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儒家化对后世的影响?
法律儒家化对后世的影响?
积极影响
(1)礼法的高度结合,使得存在于法律与儒学之间的矛盾得到调和,两者的协调发展得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随着儒家思想对人们的渗透,使得人们更容易认可封建社会的法律。
(2)封建统治者借助儒家文化,发挥儒学价值在维护统治秩序方面的作用。在民间家族统治中,儒家思想的渗透不可不说是全面的。对民间适用的法大都以默认或肯定的形式予以确认,利用它来安定社会,以促进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的最大限度地结合。
(3)儒家思想中“先天下之忧而忧”、重视气节、讲求修养、发愤图强等对增强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历史使命感,爱国节操,促进国家的繁荣具有重要作用。
(二)消极影响
(1)法律儒家化使得人情在司法审判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虽然法律往往是以强制性规范的面目出现,但其仍然要受到天理、国法、人情的约束,此现象在封建社会中并不少见。甚至有时当天理、人情与国法发生严重冲突,官方往往会遵从人情,暂屈国法,法律就这样在人情的笼罩下苟延残喘。
(2)在封建社会产生的等级特权思想的影响下,使得法律明文规定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有时在现实中得不到贯彻,比如:因受到特权例外的影响,会出现有罪被判无罪,应判重刑的被判轻,应判死刑的被判无期。
(3)在儒家“无讼”思想影响下,造成了中国古代司法道德化。于汉形成的“无讼”文化,由于它强调对“无讼”的形式上的追求,在一定程度上扼杀了人们对正当权利的追求。直至现在还有许多人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家丑不可外扬,放弃司法诉讼,使自己的权力得不到救助。
秦朝法律制度儒家化的表现
秦朝有一条例类似于汉朝时期的儒家化之后的刑罚,类似于亲亲得相首匿原则。那就是秦朝的诉讼程序之中的非公室告。
秦朝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等引起的诉讼,称为"非公室告",对"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坚持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
儒家思想法律化原因?
儒家思想是中国的传统思想,教育世人以人为本忠孝礼仪为原则,最为重要的还是他的道德层面的建设和管理,人只有先经过道德约束为标准才能规范自己的行为包括违法犯罪的行为,所以从古自今国人在世界文化建设都深受影响。既然是育人行为规范当然法律也可以作为参考和依据作为约束某种违法违规的行为加以立法,使其更能约束人民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
中国古代法典化特征?
1.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礼法结合的具体表现是以礼为主导,以法为准绳;以礼为内涵,以法为外貌;以礼移民心于隐微,以法彰善恶于明显;以礼夸张恤民的仁政,以法渲染治世的公平;以礼入法使道德法律化,法由止恶而兼劝善;以法附礼使法律道德化,出礼而入于刑。礼与法的结合可以有效地推动国家机器的运转,构成了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和特有的中华法制文明。
2.家庭本位,伦理法制
3.法为治世之具,缘法断罪
4.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5.法典体例上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与法律体系上的“诸法并存,民刑有分”
法典体例上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并不等于法律体系上的“诸法并存,民刑有分”。所谓法律体系是指本国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整体。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多样,决定了法律调整方式的复杂多样,从而形成了不同对象的若干部门法,它们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各个相对独立的部分。法律体系是社会发展的客观结果,不是任何个人主观意志的产物。
至于一部法典的体例,则为立法者主观的产物,是立法者立法思想、立法原则与立法技术的具体应用。
因此,两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否则便会产生与中国法制历史真实过程相悖的认识。
汉代法律儒家化影响到哪个朝代?
一直影响到明清代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两汉时期,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始阶段。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二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阶段。《唐律》使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融为一体,从而也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
另外,从两汉至隋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是逐步深入到最后完成的过程。
儒家文论的总体特征?
