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短的法律案例? 法律案例分类?
简短的法律案例?
1.法制案例小故事
一天,学生小丽放学以后,正在校门口等她妈妈来接她回家。这时,一名陌生男子骑着自行车到小丽身边,说:“你在等妈妈接你回家是吗?”小丽点点头。那名男子接着说:“你妈妈在单位里正开会,让我接你回家。”小丽听这人说得有板有眼的,没有半点犹豫,就跨上了自行车。但是,当车子骑出去不远,小丽发现不对了——回家可不是这条路!啊!她知道上当了,大声地哭道:“放我下车,我要回家!”喊声惊动了行人。行人围拢过来,问明了情况,将骑车人扭送到派出所。原来,此人是专门拐卖儿童的罪犯。
【反思】:
现在社会上有骗子、坏人。他们抓住小学生年纪小、单纯、易于上当的特点,用一点小恩小惠或叫你干坏事或骑到外地拐卖你,或骗到幽静的地方侮辱你,或作为人质敲诈钱财,这样,小朋友的身心受到伤害,还危及生命,给家长带来痛苦伤心,使学校老师担心。
我们学生一定要学会自我保护,遇事动脑不上当受骗,不要让坏人得逞。对来路不明的陌生人,要多问几个为什么,不听信花言巧语,不轻易行动。遇事可请老师、家长帮忙。我们在外面是随时可能遇到坏人,在家时也不能放松警惕,遇到陌生人多长个心眼,不要上当受骗,因为坏人是无孔不入的。
法律案例分类?
法律案例分为两大类:即民事案例和刑事案例
法律案例分析?
1、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违背了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城镇女生的死亡补偿金比农村女生高出三倍,这种同一地区同命不同价的规定显然是不公平的、不平等的、不合理的。因为它有违宪法的基本原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权利、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2、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着“同命不同价”的社会存在价值。同命不同价折射了城乡二元论。人身权利无差别,人创造生活有差别。个人收入不仅无法统一,而且受地界、区域差别、能力大小等所影响,死亡赔偿金也就不可能统一。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对“同命不同价”的问题作出统一的、明确的和完善规定。
简短的法律经典案例?
案例一:中考前一天,五名社会青年冲进某校初三(3)班教室殴打初三学生林某,林某情急之中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威胁社会青年,其一名社会青年冲过去殴打林某时被划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安机关以林某携带管制刀具,对其进行了拘留。其家长承担也事赔偿责任。案例二:某中学生林某因与同年级同学钟某发生矛盾后斗殴,当晚8时许钟某纠集同学挟持林某到校外一小巷内,将林某打倒在地。后来林某起身掏出水果刀,对其中的王某等人乱刺后逃离现场,王某被刺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1月17日,法院以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关于法律特征的案例
1. 法律特征的案例是存在的。2. 这是因为法律是社会规范的体现,它具有一定的特征和原则,这些特征和原则在实际生活中会被具体案例所体现和应用。3. 举例来说,比如在刑法领域,法律特征的案例可以是关于犯罪行为的案例,通过这些案例可以了解到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又如在民法领域,法律特征的案例可以是关于合同纠纷的案例,通过这些案例可以了解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通过研究这些案例,可以深入理解法律的特征和运作方式,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和指导。
法律权利法律义务的经典案例?
