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图怎么画
法律关系图怎么画
法律关系图是一种法律分析工具,通过图形化的方式展现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和条理性,有助于深入理解法律问题和解决法律纠纷。以下是法律关系图的画法。
一、确定主体
首先,需要明确法律关系图的主体,即图中所要分析的法律主体。可以是个人、企业、政府机构等,也可以是某个具体的法律事件或案件。
二、确定关系
其次,需要确定主体之间的陪橘拍法律关系。法律关系芦羡是指在特定的法律背景下,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如契约关系、民事责任关系、刑事责任关系等,确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三、画图
在确定主体和关系之后,就可以开始画图了。一般来说,法律关系图可以分为层次和框架两个部分。
1.层次
层次是指将主体和关系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排列,形成一个层次结构。在画层次图时,需要将主体放在最上面或最下面,将各个关系按照顺序排列,形成一个分层结构。
2.框架
框架是指根据主体和关系,将图形划分伍核为不同的框架,以便更清晰地表示不同的法律关系。在画框架图时,需要先画出主体和各个关系之间的连线,然后在这些连线周围画出对应的框架,以表示不同的关系。
总的来说,法律关系图的画法需要先确定主体和关系,然后根据不同的情况画出不同的层次和框架,以清晰、准确地表示法律关系。在画法律关系图时,需要注意主体和关系之间的逻辑顺序和连线的粗细,以便更好地展示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和条理性。
简述法律关系的概念?
所谓法律关系的方法,是指识团闹别并确定某特定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处于肢或握哪个法律关系之中,进而寻觅与之相适应或类似的法律规范,据此法律规范乃至整部法律甚或法治,确定该法律关系中的全部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及其相互关联,以妥当地处理系争案件。
应当确立并运用法律关系的方法,源自民法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要求,而非外力强加于人的结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仲裁请求,自原告或申请人的一侧审视,即为民事权利,从被告或被申请人的一侧观察,就是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必须存在于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之中,不可能置身其外。即使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也必然处于民事法律关系之中,在无具体的法律事实出现时,构成抽象的民事法律关系;一旦出现具体的法律事实,就形成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某项民事权利究竟是处于A法律关系之中,还是归属于B法律关系之内,应当适用哪部法律的哪个条文,其生效条件、实现条件,其效力强弱,其负担有无及轻重,受到怎样的对抗(抗辩、抗辩权的行使),等等,可能大不相同。自民事义务入手,结论也是如此。假如某项民事权利被张冠李戴地放置于B法律关系之中,法律适用也就自然地错位,该项民事权利的效力强弱、负担状况、相应的抗辩及抗辩权等就难免偏离,甚至于义务人都不对应了。《意大利民法典》第1369条规定,在有疑义的情况下,对有多重意思表达的解释,应当取其符合合同性质和目的的方式理解之。如果某人“希望规定”一个与该合同类型不相同的特别规则,则他必须确保该规则被明确纳入合同。否则,原则上应按合同类型予以解释。这在一定程度上道出了法律关系方法在合同解释中的价值。
既然如此,审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仲裁请求有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必须先行确定其请求权处于哪个法律关系之中,然后寻觅与之相应的或类似的法律规范,适用法律。当然,尤其对于尚未纯熟把握法律关系方法者而言,此种锁定具体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规范的工作,不易一蹴而就,而是胸怀公平正义,目光反复地巡视于具体的诉讼请求/仲裁请求与具体的法律关系之间,具体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规范(抽象的法律关系)之间,最终达到目的。这种工作之“不易”,在系争合同属于合同联立、混合合同的情况下,突出地显现出来。假如系争合同文本本来载有租赁、买卖、雇佣诸典型合同的构成部分,或二重典型合同,或类型融合合同,等等,裁判者却不顾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简单化地把系争合同仅仅归结为一种典型合同,如买卖合同,或者将本属租赁元素的约定误作借用合同的构成部分,等等,就肯定没有找准当事人的诉历庆讼请求或仲裁请求所处之法律关系,结果是法律适用错位,案件处理得不当,这就可想而知了。
把握和运用法律关系的方法,切忌一上来就利益衡量,而应是逐次使用概念/类型、法律性质、法律构成、矛盾的主要方面、类推适用、目的性限缩/目的性扩张等方法,会避免解释者主观好恶、主观臆断、先入为主地解释合同,处理案件,酿成背离公平正义。我们不能忘记这样的告诫:“结论价值”存在于,对基于“为何”这一问题的回答所得出的目的——或者人们也可以认为“利益”——予以正确评价。然而,人们总是应该注意的是,关键应当对行为依其作出时的状况予以解释,解释者不能为了“结论价值”,即不能为了从利益角度出发看到的“结论价值”而无视行为,将行为本身根本不具备的含义强加于其。
把握和运用法律关系的方法,不难辨明一段时期以来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之争的谁是谁非。为了简便,在此仅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例辨析其归属。许多行政法学者主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行政合同,理由种种,其中之一是行政机关将其管理国有土地的行政权一点一点地转移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关系中了。这是混淆不同种类和性质的法律关系的典型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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