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设立? 法院附近可否设立律师事务所?
抵押权的设立?
1、登记生效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登记对抗
当事人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动产的浮动抵押
(1)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2)浮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浮动抵押即使已经登记,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法院附近可否设立律师事务所?
法院附近当然可以设立律师事务所了。相关法律规定实力律师事务所只要符合合伙人的人数要求一定的注册资金,并且办公场所属于商业写字间或者是商业办公用房,就可以设立律师事务所。如果法院附近有商业用房的条件就可以设立律师事务所。
抵押权什么时候设立?
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以动产抵押的,可以办理抵押登记,也可以不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而是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一条
依据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动产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设立规则?
一、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1、以动产为标的物设立抵押权的,抵押权设立要件
抵押合同有效;
抵押人具有处分权。
2、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无须公示,既不须登记,也不须交付。
3、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4、禁止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5、以禁止抵押的财产设立抵押权的,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也不能设立。
6、先抵后封不影响抵押权的实现
已经设立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二、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1、不动产抵押权设立要件
抵押合同有效;
抵押人具有处分权;
办理抵押登记。
2、不动产包括以下标的物
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正在建造的房屋(只能办理抵押的预告登记)。
抵押权成立和设立的区别?
没理解题目的意思,我想你想表达的意思,是否是抵押合同生效与抵押权设立的区别:
抵押合同并非是取得抵押权的必要条件,仅仅是在设定方式取得抵押权的时候我们才需要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权与抵押合同存在着相当大的关系,可以得出抵押合同和抵押权之间是有关联的,要用关联的眼光看待二者。
1、对于以不动产进行抵押的合同
在抵押权效力何时产生问题上, 采取了登记要件主义模式, 即抵押权的设立以登记为必需要件,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在抵押合同的债权性效力与抵押权设立的关系问题上, 采取了区分对待的方式,。
换言之, 即使抵押权最终未能设立, 抵押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 由此而导致的当事人之间的债权性法律关系也不因之而被视为不存在—事实上, 根据《物权法》,抵押合同之外的其他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也均按此原则处理。
2、对于以动产进行抵押的合同
与不动产抵押相比, 在抵押权效设立上, 同时采取了纯意思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 对于一般动产抵押, 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并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于以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和航空器进行的抵押, 还有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进行的浮动抵押, 则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但未经登记者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抵押合同的债权性效力与抵押权设立的关系问题上, 也采取了区分主义的模式—在这方面, 虽然不存在《物权法》第 15 条那样明确阐述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有效成立与登记无关的相关法条。
扩展资料:
如何确定抵押合同生效的时间
依据不同性质的物设定的抵押权,有必须经登记后才能生效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两种抵押合同。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42条之规定,法定必须办理登记才生效的抵押合同一共有五种分别是,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去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林木抵押的,应到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应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为什么抵押权登记时设立?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是我国法律的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以房地产作抵押物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抵押权和质押权的设立?
抵押权一般由不动产做为抵押物,质押权以流动资产为质设立。
抵押权自什么时候开始设立?
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为什么合同生效抵押权设立?
抵押权登记的目的在于告诉公众在该物上抵押权设立、变更以及消灭的法律信息。其目的,是让第三人了解该物抵押权的变动情况,然后,自己决定是否进行有的法律行为。
因为,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对债权人对自己是否成为抵押权人以及成为第几顺序的抵押权人的事宜无权作出禁止性规定。
如果在抵押物上已经存在着顺位优先的抵押权,抵的权人的权利实现就会受到障碍,就会有风险,但如果进行抵押权登记,就可以给抵押权取得人提供足够的警示,使之了解设立后顺位抵押权的风险,从而为其行为选择提供全面的法律帮助。
正由于抵押权登记的警示功能,各国法律都规定,在同一物上可以设定多个抵押权,且不考虑该物的价值是否低于债权人的价值。
法院副院长签发哪些法律文书?
法院分管刑事副院长签发刑事判决书、调解书及刑事裁定书;分管民事的副院长签发民事、经济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及裁定书,分管行政的副院长签发行政判决书、调解书及裁定书,分管立案的副院长签发立案是否决定受理的裁定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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