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知识 > 正文内容

过失致人死亡和意外事件有什么区别?

2023-10-28 02:30:31法律知识1

过失致人死亡和意外事件有什么区别?

两者的共同点在于:

1、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2、主观上行为人郡没有预见这种结果的发生。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要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

野猪致人死亡谁负责?

野生动物咬死亡由当地政府进行赔偿,具体赔偿数额要根据当地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

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恐吓致人死亡罪怎么判?

  恐吓致人死亡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内容进行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如果不是单纯的恐吓行为还有其它情况则如下:  1、恐吓时索要财物,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条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聚会后酒驾致人死亡?

聚餐饮酒后驾车发生事故死亡,同饮者全部担责!

因为共同饮酒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这种特殊关系在法理上即为伙伴注意义务,共同饮酒人对其他共饮人的损害承担责任就是因为未尽到该项注意义务。

聚会饮酒过程中共同饮酒人如何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一)提示、劝告义务。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切忌灌酒、劝酒等不文明行为,同时,发现共饮人存在酗酒、醉酒或不良反应时应加以提示、劝告其停止饮酒。(二)通知、照顾、护送义务。如发现共饮人存在醉酒现象及人身危险时,应通知其亲属或救护机构等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危险发生。对醉酒人施以最大限度的照顾行为,或护送至安全场所或医疗机构救治,使其得以脱离危险境地。

亲吻脖子会致人死亡吗?

在上大学时候,由于我是宿舍的单身狗,所以每次舍友周末晚上回宿舍,我看到她们脖子上的红色印记,我问她们,旅店里都这么多蚊子吗?看咬的一大片。当时她们笑了笑,现在我才知道当时的她们多尴尬。

结婚后我才知道“种草莓”这是什么行为,其实,这是表达爱的一种方式。尤其是年轻的情侣情到浓时,常常用亲吻来表达爱意,脖子上也经常会留下一颗颗类似于蚊子咬得痕迹,又称“种草莓”,俗称:爱的么么哒!

“种草莓”就是通过亲吻,使皮肤下的微血管在强大的吸力下破裂出血,在皮肤上留下痕迹,与身体轻微淤青类似。

然而,“种草莓”也会有风险!“草莓”种不好,就会变成“死亡之吻”。

我看过一个新闻,一对新婚夫妻在洞房花烛夜,由于感情高潮,最后新娘当时就死去。原因就是新郎的热情亲吻。

为什么亲吻脖子会致人死亡?

颈动脉窦是一个人人都有的器官,顾名思义,既然叫做颈动脉窦,那么其位置就在颈动脉内,颈动脉的位置在我们脖子的两侧,左右各一条,男性用手沿着喉结两侧的位置向后轻轻摸,能感觉到一跳一跳的,这就是两侧的颈动脉。女性没有喉结,那就在相类似的位置用手摸就可以了。

颈动脉分为颈内动脉和颈外动脉。在脖子上,喉结平行的朝外侧移动,当感觉到血管的搏动就是颈动脉的存在的位置,同时颈动脉在喉结处分支,分为颈内动脉和颈外动脉,而此处分支处有颈动脉窦和颈动脉小结两个重要的结构。窦就是膨大的意思,颈动脉窦里面有特殊的感觉神经末梢,叫做压力感受器,当血压发生改变时,这里就会有感应,通过脑中枢再来调节血压等。

当情侣之间亲吻此处时(不要怀疑,很容易就亲到喉结附近了),外界对此处有一个压力,神经就会反射性的认为是血压的升高,当然亲吻也会升压,脑中枢就会下达减慢心率的指示,从而使心跳减慢、血压下降、血流速度减慢、机体供血不足,最终导致死亡的情况。

并不是亲吻脖子就一定会导致死亡!

悲剧的发生和人体状态、健康状况、身体素质、神经敏感性等个体因素密切相关,并不是在每个人身上都能发生,也并不是“只要一亲,就一定死亡”。但是亲吻时切忌过猛,最好避开颈动脉。

还有网友说,被妻子“种草莓”进了医院,最后诊治为“病毒性感冒”。

情到深处,情不自禁,但是一定要注意安全。

抢劫致人死亡,论什么罪?

