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中“重复起诉”和“同一法律关系重复起诉”有什么区别?
司法中“重复起诉”和“同一法律关系重复起诉”有什么区别?
一、重复起诉 一般是指同一案件向两个法院提起的诉讼。我国法律规定,同一案件不能向二个以上的法院起诉。 二、同一法律关系重复起诉 一般是指同一法律关系,法院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或裁定,又重新起诉的。 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判机构已作出生效裁判的同一纠纷,当事人不能在提请裁判机构重新裁判,裁判机构亦不能再行受理当事人的申请而重新裁判。其核心内容就是禁止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重复起诉。民诉法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请注意,有时重复起诉的含义,实际上是包含“同一法律关系重复起诉”这种情形的。
不同的法律关系可否一并起诉?
同意基于不同法律关系的多个诉讼请求可以一案合并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共同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
当事人在起诉时混同不同法律关系的处理?
一、程序性要件的随时审查原则与主动审查原则。
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管辖上诉中法院审查的范围与界限。司法实践中,因争议的焦点一般都是原审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对诉讼是否成立大都没有什么争议,法院一般只是对管辖权问题进行审查。即便被告认为原告对自己的起诉系恶意,己方与案件没有任何关系,在提出管辖异议时也很少要求直接驳回对自己的起诉,而只是要求法院移送对自己有利的法院管辖。因诉讼请求是否成立、纠纷是否存在等事项系实体审查范围,故在管辖上诉审查中一般都不予审查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法律纠纷。管辖审查作为一种程序性审查,无论是审查期限还是审查方式,都决定了在管辖审查中应尽可能地避免越过程序性的界限而误入实体审查范围。但是,管辖审查的有限性并不等同于管辖审查中只应该审查管辖权问题,特别是在涉及恶意抢管辖的时候应适当地拓展审查范围,必须严格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审查范围过小而导致的程序不公平。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属于程序性要件。只有满足了程序性事项要件,法院才能够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尽管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没有明确地区分诉讼要件和判决要件,但在事实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事项其实就是属于诉讼要件,只有满足了这些程序性要件,法院才能立案审理。但是,诉讼要件并不完全局限于该条的规定,在大部分案件中,符合该条规定,法院即可立案并交由业务庭进行审理。但是,部分案件的起诉,即使形式上符合该条规定,但也仍有可能并不真正符合起诉的要件。特别是当起诉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时,原告对不同被告的起诉可能都有法律依据,所涉及的不同法律关系也不一定能够区分主次,但是,原告可能借此来争抢管辖权以获得程序性利益。另外,如果原告起诉同时行使了多种不同的请求权,则还有必要结合相应的实体法来进行考量,以此判断原告的起诉是否损害到了第三人的诉权。因此,对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完全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为判断标准。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涉及法院能否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因此,在诉讼的任何一个阶段法院都有权予以审查。法院不仅应该审查,而且应依职权予以主动审查。即使当事人没有主张和申请,法院也必须依职权予以斟酌。同一符号在不同文化中的不同含义?
符号在不同文化中的不同含义:
OK同一符号在不同文化中用不同的含义,美国人对于OK手势就是表示为种族歧视的手势;而法国就是表示空和零的意思。日本人是为数不多的钱。突尼斯人的手中就表示我要杀了你。
起诉书附件中涉及协议用原件还是副本
用复印件,原件在证据交换或庭审质证时出示。
不同物质在同一溶剂中的溶解度?
固体的溶解度是指在一定温度下, 该物质在100g溶剂里(通常为水)达到饱和 状态时所溶解的质量。 (单位:g;也可用mol/L表示),不同物质在同一溶剂中的溶解度不同。
如果二种溶质同时溶解于同一溶剂,二种溶质有时会互相干扰溶解度 ,某些溶质溶解态分子,如蔗糖,而某些溶解态为离子,如氯化钠.每一个物质的溶解都是由溶解度常数或溶解平衡来控制的.溶解平衡是任何化合物在饱和状态下固体和溶解态的化学平衡.不同的溶质之间如果溶解后没有相同的粒子,那么他们的溶解是互不干扰的.
不同气体在同一容器压强不同吗?
