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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高利贷法律怎么处理?

2023-10-27 14:49:02法律知识1

放高利贷法律怎么处理?

民间借贷包括两种基本模式,借入和借出。发放高利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中的“借出”。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曾出台相关文件,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为标准,利率高于4倍的属于高利贷。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文件以年息24%为标准,年息在24%以内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对于年息高于24%的民间借贷行为可以认定为高利贷,超过部分不受法律的保护。

当前司法实践对发放高利贷这种借出行为,处理结果截然不同。

观点1:放高利贷行为本身不入罪

目前,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是,放高利贷行为本身不具有刑事违法性。该观点认为,尽管高利贷存在不容忽视的社会危害性,尤其容易诱发其他犯罪,但高利贷易诱发犯罪并不等于放高利贷行为本身就是犯罪,它们之间是两回事。而且我国刑法除了“高利转贷罪”以外,没有其他条文直接将放高利贷行为定性为犯罪,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将放高利贷行为与犯罪等同。从本质上讲,放高利贷行为只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借贷行为,不能因为一时形势之需将正常的民事借贷行为纳入刑事打击范畴,违背刑法谦抑原则。这种观点同时认为,在“放高利贷行为不入罪”大原则下,存在两种例外情形:一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获利数额较大的,可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高利转贷罪。二是高利贷牵连其他刑事犯罪的,依法处理。比如为讨回高利贷可能出现的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等违法追讨手段,依照刑法定罪处罚。

观点2:放高利贷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该

观点认为,放高利贷行为不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而且具有刑事违法性。发放高利贷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兜底条款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认可这种观点的人逐渐增多。对放高利贷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影响最大的莫过于“高利贷第一案”的涂汉江、胡敏非法经营案。经武汉市公安局层层请示,公安部批复:“涂汉江等人或假借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某支行及未经批准成立的武汉市某区工商联互助基金会之名,或用武汉市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人的名义,以武汉市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人资金,向他人非法发放高息贷款的行为,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1998年6月国务院发布施行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涂汉江等人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应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而这一批复也是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后拟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给公安部经侦局的《关于涂汉江非法从事金融业务行为性质认定问题的复函》认为,高利贷行为系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数额巨大,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之后,因放高利贷而被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时有出现,如2010年4月,上海市检察机关首次以非法经营罪批捕高利贷案件。

法律对国家的意义?

答:法律对国家的意义及重要

1、法律的最终作用:就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群众的人身安全与利益。

2、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也就是说,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它涉及的对象主要是指本人的行为。

3、法的评价功能(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也就是说,法的评价作用涉及的是法的律他作用,即对他人的行为的评价,这是区别指引作用(涉本人的行为)和评价作用(涉他人的行为)的关键所在。

4、法的预测作用是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这里的人们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

法律对国家经济制度功能?

法律对国家经济制度的功能是

宪法的作用一枪,宪法的功能,宪法的职能是指宪法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以及社会现实生活的能动影响是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

宪法作为法律的一种,当然具有与其他法律相同的作用,但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内容又决定了宪法的作用,具有自身的特点,由于学者们在分析宪法作用过程中,无论角度还是方法都存在区别,因而形成的结论也就不同

宪法的主要作用和概括为确认和巩固作用,限制和规范作用,指引和协调作用,评价和宣传作用四大方面

从经济方面来讲,宪法作为上层建筑的有机组织,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但另一方面,宪法对自己的经济基础又有积极的保护作用和促进作用,宪法对经济基础的这种反作用,主要通过三个途径表现一是通过宪法规范确认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二是现通过宪法规范,使特定的所有制转化为所有权,从而影响经济基础的发展三是通过宪法规定国家的基本经济政策,从而影响国家经济的发展

法律对国家机关的定义?

定义: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对公安司法机关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实行专门监督,以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国家对禁止补课的新法律?

教育部《关于在小学减轻学生过重负担的紧急通知》中规定:

1、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组织学生订购教育部和省教育厅《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教学用书和学具。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节假日、寒暑假等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补课或上新课,更不能搞有偿补课。

3、任何学校不能以任何名义出租教室补课,在职教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到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任教。

国家新的法律的书叫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家对特殊群体的法律有哪些?

一、不满14周岁的人  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故意、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八种严重故意犯罪,负刑事责任。在量刑情节上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能适用死刑(包括死缓)。  

二、精神病人  经法医鉴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医疗。而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其在发病期间是不负刑事责任的,只有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才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醉酒的人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且不能适用从宽处罚的规定。  

四、聋、哑、盲人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对于只聋不哑或者只哑不聋的人犯罪,不能适用法定从宽处罚的规定。

国家对小三的法律规定?

1.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仅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未对婚外情人(即小三)作任何实质性处理规定。只有当婚外情人明知道他(她)人有配偶却还与之结婚的,属于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构成重婚罪的,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否则对于婚外情人,我们只能予以道德上的谴责。

2.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

国家对狗肉节的法律规定?

通过了!国家正式规定:狗不在畜禽范围内,狗肉将禁止食用!

想必大家都听到过这么一句话,“兔兔这么可爱,为什么要吃兔兔”,但除了兔子被成为餐桌上的一道美食之外,猫、狗这两大家宠更是特受食肉者的喜欢,尤其是狗肉更是盛行于不少城市,每到冬天的时候,狗肉煲也成为了不少吃货的暖冬首选,但对于爱狗人士来说,狗狗是伴侣动物,不应该食用。

国家对铸造行业新规定?

为加强铸造行业自律,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引导企业规范发展,促进行业产业结构调整、

优化和转型升级,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与产能盲目扩张,提升产品质量,推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和能源利用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适时修订。

铸造企业规范条件

1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铸造企业的建设条件与布局、企业规模、生产工艺、生产装备、质量管控、能源消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及职业健康和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经济行业分类》中C 3391黑色金属铸造和 C 3392 有色金属铸造企业(含主机厂内铸造车间)。采用“短流程”铸造工艺的铸铁件生产企业其炼铁高炉及其配套烧结机、球团竖炉等装备不适用本标准;采用“短流程”铸造工艺的铸铝件生产企业其铝合金集中熔化炉等装备不适用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754 国家经济行业分类

GB/T 5611 铸造术语

GB/T 19001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23331 能源管理体系要求

GB/T 24001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 2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IATF 16949 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JB 9001B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T/CFA 0303.1 质量管理体系 铸造企业认证要求

《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

《关于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铸造产能的通知》(工信厅联装[2019]44号)

3 术语和定义

GB/T 5611及以下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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