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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还的最新法律?
1、其实父债子偿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我国法律规定: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里的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这个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依法确定、变更和废止民事法律关系,并承担最终结果。由此可见,不管是父亲借了多少钱,只要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所借款项的用途与其他人无关。那么,它与债权人的借贷民事法律关系仅对他们这些当事人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只有借款的人才有还款的法定义务,与其他人一点关系也没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在继承人以被继承人遗留的全部财产抵偿债务后,无论债务是否已清偿完毕,继承人都没有义务以自己所有的财产继续清偿,除非继承人本身自愿。
父债子还最新法律解释?
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死亡的,由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债务;继承人不继承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
信贷法律最新规定?
《民法典》及《有关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自2021年1月1日生效实施,至今已经1年时间,随着大量案例的出现,对相关条文如何理解与适用变得越来越清晰。另外,近两年,为配合民法典的实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各部委、最高院等密集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这些法律法规很零散,但其中很多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都与银行的信贷业务密切相关,以往我们的培训更多聚焦于民法典,忽略了对这些法律法规的学习。
为帮助信贷机构的从业人员更好的掌握民法典实施1周年以来法院的最新观点,以及更好的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我们特组织本次培训班,欢迎报名参加。
本次培训的内容分为两大版块。
在第一个版块中,主讲老师会系统梳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各部委、最高院等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包括《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公司法修订草案》等的最新规定,聚焦信贷业务,对其中的重点条文进行讲解。
在第二个版块中,主讲老师会根据《民法典》及《有关担保制度解释》的最新规定,结合2021年1月1日至今的最新司法案例,对信贷业务中的热点疑难法律问题进行集中讲解,并给出应对措施。
供暖法律规定最新?
第1条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工业池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工业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2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3条。冬季采暖,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工业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储蓄管理条例最新20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储蓄事业,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储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国境内办理储蓄业务的储蓄机构和参加储蓄的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各银行、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
第五条 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参加储蓄。
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储蓄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储蓄机构和储蓄业务的审批,协调、仲裁有关储蓄机构之间在储蓄业务方面的争议,监督、稽核储蓄机构的业务工作,纠正和处罚违反国家储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采取适当措施稳定储蓄,保护储户利益。
第八条 除储蓄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储蓄业务。
第二章 储蓄机构
第九条 储蓄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方便群众,注重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十条 储蓄机构的设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并申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储蓄机构的设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
(二)熟悉储蓄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四人;
(三)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备。
第十二条 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储蓄机构可以设立储蓄代办点。储蓄代办点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十三条 储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营业,不得擅自停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
第十四条 储蓄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五条 储蓄机构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
第三章 储蓄业务
第十六条 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人民币储蓄业务:
(一)活期储蓄存款;
(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四)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
(五)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
(六)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七)华侨(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八)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
第十七条 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外币储蓄业务:
(一)活期储蓄存款;
(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外币储蓄存款。
办理外币储蓄业务,存款本金和利息应当用外币支付。
第十八条 储蓄机构办理定期储蓄存款时,根据储户的意愿,可以同时为储户办理定期储蓄存款到期自动转存业务。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住房改革的有关政策和实际需要,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个人住房储蓄业务。
第二十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金融业务:
(一)发售和兑付以居民个人为发行对象的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
(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业务;
(三)其他金融业务。
第二十一条 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代发工资和代收房租、水电费等服务性业务。
第四章 储蓄存款利率和计息
第二十二条 储蓄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储蓄机构必须挂牌公告储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变动。
第二十四条 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二十五条 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二十六条 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二十七条 活期储蓄存款在存入期间遇有利率调整,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全部支取活期储蓄存款,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二十八条 储户认为储蓄存款利息支付有错误时,有权向经办的储蓄机构申请复核;经办的储蓄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复核。
第五章 提前支取、挂失、查询和过户
第二十九条 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
第三十条 存单、存折分为记名式和不记名式。记名式的存单、存折可以挂失,不记名式的存单、存折不能挂失。
第三十一条 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5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
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储蓄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的,储蓄机构依据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办理过户手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纠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开办储蓄业务的;
(二)擅自设置储蓄机构的;
(三)储蓄机构擅自开办新的储蓄种类的;
(四)储蓄机构擅自办理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的;
(五)擅自停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的;
(六)储蓄机构采取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的;
(七)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变动储蓄存款利率的;
(八)泄露储户储蓄情况或者未经法定程序代为查询、冻结、划拨储蓄存款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储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复议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储蓄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犯储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的定期储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内,依照本条例施行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计息事宜。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1993年3月1日起施行。1980年5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存款章程》同时废止。
取保最新法律规定?
1 最新法律规定是要求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2 这个规定的制定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和自由,同时也是为了满足司法程序上的需要。3 在执行取保候审措施时,还需要考虑到案情的严重性、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家庭背景、是否有外逃风险等因素。
甘肃法律援助条例最新?
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
(2011年7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无偿提供的法律服务。
本条例所称法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注册登记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司法鉴定机构等。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法律专业人员。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家暴父母法律最新规定?
家暴夂母的最新规定是对父母进行殴打的,触犯的法律包括以老年人权益保护法,2情节严重的还会触犯刑法,要追究刑事责任,对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关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字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迁坟的法律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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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地修建高速公路为例:在征地范围界桩内的坟墓所属权个人。持个人户口本。二代身份证。将坟墓所在地段数量和下葬年限上报村委会备案。征地方会同民政部门将征地界限内坟墓迁移补偿费公布(下葬10年内800元。10到50年1200元。50年以上的2000元)。民政工作人员会同村委会工作人员到达坟墓现场拍照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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