四人携带西瓜刀、胶带、绳子,以租车为名对方某某驾驶的白色尼桑轿车进行抢劫。抢劫中,因方某某反抗,陈某某便在方某某腿上砍了一刀。尔后,被告人袁某某、小陈用绳子将方某某的手脚捆住、用胶带将方某某的嘴和眼封住。在李某某安排下,四人把方某某扔到了海边的鱼塘里,并说:“他不死咱都得死”。之后四被告人换了车牌驾车逃离现场,被抢司机方某某因溺水窒息死亡。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明确把暴力手段作为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之一,其外延包括对身体强制、捆绑、殴打、伤害甚至杀害的一系列表现形式。因此,被告人李某某等四人的犯罪行为属于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所规定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对被告人李某某等四人应定抢劫罪从重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案虽属于在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但被告人李某某等四人是在已完全将被害人制服后又将被害人扔进海中淹死,其行为超出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立法本意,其行为属于抢劫后为杀人灭口而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故对被告人李某某等四人的行为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并实行数罪并罚。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或者迫使他人当场交出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分为基本的犯罪构成和加重的犯罪构成两种,其中该条第(五)项规定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就属于加重的犯罪构成。对于“抢劫致人重伤”的含义,学界和实务界一致认为既包括过失致人重伤,也包括故意致人重伤。但“抢劫致人死亡”是否应包括故意杀人,或者只应当包括间接故意杀人,而不包括直接故意杀人,理论上及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这些不同认识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对此类案件实体处理的不一致,有损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笔者认为,“抢劫致人死亡”应当包括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情形在内。理由是:第一,我国刑法明确把暴力手段作为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之一,其内涵就是侵犯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甚至生命权,其外延包括对身体强制、捆绑、殴打、伤害甚至杀害的一系列表现形式。因抢劫而过失致人死亡自然属于“抢劫致人死亡”的情形,对于采取暴力手段排除被害人的反抗而故意杀害被害人的,也应当包括在“抢劫致人死亡”之中。只不过抢劫罪基本构成中的暴力与加重构成中的暴力在程度上应有所区别,即基本构成中的暴力手段仅限于轻伤害,而加重构成中才包括故意杀人的内容。  但是,应当指出的是,“抢劫致人死亡”包括故意杀人在内,并不意味着在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的行为都应定为抢劫罪一罪而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6号)认为:“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根据该批复的精神,作为“抢劫致人死亡”中的故意杀人行为,仅限于将故意杀人行为作为劫取财物的手段而当场实施并当场抢走财物的行为,即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两种情形。因此,判定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最终是按抢劫罪一罪定罪还是按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定罪并实行数罪并罚,必须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来考察,即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在客观行为手段上,其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并且行为人采取前述行为手段的目的是为了制服被害人或者对被害人进行心理上的强制,以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从而使行为人达到强行取得他人财物的目的,那么对其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如果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已经制服了被害人并可以顺利取得财物,但其出于灭口、报复或者其他动机又将被害人杀死的,应定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同样,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如果行为人是出于贪财以外的其他动机故意杀人,之后方临时起意占有死者财物的,对其行为则不应按抢劫罪定罪,而应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李某某四人在对方某某实施抢劫过程中,方某某的腿上被被告人陈某某砍了一刀之后,被告人袁某某和小陈又将被害人方某某的手脚、嘴眼用绳子和胶带进行了捆、封。此时,被害人方某某已经完全丧失了反抗能力,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已经控制了被抢财物,四被告人为杀人灭口,故意将被害人方某某扔进海边鱼塘中,致方某某因溺水窒息死亡。故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的犯罪行为既非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亦非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而是在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其行为不符合抢劫致人死亡的构成特征,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定罪,并实行数罪并罚。(作者单位: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逃逸致人死亡判几年?

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叁十叁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1.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叁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喝酒死亡属于意外死亡吗?

这个应该属于酒精中毒,如果医生诊断是这个,应该是算意外的。 如果身上有其他疾病导致的死亡。 那就要看具体原因了。

“意外的死亡用英语怎么?意外的死亡”用?

“意外死亡”英国和美国的用法一样,可以是accidentdeath(意外死亡或事故死亡),也可以是accidentaldeath(意外死亡),还可以是suddendeath(突然/意外死亡)。

关于间接致人死亡该怎么判刑?

交通事故撞死人的,并占主责以上,属于交通肇事罪。

建议尽力和家属协商并取得谅解,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问题也建议找专业律师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

交通肇事罪

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本文链接:http://www.sute006.com/post/684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