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生活费包括哪些
法律上生活费包括哪些
一般大多数生活费指的是包括住宿、饮食、交通、通讯、以及必要的生活用品等等。但如果学生的自身爱好比较多,娱乐性的消费是不包括在内的。对于成年社会人来说,主要就是指吃饭与租房群花费的费用。如果您是在校的大学生呢,那么您的生活费主要来自于,吃饭的钱,买衣服,化妆品,日腊者常用品(生活所需物品),洗澡费,热水费,买药的钱,电话费,空调费,零食费,偶尔出去玩的钱,还有请客的钱等等如果您是家庭中的生活费呢。
一是如何确定丧失劳动能力。一方面,因工或者非因工负伤以及疾病等原因,导致本人劳动与生活能力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为索赔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依据。另一方面,从年龄上,任何人都必将因衰老而丧失劳动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三)项规定,根据法律游高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的,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故达到一定年龄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可以推定为丧失劳动能力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中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保险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参照上述规定,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可推定为丧失劳动能力人。二是如何确定无其他生活来源。生活来源包括多方面,退休金、股份分红、存款及利息所得、房租收入、经营利益、子女赡养、承包收入等等,都属于生活来源。最高院规定的能够获得生活费赔偿的条件“无其他生活来源”,是指除子女赡养外无其他生活收入的情况。完全没有其他收入的当事人当然应当认定其无生活来源。但现实生活中,绝对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是少见的。对于享有退休金的当事人应当认定为有生活来源的人,不应当确定为被抚养人已形成共识。对于没有退休金但有其他收入的当事人应根据实际情况认定。比如当事人虽年老,但有固定金额的股份分红或者房租收入,完全能够维持本人生活,那么该当事人应当认定有生活来源。又比如一城市居民,偶尔在外面打零工,或一老年农民,他还有自己的田地,或多或少都有一定的收入。如果机械的按照“无其他生活来源”来确定被扶养人的话,几乎没有人能够符合被扶养人的条件。所以在适用最高院该规定中,对于当事人虽有收入,或偶有收入但收入不足以维持本人生活的城镇和农村居民均应确定为无其他生活来源。最后是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问题。被抚养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既熟悉被抚养人的日常生活,又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其出具的被抚养人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应具证明力。三是司法实践中一般的裁判要点。
(1)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即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原则上可以获赔被扶养人生活费,但有退休工资者除外;
(2)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即男18—60周岁、神局尺女18—55周岁)的被扶养人原则上没有被扶养人生活费,但“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者除外:①“丧失劳动能力”的界定: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为依据;②“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界定:以被扶养人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街道办、政府等出具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为依据。
法律依据: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六条·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
单位要求员工统一订制工作服,员工需自己承担一半费用,请问这违法吗?
单位要求员工统一订制工作服,员工需自己承担一半费用,是不合法的。
具体如下:
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工作服),不能要求员工自己拿钱订制;
2、这里的工作服应当限于用人单位统一要求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无统一要求,劳动者能够自愿选择的,订制花费能够由劳动者负担;
3、这是公司内部自己定的规矩,败绝员工应聘无须缴纳任何费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单位依据内部的规定收取工装费用,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以向劳动执法监察部门反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限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要求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体检。第十九条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搏枯销,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
二、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基游政诉讼的权利。第九条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和其他资料,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保证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二、很多单位要求工人承受一半或者更多的工作服花费,是决裂理并且违法的。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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