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中什么是行政拘留暂缓执行?
法律常识中什么是行政拘留暂缓执行?
政拘留暂缓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被拘留人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 这是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前提条件。如果被拘留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则不得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同理,如果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决定前,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裁定不予受理行政诉讼的,对被拘留人也不得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 二是被拘留人提出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申请,既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提出,也可以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提出,但都必须在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尚未执行或者尚未执行完毕前提出。因为如果行政拘留决定已实际执行完毕,就不存在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问题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必须由被拘留人亲自提出,其近亲属及其他人均无权提出。 三是公安机关认为对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这是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关键条件。如果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对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会发生社会危险的,则不能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这里所称的“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主要是指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被拘留人不会逃跑、干扰和阻碍证人作证、串供、毁灭、伪造证据、再次实施违法犯罪等情形。 四是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依法提出了符合法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照法定标准交纳保证金的。 这是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担保条件。近亲属,是指被拘留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担保人,是指以自己的人格和信誉担保,并出具担保书,保证被拘留人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期间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自然人。根据本法第108条规定,担保人必须是与本案无牵连、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的人。保证金,是指由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为了申请行政拘留暂缓执行而交纳的保证被拘留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根据本条规定,保证金必须按照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这里所说的每日行政拘留,是指在公安机关通知其交纳保证金时尚未执行的行政拘留的时间,而不是指被拘留人被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时间。如某人被决定行政拘留10天,公安机关通知其交纳保证金时,其已被执行了3天,则其应当交纳1400元保证金而不是2000元保证金。 根据本条规定,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方可暂缓执行,同理,如果已经暂缓执行,一般没有发生以上的情况相违的情况,不恢复执行。
什么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主体执行法律活动的总称?
法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在狭义上,法律执行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法。在法律运行中,行政执法是最大量、最经常的工作,是实现国家职能和法律价值的重要环节。
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救济有哪些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第三条第二款等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是无效的。
因此,被处罚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侵犯其自身的合法权益时,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可采取以下两种救济途径来进一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等规定,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提起行政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法律)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行政法律所另有规定的行政起诉期限有5天、10天、15天、30天等不同期限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法律)第十条第五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法律)第三十一条等规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第三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含行政律师)代为参加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什么是“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所谓“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是指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其直接依据来自于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申请主体是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依据是其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决定。从《批复》表述的准确性而言,重在强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有关限期拆除决定等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强调“非诉”的意义,首先在于严格区分是否属于诉讼中的强制执行。在诉讼案件中,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即属于诉讼中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形。至于一些地方行政机关在诉讼中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被诉行政行为的,原则上不得准许。而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非诉”。
其次在于严格区分行政机关有无行政强制执行权。只有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才可以向法院提出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而行政强制法、城乡规划法已经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需要说明的是,司法实践中对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存在两种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是完全授权,即只要是“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都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另一种意见认为是特定授权,即只有其他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的强制拆除权时,才可“依法”强制拆除。
该条专门针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问题,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孤立地看,可能存在上述争议,但如果结合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以及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的规定,则不会产生理解歧义。
同时,所依之“法”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有关“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的规定,应当限于法律。
保障行政执行的基础是?
保障行政执行基础是行政沟通。
行政沟通是指在公共行政管理活动中,在政府各个部门和各个层级之间、各种人员之间以及行政组织与外界环境之间所进行的政务信息的交流与传递过程,它在本质上就是信息的交流与传递。
行政沟通的类型:按沟通渠道的确定性划分有正式沟通和非正式沟通;按沟通的路线划分有单向沟通和双向沟通;按信息流向划分有下行沟通、上行沟通和平行沟通;按沟通媒介或工具划分有口头沟通、书面沟通、网上沟通。
什么是法律事务的行政法律?
行政权,是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和管理公共事务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之一。
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对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特点
执行性
就本质而言,行政权是执行法律、执行权力机关意志的权力。
法律性
行政权由法律设定或认可,其行使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强制性
行政权的实施以国家强制力作为最终保障,权力作用对象须服从行政管理,其他国家机关有协助的职责。
优益性
行政权是执法权,代表公共利益。在行政权行使过程中,权力主体享有特定的优益权,具体体现为职务上的行政优先权和物质上的行使受益权。
行政执行是干什么的?
是指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1.实施法律的功能、实现政府管理的职能、保障权利的功能。
2.行政执法要坚持的基本原则有: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效率原则、诚实守信原则、责任原则。
行政侵权的法律后果是?
如果当事人对相关遭遇行政侵权,且在复议后仍然无法解决问题的,应该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会依法审理审判,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法律执行的单位是什么?他与行政执法有区别吗?
按照三权分离的现代体制:我国的立法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司法机构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监察院及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行政就是我们的国务院了。其中的司法部门就是法律执行机构了,而行政执法的机构就是公安系统了。两者是分开的,不能混淆。
狭义上的法律执行是指什么?
在广义上,法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在狭义上,法律执行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重要环节,须坚持合法性、合理性、信赖保护、效率等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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