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适用法律的时间? 刑法的法律工具?
刑法适用法律的时间?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刑法的生效时间与其他法律的生效时间相似,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这是世界上多数国家关于刑法生效时间的通行作法。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法律的失效时间,即法律终止效力的时间,通常要由立法机关作出决定。从世界范围看,法律失效的方式有很多种,诸如新法公布实施后旧法自然失效,立法机关明确宣布废止某一法律,某一法律在制定时即规定了有效期限等。我国刑法的失效基本上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由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二是自然失效,即新法施行后代替了同类内容的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行废止。
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根据这一规定,对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施行前这段时间内发生的行为,应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第一,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修订后的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修订后的刑法没有溯及力。对于这种情况,不能以修订后的刑法规定为犯罪为由而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修订后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修订后的刑法,即修订后的刑法具有溯及力。
第三,当时的法律和修订后的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修订后的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修订后的刑法不具有溯及力。这就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所指的从旧。但是,如果当时的法律处刑比修订后的刑法重,则应适用修订后的刑法,修订后的刑法具有溯及力。这便是从轻原则的体现。
第四,如果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即使按修订后的刑法的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处刑较当时的法律要轻,也不例外。这主要是考虑到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稳定性的需要。
刑法的法律工具?
《刑法》第116条只对交通肇事罪中交通工具的范围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即大致范围是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
刑法条文中明确规定的这些交通工具都是现代化的主要交通工具,具有速度快、运载量大的特点,一旦造成倾覆、毁坏,就会给公共安全造成难以估量的危害后果,造成同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巨大失。
所以刑法首先明确的是这些对国计民生具有影响的交通工具。
从法律的规定看,构成本罪的交通工具不包括简单的交通工具,如马车、自行车、手推车、人力三轮车等。
因为破坏马车虽然可能会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失、但其破坏程度并不足以构成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因此不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应当按照犯罪的具体事实定罪,可以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等。
刑法的法律标志?
犯罪的法律标志是触犯刑法、触犯民法、触犯行政法。刑事违法的必然后果是刑事法律制裁。
犯罪是指违法情节严重,对社会危害很大,触犯刑法并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也称为严重违法行为。
犯罪的基本特征:
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当罚性是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
它们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它们共同构成了区分罪与非罪的原则界限。
本质特征:触犯刑法。严重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标志,刑罚当罚性是严重危害性及刑事违法性的必然结果。
刑法和法律的区别?
法律是一个概括性的概念,法律具体包括刑事法律、行政法律、民事法律、国际法等等。法律与刑法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刑法只是法律的一种,两者的范围不同。因此,违反法律的行为被称之为违法行为,但是只有违反刑法的行为才被称之为犯罪行为
刑法是法律的底线?
是的。刑法是保障法,是最后一道防线。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并给予犯罪嫌疑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属于法律的是刑法?
刑法系众多法律的的调整刑事关系的一个专门法,所以刑法是法律,法律就不仅是刑法,
刑法的法律性质?
刑法的性质具体包括如下:
1、刑法有比其他法律更强的阶级性。
刑法和其他法律一样都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统 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统 治的工具。不仅如此,刑法作为公法,和其他法律(尤其是私法)相比较,有更强的阶级性,其内容更明显地体现出其作为阶级统 治工具的性质,如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叛国罪、颠覆政权罪、武装暴 乱、叛 乱罪)、危害税收征管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妨害司法罪的规定等。
2、刑法具有社会性
刑法不仅具有阶级性,而且具有社会性,即它不仅要维护统 治阶级的利益,也要维护社会中绝大多数人的利益。
一方面,一定社会(包括阶级社会)中,社会成员基本的价值观,如基本的伦理和物质价值观,无论是统 治还是被统 治阶级都是相同的。
另一方面,只有对被统 治阶级的利益(只要是不和统 治阶级的利益相冲突的)予以保护,社会才能够建立稳定的秩序,否则,统 治阶级的政治统 治和经济利益就无从实现。
3、刑法的法律性质(或特点)
刑法和其他法律相比较,有以下特点:
(1)内容特定,规定的是犯罪和刑事责任问题,和其他部门法不同。
(2)制裁(禁止)性的规范体系,保护型的实体法。
从对行为的作用方式上讲,法律分为调整型和保护型两种。
调整型法律如民法、行政法和诉讼法,主要由行为规范组成,其特点在于制定权利义务的行为模式,规定人们应当/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引导人们做应当和可以做的行为,不做禁止做的行为。
保护型法律如刑法,主要由禁止性规范组成,其特点在于只告诉人们禁止做什么,不告诉人们可以作什么,并对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如何处罚做出详细规定,建立起制裁的规范体系。
刑法只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禁止做,不规定哪些行为可以做,并对实施了禁止做的行为(犯罪)的处罚做出详细规定,以此来保护人们的正当权益不受犯罪的侵害,因此是保护型的实体法。
(3)调整(保护)范围广泛,一切受到严重侵害的社会关系都可以被刑法调整,其他部门法多只能调整某一的社会生活领域的社会关系。刑法是以其调整方法(刑罚)而非范围作为自己独立存在的依据。
(4)调整(强制)手段的严厉性和对利益保护里的后盾性。
综上,刑法是每个国家都会制定,而且是用来惩罚那些意图想要用个人的行为来扰乱整个社会的安定的罪犯,而刑法和普通的民事法律等不同的就是刑法是用更加严厉的手段来保障大部分遵守法律的公民权益,而小部分违法的公民在特定的权益上就不会受到保护。
律师刑法和法律的区别?
法律,是个统称。民法、刑法、行政法、国际法等等都是法律的一部分,是我国法律的各个部门法。刑法是规定刑事犯罪行为的法律;民法是规定民事行为的法律;行政法是规定部门权力机关行政行为的法律。
所以法律与刑法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两者的范围不同。我们可以讲刑法是法律,但不能说法律是刑法。
《立法法》第78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立法法》第80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立法法》第82条还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刑法的法律规则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1)假定又称条件,是法律规则中关于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它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其内容是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生效,在什么地域生效以及对什么人生效等;二是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其往往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规定,内容包括行为主体的资格构成(行为主体的国籍、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免责条件等)和行为的情境条件(行为的时间、地点、程序和状态等)
(2)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关于行为的规定,即法律关于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它是从人们大量的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的法律行为要求。
(3)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评价的规定。法律后果又分为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两种。
刑法的法律特别规定?
《刑法》第十一条所说的“特别规定”是指:
(1)《刑法》第十一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参见《刑法》对外国人的适用范围)。
(2)《刑法》第九十条关于少数民族地区不能全部适用《刑法》规定的,可以由省或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补充的规定,并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3)《刑法》施行后,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有关特别法的规定。凡是在《刑法》施行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刑法的补充规定及单行刑事法规,以及在单行的行政法规或经济法规中有关修改或有关刑法的规定,都属于刑法以外的特别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都属于特别刑法的范畴。在法规竞合时,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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