个必须的选择。
?因此只有去面对问题,明确立场,对相关的标准给予确认,使得我们自身的阐述能力得到有效的提升,才可以令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朝着健康与可持续的方向创新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精神动力。
中国优秀传统文化论文的提纲?
希望可以写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价值,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产生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因为急救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传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法律文化定义书?
法律文化,是指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积累起来的,关于法律调整的理论、观念和有关法的制定、法的适用等方面的法律技术的总和。是人们运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智慧、知识和经验的结晶。反映出法律调整所达到的水平。
一定社会的法律文化状况,通过社会的法律意识状况、国家的立法、司法等方面的程度和效率表现出来。分为奴隶制法律文化、封建法律文化、资本主义法律文化、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等。
一定的法律文化表明了作为社会调整器的法的发展程度和在社会中发挥作用的程度,表明了社会成员法律意识形态的发展水平,表明了社会法律生活的发展程度和状态。
法律文化历史古迹?
黎元洪的故居,黎宅只留下三五间小平房,七零八落地分散于各个角落。如果不是知情者,谁会知晓这里承载着怎样的历史呢?
不管怎样,黎元洪的故居毕竟还保留了一些残迹,而许多古迹被拆除后,连影子都找不到了,比如粤东新馆、观音院过街楼、李鸿藻故居,以及休宁会馆、潼川会馆、中州会馆、太平会馆、衡州会馆、镇江会馆、川东会馆、伏魔寺、松柏庵、永乐寺遗址、广和居旧址等一大批明清建筑。800年古都早已面目全非。
在今年的政协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舒乙痛心疾首地说:“我可以断言,就在我讲话的此时此刻,某些城市中的某些文化名人故居或许正在一纸公文的裁断下,在推土机的轰鸣中轰然倒塌,变成一堆瓦砾,永远消失。”
历史悠久、博大精深的文化传统一直是中华民族的骄傲。然而,传统文化的载体不但被风雨侵蚀,更多的是遭到现代文明的人为“剿灭”。如此,传承文化的口号,国人怎么可能喊得掷地有声呢?
“保护古迹”——有识之士发出呼声
清朝的法律文化
清朝法律在“参汉酌金”的立法思想指导下,在前朝法律的基础上,根据满足自身的特点及现代社会的现实,制定出的法律内容和司法体系。 既体现了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又保障了满族贵族的统治地位,从而维护了清朝统治者进行封建统治的需要。 清朝仍沿用隋唐以来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但具体适用往往有一些改变。笞杖刑可折为板责,每10下折责4板,再除去不足5板的零数。 徒刑1至3年共5等,分别附加杖60至100,每等递增10杖。流刑2000里至3000里共3等,每等附加杖100。死刑仍为绞、斩两等,分为立决和监候两种执行方式。立决属决不待时,立即执行。监候适用于罪行相对较轻的死刑犯,一般是留待秋后,经秋审或朝审最终裁决。 《大清律例》对适用立决或监候的罪名都有明确解释,对“杂犯死罪”也有一些变通处理,因过失杀人、误杀人及某些职务犯罪被判处死刑者,往往减等执行徒刑5年。 除以上法定五刑外,清朝还增加了一些法外酷刑,主要有充军、发遣、迁徙、枷号、刺字等。充军创立于明朝,重于流刑,是将罪犯发配戍边,分为2000里、2500里、3000里、4000里、4500里等。 发遣为清朝新增,又重于充军,是将罪犯发配东北、新疆、蒙古等边疆地区,充当驻防官兵的奴隶。迁徙是将罪犯强制迁往千里之外安置。 