先秦儒家把战争作为关系人民生死、国家存亡的大事来看待,认为文、武之道不可偏废。在他们看来,战争的目的性服从于战争的正义性,战争目的或动机的正义性是战争正义性的前提,而战争的正义性又取决于战争的过程是否保民、恤民,保民恤民的仁义思想则源自儒家厚生利用、无伤为仁的深厚生命精神。保民恤民、厚生利用的原则就必须反对战争,好战必亡,忘战必危,而即使而“止戈为武”、“以战止战”是必要的,那么它也必须最大限度地不伤及无辜,不破坏民生。先秦儒家“敌国不相征”观点乃认为平等的国家之间,一方纵然有征讨另一方的道义理由,但它也没有发起征讨的权利,而必须由超越国家形态和国家利益的更高组织付诸实施;但是,先秦儒家并不以为“敌国不相征”可以成为对内持续暴政且拒绝外国正义性干涉的绝对理由。为抵御外侮和保障国家与社会的长治久安,先秦儒家以为必须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发展战备,加强对国民的战事训练,以低伤亡、低代价赢得“救无辜,伐有罪”之战争。
先秦儒家思想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治特征:
孔子对于中国政治思想的贡献在于,他系统整理了继承和丰富了以往的历史遗产,创立了以仁礼为核心的政治思想。
1、重视传统、注重继承,儒家一贯主张“祖述先舜 宪章文武”,欣赏古昔、效法先王,孔子就说他自己“述而不作,信而好古”,他整理六经也是为提倡古道。后来,孟子则提倡“法先王”少“言必称尧舜”
2、政治和伦理结合,对儒家来说,政治是伦理的扩大,伦理 是政治的基础。他们认为修身、齐家是治国平天下的前提,名份制则是儒家伦理的理论基础。即“君君臣臣子子”,要按照礼的关系摆正君臣关系维护这种关系要靠内心的自觉性,即思孝梯。
3、在治国方略上主张德治,以德为主,德刑相辅强调为政以德。孔子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这是对德政可能产生的良好效果的总的描述。孔子还主张对民要“道之以德,齐之以礼”他认为应该用道德和礼教来管理群众,认为理想的政治是免刑。孟子继续了这个传统,主张“省刑罚”,提倡以礼化为主,强调道德礼教在稳定社会次序方面的重要性。而德治的主体是统治者,统治者自身必须加强道德修养才能正人。
4、重人治:君民同乐的太平治世,一直是先秦儒家笃信渴求的乌托邦以及性善的理论基础,注重对人进行利导的礼治而不是对人实施纯粹强制的法治成为一种必然。先秦儒家所推崇的社会组织形式可以归纳为“内仁外乱”。孟子认为行仁政首先要重民,“民为邦本”继承并发展先贤的民本思想,提出“民贵君轻”的观念
5、和贵中庸:“中庸”是儒家思想的重要道德观念,最早由孔子提出,核心是“致中和”,这正是对“中庸”思想的发展,要求事物的各个部分、各个方面都要适度,达到“中的状态,事物总体才能和谐,社会才能长治久安”。
6、在天与人的关系上重于人事,虚于天命。
二、伦理特征
儒家的基本范畴是仁和礼,仁是思想的内核。仁,其本意就是人与人之间和睦、亲密的关系,故儒家讲尊贤也讲亲亲。孔子主张“仁者爱人”,“爱人”就意味着不仅要求仁者爱人,而且包括许多其他方面的道德要求:“恭,宽,信,敏,德”这五者之中孔子比较重视信,他认为“信”是一个很重要的规范。“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他还认为能做到仁的人其性格具有刚、毅、木、讷的特点,也主张“”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等等。孟子继承并发展了其“仁”的思想,提出了“仁政”的思想,并以人性论、良知论作为仁政说的人性论基础。性善论是他学说的核心。礼则是仁这一内在品质修养要求的外化,即一种外在他律性的规范和典章制度,孔子的“礼”却是积淀在仁中的孔子根据当时的社会背景,认为克己复礼是最能直接实现仁的。即“克己复礼为仁”。只有按照“仁”的要求来约束自己,才能做到“非礼勿听,非礼勿视,非礼勿言,非礼勿动”。仁是主观道德修养,礼是客观制度规范。仁是内心自觉,礼是外在控制,构成了“内仁外礼”的整合关系。
三、经济特征