我可以为你提供一些经典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案例。
1. 《卢森堡诉卢森堡案》:这个案例发生在英国,是关于夫妻的离婚财产分割的争议。法院最终裁定,婚姻双方都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利,并根据特定情况进行合理的分割和分配。
2. 《布朗诉教育局案》:此案发生在美国,是关于种族隔离教育的争议。最高法院判决,种族隔离违反了宪法保障的平等权利,要求学校取消种族隔离政策,实现种族平等的教育。
3. 《菲利普斯诉马丁案》:这是一起涉及言论自由的案件。法院判决,公共场合的言论自由受到宪法保护,但也有限制。在该案中,法院认为,对他人造成直接危害或煽动暴力等言论不受保护。
4. 《巴兰德案》:此案发生在澳大利亚,是一起关于紧急情况下限制人身自由的经典案例。巴兰德先生在被当地警察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后提起诉讼,认为这违反了他的法律权利。最高法院最终判决,根据紧急情况,警察有权暂时限制人身自由以保护公共安全,但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并且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5. 《罗培林诉安捷伊公司案》:这个案件涉及产品责任法。罗培林先生在使用安捷伊公司的某个产品时受到伤害,并起诉该公司。法院裁定,根据产品责任法,生产商对于其产品的安全性负有责任,如果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受伤,消费者可以获得赔偿。
这些案例都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领域的经典案例,涵盖了婚姻财产分割、种族平等教育、言论自由、人身自由限制以及产品责任等多个方面。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店铺转让法律案例?
宕昌法院南阳法庭调处了一起店铺转让纠纷案,原告以被告未向其告知转让店铺是上楼唯一通道,每天多人次途经店铺严重影响原告生产经营为由,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口头转让协议,并退还7000元的转让费。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组织双方调解,双方各持己见,原告坚持认为被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在转让店铺时未告知店铺重要信息,造成原告重大误解,给付了转让费,双方应解除口头协议并由被告退还转让费。而被告认为,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转让前原告查看过店铺状况,当时未提出异议,现店铺钥匙已交付原告,转让费不应退还。
承办法官向双方讲解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知识,引导他们正确的处理纠纷,经过几小时调解,被告同意退还原告转让费,原告也愿意给付被告1000元作为转让期间的租赁费。至此,双方握手言和,案件得以顺利解决。
法官说法:这起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涉及几个重要法律常识,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口头协议的效力、合同实际履行但未签订书面合同是否有效、合同签订存在重大误解是否可以撤销合同等法律知识。本案中,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原告已经支付了转让款,被告也接受了原告的转让款,双方合同则成立。另外原告对店铺是唯一出行通道是事先不清楚的,被告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原告要求撤销双方的口头协议,返还转让款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鉴于原告向被告转款前未全面了解转让店铺的相关信息,对本案纠纷也存在过错,故应与被告共同承担因撤销合同造成的相关损失。
法律案例及分析?
1995年5月苏州某化工厂向本案被告过滤机厂购买两台压滤机,价值12万元。化工厂取得这两台设备只付了7万元,余款5万元未付。
1996年9月12日化工厂与日本两家公司成立了中日合资苏州先进化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50万美元,其中苏州化工厂出资90万美元,占20%,两家日本企业分别出资270万美元和90万美元,出资比例分别为60%和20%。96年9月先进公司与化工厂签订一份转让协议,先进公司以795万元购得化工厂包括上述两台压滤机在内的部分资产。
1998年3月因上述两台压滤机有故障,先进公司与本案被告联系后,于98年3月18日委托南化集团建设七分公司将设备送到被告处,但双方因价格分歧未达成修理协议。后被告以化工厂未付清5万元货款为由,强行扣押设备,要求先进公司付清5万元货款后才修理或放行。先进公司要求返还设备遭拒,诉至法院。
问:上述事实中有哪些法律关系?简述其主体、客体和内容。
分析:
1、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的购销同同关系。
2、苏州某化工厂与两家日本企业合资合同关系,组建先进公司。
3、苏州某化工厂与合资企业先进公司的购销合同关系。(本人觉得该法律关系中,卖受方属不当得利)
4、苏州某化工厂与先进公司的维修合同关系。
5、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6、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因购销售合同产生的两台机器的物权转移关系。(这个关系要看合同的规定)
7、苏州某化工厂与先进公司就两台设备的物权之争关系。
生活中的法律小案例?