充军、发遣及迁徙等罪犯可以带家属前往服刑,不遇恩赦准许,终生不能返回原籍。 枷号是一种侮辱体罚性质的附加刑,主要适用于犯奸、赌博、逃军、逃流或窃盗再犯等罪,是让犯人带上重枷,在城门、衙门等公众聚集或来往之地示众。 枷重者达35斤,枷号时间由三五日至半年一年。刺字也是一种带有侮辱性质的附加刑,主要适用于窃盗、逃军、逃流等罪,即在犯人的臂或面部刺以特定标记或发配地名、犯罪事由等。 清朝在继承前代统治经验的基础上,对刑罚适用制度有所调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扩大自首适用范围。如康熙时的《督捕则例》鼓励逃犯“自回自首”,逃亡3次自首仍可免罪;嘉庆时规定,在监犯人因故逃逸又自行回归者,按原罪名减一等处置。 二是加重处罚家人共犯。凡家人共犯奸盗杀伤之罪,不分首从,一律按首犯论处。 三是实行类推报批制度。清律对唐律的法律类推加以限制,规定“断罪无正条”者,虽可使用类推,但必须上报皇帝批准,不得擅自裁断。 四是化外人案件属地管辖。对化外人犯罪案件,清律放弃唐律分别适用属地、属人的原则,改为凡来降人犯罪者,依律拟断。 对于强盗罪,清律规定,凡是以强盗方式得到的财物,不分首从,皆斩;杀人、放火烧人房屋、奸污人妻女、打劫牢狱仓库、侵犯城池衙门等行为,积至百人以上,不分得财与否,一律斩首示众;响马强盗,执弓矢军器,白日邀劫道路,赃证明白者,不分人数多寡,枭示;越城入室行劫,伙盗行劫官帑、漕船,粮船水手行劫杀人等,也都斩首示众。 在经济立法方面,清朝入关以后,鉴于明末赋敛无度导致农民起义的教训,明令废除“辽饷”、“剿饷”、“练饷”等“三饷”加派,并仿效明制编订《赋役全书》,于1657年颁布,开始建立清朝赋役制度。 《赋役全书》主要内容包括:登记土地、人丁的等级与数量;计算和确定田赋、丁银的数量;记载各地承办内廷及朝廷所需实物贡赋的种类与数量;确定地方所征赋税的分配与使用原则等。 康熙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转移速度的加快,农民人口大量流动,原来按人丁征税的赋役制度已难以保障。1712年下诏宣布,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为定额征收丁银,今后再生人丁,永不加赋。 1716年,广东各州县率先实行“摊丁入亩”,把固定的丁银额按土地亩数平均分摊到田赋中,不再按人口征税。 至1723年,又将“摊丁入亩”之制推行到全国,从而简化了征税标准,减轻了农民负担,废除了沿袭2000年的人丁税,削弱了农民的人身束缚。 1646年,顺治帝下令废除明朝匠籍制度,将匠户编入民籍,与农民一体纳税当差,禁止官府以各种名义无偿役使手工业工人,使其获得了与农民相同的法律地位。 同时,放宽了国家对手工业的专擅垄断,除武器制造、货币铸造及宫廷所需重要物品由官府经营外,其他行业经过官府批准,并按规定纳税,都允许民间手工业者经营。 为了发展私营商业,清朝废除明末加征的各项税负,并提高了商人的社会地位,1667年又下令,禁止官僚贵族欺压掠夺商贾,以保护商人的合法经营。1686年,还曾建立牙行制度,由其代表官府监督商税的征收,管理市场物价,规范市场交易秩序。 1757年清朝规定“一口通商”,这唯一的通商口岸就是广州。外国商船只能至广州港停泊交易,由粤海关对外国商船征收船舶税和货税,总称关税。 当时严格限制出口货物的种类和数量,凡马牛、军需、金、银、铜、铁、铅、锡、铜钱、硫磺、书籍、粮食等都不准出口,而允许出口的丝绸、茶叶、大黄等也严格限制数量。 此外,清朝还规定,在广州进行的中外贸易,必须通过官方指定的垄断代理商行“十三行”进行,由它充当外国商人的全权代理人,包销进口商品,代缴关税,采购各类出口商品。 十三行行商既是外商在华行为举止的保证人,也是中国官府与外国商人之间的中介人,外国商人的一切请求均由行商转达,而中国官府对外国商人的一切政令要求也由行商传达。十三行还在广州城外开设“商馆”,供外商作为来华贸易的办事处和住所。 以上诸项海外贸易立法,束缚了民间海外贸易的开展,阻挠了中外正常贸易的进行,影响了社会经济顺利发展。 在行政立法方面,在清朝行政管理体制中,皇帝仍握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一切军政事务由其“乾纲独断”。 为了防止宦官专权和臣下结党营私,清律严禁宦官参与政治,严禁大臣交结朋党及内外官交结,犯者按“奸党罪”处斩。在皇帝之下,仿明制设内阁,代拟批旨,呈进奏章。 