要控制变量,结论都有前提的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在一定范围内,压强越大,体积越小。
PV=nRT,不同气体,在同一环境,压强可以相等,也可以不等,比如压强相等的氢气和氧气,那么只要温度物质的量,容器的体积相同,那么压强就相等了。
在医患法律关系中,患者有哪些权利?
权利:
1、享受医疗服务权:公民患疾病或受到其它伤害时,享有从医疗保健机构获得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
2、生命健康权:公民的生命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公民有权维护自己身体组织的完整和器官的正常机能;
3、人格尊严权: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不得因年龄、病种、社会地位、经济状况等因素,受到歧视或者其它不公正的待遇,患者享有受到尊重的权利;
4、知情同意权:患者对自己的病情、医生做出的诊断、即将接受的治疗及其效果、要支付或已支付的医疗费用等,有权知道全部真实情况,并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医生提出的手术及手术方案、特殊检查、使用贵重药品或其它特殊治疗的建议;
5、隐私权:患者有不公开病情、家庭史、接触史、身体隐蔽部位、异常生理等个人生活秘密的权利,医院和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泄露。
6、获得医疗损害赔偿的权力:由于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而造成身体受到损害的患者有要求获得经济赔偿或重新得到治疗直到完全治愈的权利;
7、医疗监督权。
义务: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患者在就医过程中需要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医院规章制度
这是患者应遵循的最基本义务之一。如果违反有关的医院规章制度,将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卫生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医院程序的联会通知》第1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危害医疗服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情节严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合作医疗
医疗服务不仅要求医疗人员尽职尽责,更要求患者给予充分配合,只有这样,医疗活动才能进行下去,如诚实、全面地向医务人员提供相关信息,遵守医疗服务人员的叮嘱和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配合医学教学活动等。
三、接受医学检查
医学检查的目的是明确病情,以便对症治疗,这也是医务人员进行医疗行为的手段。因此,患者至入院就诊时起自然要承提此义务。
四、尊重医务人员的人格与工作
医疗服务者是提供医疗服务行为的主体,他们的工作、人格与患者的人格一样都必须得到尊重。近年来,患者及家属打砸医院、殴打、杀害医务人员的事件屡有发生。据北京近三年来的统计结果表明,共发生了502起伤害医务人员的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严重干扰了医疗机构的工作秩序,引起了医务人员的严重不安,直接影响了就医者的正常就医活动。根据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通知的规定,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行为,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接受强制医疗
强制性医疗是针对就医者患有医疗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对患者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进行的一种专门性隔离治疗行为,其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定。因此,患者必须以国家和社会的安全为首要利益,自觉履行该项义务。患者的家属也有积极配合患者履行该项义务的责任。
六、交纳医疗费用
医患关系是一种有偿的合同关系,医疗服务者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患者向医疗服务者交纳各种合理医疗费用是此合同关系的基本内容,患者必须严格履行此项义务。
七、签署同意书
签署同意书实际上是患者授权医疗服务人员对其进行医疗诊断的民事行为,即同意医疗服务者对其进行“可允许范围内”的医疗伤害行为。
当事人的起诉中包含两个法律关系怎么处理?
这里的问题应该是民法中关于诉的合并的问题。我国民法中规定:诉的合并,是指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之间有牵连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裁判。诉的合并,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诉的合并,专指诉的客体的合并。诉合并的条件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是彼此独立的几个诉在主体或客体上具有关联性。
诉的合并的意义在于提高诉讼的效率,防止在相互关联的问题上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二是受理案件的法院至少对数个被合并之诉中的一个拥有管辖权;
三是合并的各诉在审判时必须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
要么都适用普通程序,要么都适用简易程序;
四是合并的时间一般应在一审言辞辩论终结前;
五是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所以说两个法律关系(即两个客体)如若是满足合并条件,那么就会合并,否则需要一个个处理。
为什么同一物质在不同的溶剂中的吸收光谱不同?
溶剂对物质吸收光谱的影响较为复杂,改变溶剂的极性,会引起吸收带形状的变化.溶剂的极性由非极性改变到极性,精细结构消失,吸收带变平滑,有时还会改变吸收带的最大吸收波长λm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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