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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后的法律怎么适用

2023-10-28 00:43:07法律知识1

一、修正后的法律怎么适用

个人理解,经修订的法律法规,其施行的时间应区别对待。对于未修订的部分,其施行时间仍应是该法原来规定的施行时间,对于修订的内容,应从修订内容公布之日起施行。神闭

也就是说,对未修订的部分,施行时间不变,还是原来的施行时间。而对于修订的内容,从修订内容公布之日起(如果修订决定另有规定的,应依照规定)施行。如果将其与本机关制定的其他同位阶的法律法规相比较谁是新法谁是旧法,应按法律法规的内容是否修订分别作出判断。该法施行的时间如果早于本机关制定的其他同位阶的法律法规,未修订的部分仍属于旧法,修订的部分如果晚于本机关制定的其他同位阶的法律法规的,修订部分应属于新法,在适用时就应适用修订的内容。因此,对于经修订的法律法规来说, 不宜简单的按照法律法规原来规定的施行时间或者修订内容公布的时间与本陪迅机关制定的其他法律法规比较新旧,而应对未修订部分与修订部分区别对待。适用经修订的法律法规时,也应注意不同内容的法条在游乱裂施行时间上的区别。

二、新安全生产法增加多少条文修改多少条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共七章119条,新修订条款42条。新《安全生产法》的五大亮点内容:

1、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新《安全生产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对于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问题,具有重大意义;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新《安全生产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3、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新《安全生产法》按照“三个必须”的要求,明确了各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4、明确雹局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5、进一步强化生产经培毕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新《安全生产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源中让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法由原来的97条增加到112条,庆戚侍新增和修改条款67条,仔和其中新增15条、修改52条,特别突出了事故隐患誉吵排查治理和事前预防。

桐码 新《安全生产法》共7章、114条,与原法相比增加17个条文友轮粗、修改57个条文。

2014年1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好镇议修正案(草案)。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表决通过,于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三、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实施时间

一、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实施时间是2021年1月22日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液此称《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对《行政处罚法》作出全面的修订。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将于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与前两次不同,这次不是技术上的“小修”(改),而是属于内容上的“大修”(改),而且“亮点”较多。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负责人所说,这次修订是把党的十八大以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深化行政执法领域改革的重要成果落实到法律中;此次修改的“最大亮点”就是贯彻党中央重大改革决策部署,推动行政处罚制度的进步。

二、新行政处罚法完善行政处罚无效制度,严格区别违法与无效的界限。

《行政处罚法》旨在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阻却违法处罚和无效处罚行为的发生。行政处罚的违法和无效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无效是严重的违法;无效的,一定是违法的,但违法的,不一定是无效的。新旧《行政处罚法斗埋销》对无效行政处罚的表述有较大的差异,反映了它们标准上的不同。

原《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里的“无效”所涉及“面”既“过广”,也“过窄”。“不遵守法定程序”就无效,显然没有区分主要程序和次要程序,这种“一刀切”既不符合法理,也不符合实际。这就是无效范围“过广”。但对于执法主体无处罚权是否无效,未作规定。这就表现为无效范围“过窄”。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38条规定:“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这里有了更全面、更准确的标准,即在三种情况下,行政处罚无效:一是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无处罚资格,没有行政处罚权。二是行政处罚没有依据的。没有依据,应当是指没有法律规范依据,即该行为并不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处罚的行为。三是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这就是说,并不是所有违反程序行为都无效,必须是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影响实体决定内容的程序违法,才构成无效。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空游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已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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