内阁大学士名额不定,康熙时多用满汉大学士4员,雍正时6员,乾隆时增协办大学士一两员。内阁大学士为正一品,位列百官之上,但实权远不及明朝,仅仅具有上传下达的职权。 在内阁之外,还设有议政王大臣会议、南书房等辅政机构。雍正即位后,因西北用兵而设立军机处,取代传统的议政王大臣会议,并侵夺了内阁的部分职权。军机大臣位高权重,只服从皇帝命令,是清朝君主专制极端化的标志。 内阁与军机处之下,沿袭明制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设满汉尚书各一人,满汉侍郎各二人,下置郎中、员外郎等属官。六部长官对皇帝负责,只能奏请皇帝颁发必要的诏令,无权向地方直接发布命令。 六部之外的院、寺、府、监均有较大裁并,九寺只剩下审理刑狱的大理寺,管理祭祀的大常寺,管理马政的太仆寺,以及管理典祀筵宴朝会的光禄寺和鸿胪寺;五监仅剩下掌国学政令的国子监;只有培养封建统治人才的翰林院仍维持明朝时的地位。 地方政权机关分为省、道、府、县4级。明朝临时派遣的督抚已成为固定的省级长官,握有地方军政大权,但必须秉承朝廷指示行事。布政使和按察使失去了明朝时行政上的独立性,成为隶属于督抚的分理地方民财和刑狱的两个机关。 省下设道,作为省的派出机构,负责联络省与基层的关系,由道员主管政务。道下设府,由知府主管行政、经济与司法等事务。 与府平级的机构有厅和直隶州。府下设州和县,州置知州,县置知县,由中央直接派遣。县下设有征收赋税钱粮的里甲和防范盗贼的保甲。 在职官监察方面,清朝基本沿袭明制,中央仍以都察院为监察机关,长官为左都御史。为了集中皇权,将六科给事中并于都察院。 六科给事中与十五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分别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纠弹,使监察机构实现了一体化。当时有科道官密折言事制度,将军机处以外的所有机关和官员都纳入监察稽违的范围之内。 1690年,康熙令左都御史为议政大臣,参与朝政决策,充分发挥科道官作为皇帝耳目的作用。地方则由省按察使派出的“分巡道”和省布政使派出的“分守道”分别对府、州、县官员进行监察,同时废除了巡按御史制度。 清朝的会审制度有所发展。除了从明朝的“九卿圆审”发展而来的九卿会审外,还制定了朝审、热审和秋审制度。 审理的案件主要是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绞监候案件。热审的目的是加快笞杖刑案件的审理判决,疏通监狱,以防在暑热天气庾毙囚犯。秋审是清朝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因为是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 秋审审理的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案件经过秋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处理: 第一,情实: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 第二,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3000里,或减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办。 第三,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 第四,留养承祀: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申请留养条件者,按留养案奏请皇帝裁决。
中国近现代饮食文化的变化论文?
吃野生动物还只是少数人的特例,混餐制所带来的疾病传播却是涉及到每一个国人。
中餐的混餐制一直被世界所诟病,但国人不仅不以为事,反还引以为豪。
这种很落后的饮食方式最大的弊端就在于不卫生,容易传播疾病,可国人却连公筷都很不愿意使用。
国人的幽门螺旋杆菌感染率十分惊人,跟咱们的饮食混餐制有很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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