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承租人的法律认定?
实际承租人的法律认定?
实际承租人的认定,主要是根据租赁协议来认定,承租协议中有有租赁双方身份的详细信息,信息是否正确,可以到派出进行进一步的核对。
房屋实际出资人法律规定?
第一,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第二,双方父母共同出资(包括全部出资和部分出资),为已婚子女购房,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出资时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三,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帮助已婚子女购房,或一方父母全部出资为已婚子女购房,若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时(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时,以购房协议的签订人、房款的缴纳人为出资者自己的子女为证),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或全部出资应认定为一方个人所有。若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时(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时,以购房协议的签订人、房款的缴纳人为出资者子女的配偶一方为证),可认定为是向夫妻双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或全部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但有书面约定证明父母出资时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除外。
房屋归实际出资人的法律法规?
第一,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第二,双方父母共同出资(包括全部出资和部分出资),为已婚子女购房,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出资时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三,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帮助已婚子女购房,或一方父母全部出资为已婚子女购房,若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时(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时,以购房协议的签订人、房款的缴纳人为出资者自己的子女为证),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或全部出资应认定为一方个人所有。若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时(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时,以购房协议的签订人、房款的缴纳人为出资者子女的配偶一方为证),可认定为是向夫妻双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或全部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但有书面约定证明父母出资时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除外。
房屋认购书比实际价格高可以认定合同无效吗?
单纯的价格过高,不能构成合同无效。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村委会无权认定村民房屋权属是哪条法律规定?
村委会对宅基地是无权确权的,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制的代表,不属国家权力机构,所以不能给宅基地确权。
但村民需申请宅基地,必须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村委会对本村实际情况了解的必较全面,村委会根据你的实际情况同意你申请宅基地后会向上级主管部门给你申请宅基地上级核准后才能给宅基地确权。
《民法典》是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的重要法律依据。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房屋产权登记的权利人和实际权利人冲突时,应如何认定房屋归属?
案件梗概:黄某与卢某系亲属。黄某欲购买房屋,但无能力全额付清,因黄某不符合按揭购房贷款的条件,经与卢某协商,黄某委托卢某办理按揭购房贷款。卢某遂与农业银行签订了按揭合同,并办理房屋产权证及房屋他项权利证。黄某在该银行办理了用以还贷的署名为卢某的储蓄存款存折,并按月还贷。卢某书写了一份声明书。声明买房及归还贷款与己无关,后双方为房屋产权归属发生纠纷,黄某诉至法院,要求卢某归还房屋。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当房屋产权登记的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发生冲突时,应如何认定房屋归属。黄某与卢某签订的声明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根据该声明书的内容可以认定黄某委托卢某购房并贷款的事实成立,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黄某是房屋登记时的实际权利人。只是因各种原因,未在房屋登记机关登记为权利人。按照《物权法》的立法本意,不动产登记簿是认定不动产所有权的有力证据,但不能据此认定不动产登记簿具有“绝对”的证据力。作为证据的不动产登记簿,只有“推定的证据效力”。法院首先应当将不动产登记簿当作真实而采信,向对方如有异议则有责任提出反证。只有异议方举出反证,证明登记簿上的记载确有错误,登记簿上的记载才有可能被推翻,应根据反证认定争议财产的物权归属。本案卢某书写的声明书已证实黄某为实际权利人,所以本案应认定黄某享有房屋所有权。上海信诚律师事务所周健律师
哪些行为可认定为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要指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拒不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主要有以下行为: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 如果以上行为导致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投保人对投保标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称为什么?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称为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损失,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投保的前提条件。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规定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在于避免将保险变成赌博行为,预防道德风险,确定保险赔偿范围。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存在;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则存在于合同成立时,要求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则不追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编辑本段]保险利益的必要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合法的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可以主张的利益,而不是违反法律规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确定的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可实现的利益,而不是凭主观臆测、推断可能获得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所谓经济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可通过货币计量的利益。 《保险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益”。遵循保险利益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损害补偿的程度,避免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 [编辑本段]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由于财产保险标的是财产及有关利益,因此,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财产的不同关系。根据民法债权和物权基本理论,这些不同关系依此产生不同利益: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和合同利益。 (1)现有利益。现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且继续可享有的利益。投保人对财产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关系且继续存在者,均具有保险利益。现有利益随物权的存在而产生。 (2)预期利益。预期利益是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它包括利润利益、租金收入利益、运费收入利益等。 (3)责任利益。责任利益是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它是基于法律上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如职业责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雇主责任等。根据责任保险险种划分,下述人员有责任保险利益: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或管理者;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雇主;各类专业人员等。例如,汽车在行驶中因驾驶员过错撞伤他人,加害人依法对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医生行医因其过失对病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等。 (4)合同利益。合同利益是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虽然难以用货币估价,但同样要求投保人与保险标的(寿命或身体)之间具有经济利害关系,即投保人应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可保利益可分两种情况: (1)为自己投保。投保人以自己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投保,当然具有保险利益。 (2)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保险利益有严格的限制规定,主要包括:血缘、婚姻及抚养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业务关系等。各国法律规定不一,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利害关系论;一种是同意或承认论。《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其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其具有保险利益。 [编辑本段]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 1、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要有保险利益。如果合同订立时具有保险利益,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如某房屋的房主甲在投保房屋的火灾保险后,将该房屋出售给乙,如果没有办理批单转让批改手续,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因被保险人已没有保险利益而不需履行赔偿责任。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比较特殊,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当损失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这种规定是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买方在投保时往往货物所有权尚未转移到自己手中,但因其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是必然的,可以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2、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于保险合同订立时。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则不追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如某投保人为其配偶投保人身险,即使在保险期限内该夫妻离婚,保险合同依然有效,保险公司按规定给付保险金。该规定是基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同时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
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在租赁合同中,签订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还是合同签订之间的法律关系,合同签订人应当承担责任。
宪法规定什么和什么的法律民法是维护人们什么的主要法律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什么?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基础)和(依据)。它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同时,宪法也规定了行使国家权力的各个国家机关,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权威)、法律(地位)。
民法是维护人们(日常生活秩序)的主要法律。民法保护了我们的生命、(健康)、(名誉),保护我们的房屋、(用具)、(储蓄),民法指导人们签订和履行合同,调整生产、(贸易)、(消费)等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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