在颇具伦理特色的中国思想史上,利义问题一直是一个问题。从先秦到西汉初似乎只讲重义轻利,没有把义利绝对对立起来,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因为君子和小人是对立的,后人便以为孔子说的义利也是对立的。但孔子也说过“义以生利”说明他并非将义利绝对对立起来的。对义利只有厚薄先后之别,“君子笃于义而薄于利”。另外,先秦儒家具有明显的财富观点,在儒家来讲,认为人民的贫富与国家的治乱安危有很大的关系。孔子把民众的富贫看作是关系到五朝存之的重要原因。孟子则提出了“恒产”说。但同时他们都提倡对财富欲望加以强制,要重义轻利。孟子更是提出“养心莫善于寡欲”。
四、教育特征
孔子对教育的贡献是巨大的,提出了有教无类的教育思想,他创办私学,使学移民间,开创了平民能够接受教育的新时代。先秦儒家除了学礼、义、信等知识外,还考察为政治国的能力,强调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与统一。另外还重视“学知知之”和学思结合的学习方法。在学习上,孔子要求弟子应具有求实的态度“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
五、文化特征
中国文化中普通存在着“和合”观念,和而不同,兼收并蓄乃大。孔子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
汉代法律儒家化在司法上的表现时是?
汉代法律儒家化在司法上的表现是“春秋决狱”,从汉代开始一直到明清时期,它对 我国古代法律的发展影响是比较大的。
追溯到西汉中期,审判员遇到涉及伦理和人情的 两难案件,在无法律明文规定处理方法的情况下,儒家学派有影响力的人物建议参考儒 家经典著作去判案,考虑犯案动机去进行判决,比较突出的断案原则是原心定罪,从主 观出发去看案件是否遵从了“亲亲”与“尊尊”。
从而使得汉代以来的一些案件审判带有儒 家思想的色彩,实现了礼与法的交相融合。
汉代法律儒家化在司法上的表现是(2?
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法律的特征?
法律是指一切由国家主权机关立法机关颁布、确认并规范公民、组织和行政机关等行为范围以及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规则和准则。这些规则可以体现出以下几个特征:
1. 强制性:法律规定的行为准则必须被人们遵守。它们通常带有“应当”“禁止”或“不得”的语气,建立在政治、道德、经济等方面的明确规定之上。政府、法院等机关还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不服从者服从法律。
2. 广泛性:法律适用范围广泛,包括每个公民和组织,不论其个人生活还是社会角色,都必须服从法律的约束。
3. 公正性:法律应该具有公正性、客观性、中立性和无偏见性。法律应当平等对待相同情况下的人们,不管他们的社会地位、背景、性别、种族等差异。
4. 可变性:由于社会制度和经济形态的不断变化,法律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随着时间发展和社会现实的需要变化而逐步更新和改革。
5. 统一性:法律要求每个国民都必须遵守相同的法律,以维护国家权威和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总之,法律是一种由国家机关或法定组织制定的强制性规则和准则,它必须包括公正性、可变性、广泛性、统一性等多种特征,并始终被政府和公民遵守和执行。
中国古代城镇化的特征和原因?
城镇规模。
就以北宋的东京开封和南宋的京畿临安为例说下。这主要是因为封建时代京城作为全国的政治文化经济中心,无疑是最大最繁华之地。它而不像我们今天的城市,是以工业种类和社会资源来分布。按照规模来讲,只能相当于今天的二线省会城市的一个区。东京开封常住人口最繁盛时期也只有150万(《宋史地理志》)南宋临安全盛时期常住人口124万(太平寰宇记里有所描述)。至于州郡侯国县邑数字上可能比唐贞观时候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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