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关系的性质是?
劳动法律关系的性质是?
①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②它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
③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即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1.劳动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固定为劳动力所有者和支出者,称劳动者;另一方固定为生产资料占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称用人单位(或雇主)。其中,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及其前后都是劳动力所有者,并且在劳动过程中还是劳动力支出者;用人单位以占有生产资料即劳动力吸收器,作为其成为劳动力使用者的必要条件。
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以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核心。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所有权以依法能够自由支配劳动力并且获得劳动力再生产保障为基本标志:劳动力使用权则只限于依法将劳动力用于同生产资料相结合。一方面,劳动者将其劳动力使用权让渡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对劳动力进行分配和安排.以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另一方面,劳动者仍然享有劳动力所有权,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动力的过程中应当为劳动者提供保障劳动力再生产所需要的时间、物质、技术、学习等方面的条件,不得损害劳动力本身及其再生产机制,也不得侵犯劳动者转让劳动力使用权的自由和在劳动力被合法使用之外支配劳动力的自由。
3.劳动法律关系是人身关系属性和财产关系属性相结合的社会关系。由于劳动力的存在和支出与劳动者人身须臾不可分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实际上就是劳动者将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交给用人单位,因而劳动关系就其本来意义说是一种人身关系。由于劳动者是以让渡劳动力使用权来换取生活资料,所以,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物质待遇,这是一种通行着商品等价物交换原则的等量劳动相交换。就此意义而言,劳动关系同时又是一种财产关系。
4.劳动法律关系是平等性质与不平等性质兼有的社会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通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以合同形式确立劳动关系,并可以通过协议来续延、变更、暂停、终止劳动关系。这表明劳动关系是一种平等关系,即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然而,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实质不平等状态,即劳动者处于弱者地位;并且,劳动关系一经缔结,劳动者就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用人单位就成为劳动力的支配者和劳动者的管理者,这使得劳动关系又具有隶属性质,即成为一种隶属主体间的以指挥和服从为特征的管理关系。
5.劳动法律关系是对抗性质与非对抗性质兼有的社会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利益目标上存在冲突,前者追求工资福利最大化,后者追求利润最大化,这在一定意义上是成本与利润的矛盾。因而,双方之间的对抗性非常明显,这种对抗性在一定条件下还会酿成社会危机。但是,双方之间也是一种利益伙伴关系,彼此的利益处于相互依存的共生状态,甚至有的利益目标,如劳动者的就业保障目标与用人单位的发展目标之间,具有相对的一致性。在劳动关系中,对抗性与非对抗性处于此消彼长的不断变动状态,对抗性表明协调劳动关系的必要性,非对抗性表明协调劳动关系的可行性。
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劳动法律事实是?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调整的权利主体是?
各企事业单位在职员工,城镇建筑工地工人。
什么是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
①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②它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
③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
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标志是?
劳动关系产生的标志,是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参与生产经营活动。
劳动法律10部?
我国颁布的与职工劳动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工会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集体合同规定等。
这些法律法规包括了职工劳动就业,工资分配,休息休假,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争议处置等各个方面。
劳动法的相关法律解释是否属于劳动法的法律渊源?
是的,相关解释细化劳动法,便于操作。
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范围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其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
3.其他劳动者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什么是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我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决策部署,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增加劳动关系和谐因素,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既是对政府部门劳动监察的重要补充,又能促进我省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与维护。我省各级工会积极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据省总工会统计,2017年全省共发现问题900多件,监督纠正800多件,形成了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实践经验。
为保障和规范我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河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列入了本届人大2018年年内提请审议项目。省人大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内司工委和省总工会认真总结我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经验做法,深入企业一线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加强重点问题的沟通协调,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督模式。经过多次修改完善,2018年7月27日,《河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条例将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这部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的创制性法规,将为我省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各级工会成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为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提供组织保障
劳动法明确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需要组织保障和队伍保障,条例从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入手,科学规定监督组织结构。
条例规定各级工会成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通过组织的力量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此外,还将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分为两个层级来规定。第一层级,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产业(行业)工会、区域性基层工会联合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职责,主要是组织、指导和支持下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第二层级,规定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职责,主要是监督本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对本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设立监督员,促进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全覆盖
基层工会是在用人单位建立的工会组织,在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纠纷,基层工会组织成员最易发现,也最关心。
条例规定,在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监督员由用人单位各工会小组负责人担任;没有工会小组的,由用人单位科室、车间、班组等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推荐一名职工担任。充分发挥工会小组负责人及职工的积极性,及时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劳动法律监督员是前哨、是侦查员,只负责发现问题、报告信息,不负责处理问题,由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调查处理,既弥补了个人监督力量的不足,又充分调动了群众的力量。
明确监督内容,维护职工各项合法权益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内容是条例的核心,体现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广度和深度。条例将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中监督用人单位是否依法用工的条款集中起来,通过列举的方式作了规定,涵盖了劳动合同、集体协商、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安全保护、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民主管理制度建立运行情况等方面。
条例同时明确,各级工会依法对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进行有组织的群众监督,参照本条例。
确立“一函两书”制度,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程序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作为群众监督,不同于劳动监察部门的行政执法,群众性监督侧重于通过柔性的方式促进用人单位在违法行为产生之初主动改正,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为企业的发展营造了宽松的营商环境。条例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使监督工作更加规范,操作性更强。
发函问询。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接到投诉举报后,可以向用人单位进行口头提示,必要时,可以提请同级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问询函》。该函不具有强制性,其功能是书面向用人单位了解投诉举报事项是否属实,目的是促使用人单位自查自纠,遵守劳动法律法规。
进行调查。工会法明确规定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我省条例对此进行了细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现用人单位可能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受理投诉举报后,可以进行调查,询问相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并如实记录,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现场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委员在场。
向用人单位发监督意见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调查后,认为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提请同级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用人单位说明情况,对违法行为提出改正措施。基于意见书基础之上的改正仍然是用人单位的主动改正,使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矛盾化解在早期阶段,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
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书。用人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接受同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基层工会提请,可以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通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的形式向有关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有权机关进行调查处理。从而实现了从群众监督到行政监督执法的有效衔接。工会群众监督既发挥了工会独立化解劳动纠纷的功能,又对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监察执法形成了有益的补充。
各方通力配合,保障工会监督顺利开展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有组织的群众监督,不是行政执法,其工作的开展还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及各方面的通力配合。条例对监督保障专门作出规定。
建立监督协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与同级工会建立监督协作机制,通报情况、定期会商、开展合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研究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以及在处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时,应当听取同级工会意见;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邀请同级工会派员参加。
同时,条例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宣传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实施情况,加强舆论监督。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应当支持、配合工会依法实施劳动法律监督。用人单位应当为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提供必要条件,并不得通过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扣减工资福利、降低职级、免除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打击报复监督人员。经费保障,工会实施劳动法律监督活动所需经费从本级工会经费列支。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重要劳动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后,劳动者权益在立法上得到比较充分的确认和体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正是劳动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不可或缺的推动力量。条例的出台必将促进我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规范开展,为构建我省和谐劳动关系增添力量
劳动法律责任的主体?
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实施违反劳动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又称违法行为人。其中,作为违法行为人的单位,除了用人单位以外,还包括工会组织、用人单位团体和作为劳动管理主体或劳动服务主体的机关(机构)或组织。
单位的代表人或代理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属于单位违法行为,应由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但有关责任人员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个人违反劳动法应由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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