1. 生活中经常发生的法律小案例很多,例如小偷偷窃、路口闯红灯、停车乱象等等。2. 这些小案件虽然看似微不足道,但是都有可能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或影响,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制裁和处理。3.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加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违法行为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及时采取合法维权手段,这样才能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和生活环境。
法律指引作用的案例?
法律对社会生活有指引作用,当某个行为法律上不认可,慢慢地,大家都不会去这样做,因为浪费时间和精力去做,得不到保护,不如不做。比如关于民间借贷,在法律没有划出线之前,民间借贷利息五花八门,每月10%的都有,后来,最高院出了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明确最高上限不超过24%后,我所见的绝大多数民间借贷合同,标准一下子就统一了,而且当事人也知道,超过24%法院也不会支持。这是正向的指引作用,今天,我们来聊一下反向的指引作用。
法院恶例——彭宇案。
大概情况就是彭宇将一摔倒老人扶起并送至医院,并垫付了部份费用,后来摔倒老人状告彭宇,说他摔倒是彭宇整的,要求赔钱。这个案子的真相如何?可能只有当事人知道,这可能会是中国当代史的谜之存在。但严格从法律的举证要求来说,被摔老人要指控别人导致他摔倒,那么,应该由这个老人应该提供证据他的摔倒是被告造成的。本案中证据不足以让法官觉得可以支持原告的请求,法官很头痛。在这种情况下,我觉得有且仅两种判法,法官可以原告无法证明侵权事实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反之,你觉得原告提供的证据让你相信被告确实有问题,那你就判原告胜诉。但是,法官用了最最最糟糕的一种,糟糕不在于结果,而在于推论,法官的推论是这样的:如果不是彭宇干的,彭宇为什么要去扶老人呢?如果不是彭宇干的,彭宇为什么扶起来后还要送医院呢?如果不是彭宇干的,彭宇为什么扶起来送医院后还得掏钱呢?所以,这足以证明就是彭宇干的。因为他心虚,所以才又扶人又送医院又掏钱。
现在说南京彭宇案,其实已是冷饭热炒,但做为学法律之人,至今提到这个案件,我仍存有怒意。中国人向来以尊老敬幼为美德,在社会日常生活中,如果一个人对陌生的老人不但从行为上给予帮助,还在金钱上给予支助,那这个人绝对受到众人好评,上个居委会好人榜是不成问题的。但按照法院这个逻辑,你扶老人就是因为你干了坏事,你不干坏事你干嘛扶老人!那么,谁还敢去当好人???所以,法院的这份判决,只能向大众表明一件事,大家不要当好人。大家想想,我们视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法律居然对救助行为做出如此的评价,谁还敢当好人?谁愿意当好人。
再次声明两件事:
第一,彭宇案真相如何,我不知道。我只是从法律上论证这个事,因此,不要从我这篇文章得出我认为老人就是讹诈的结论,反之亦然(值得注意的是,网上报道彭宇最后承认其确实和老人有过接触或者说是碰撞)。
第二,我不是说法院的关于彭宇案的判决是直接导致日后所有讹诈事件的原因。但是,法律是有社会行为指引作用的。
说到这里,大家也别忙着骂法院。你听过这样的言论吗?
“穿得这么暴露,被非礼活该”
“某某某这么老实都会打骂她,肯定是她有问题”
这些话,其实和彭宇案的法院逻辑有异曲同工之妙。
引用法院判决部份内容,原文可直接在网上搜索
本院认为: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被告在事发当天给付原告二百多元钱款且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原、被告一致认可上述给付钱款的事实,但关于给付原因陈述不一:原告认为是先行垫付的赔偿款,被告认为是借款。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原告家属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其借款给原告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伤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被告证人证明原、被告双方到派出所处理本次事故,从该事实也可以推定出原告当时即以为是被被告撞倒而非被他人撞倒,在此情况下被告予以借款更不可能。综合以上事实及分析,可以认定该款并非借款,而应为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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