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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原则?

2023-10-26 20:00:52法律法规1

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原则?

《劳动保障法律监察条例》第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内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共分5章36条,对劳动保障监察的适用范围、职责义务、监察事项、案件管辖、方式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均作了明确规定。

什么是法律监督专项检查?

如人大法制委对检法机关行贿受贿案件进行检查。

如何开展法律监督专项检查?

  一、专项监督检查在执法监察工作中的重要意义

  (一)专项监督检查是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宏观层面上讲,执法监察工作包涵了三大块:案件查办、监督检查、制度创新(预防腐败)。从微观上讲,监督检查是行政监察的一种方式和手段,是通过监督检查实现对行政执法部门的再监督。

  (二)专项监督检查是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举措。行政监察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监督检查作为行政监察的重要手段,其作用不言而喻。前不久,中央、国 务院两办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机制的意见》,市纪委预防腐败室和执法室正在联合代两办起草实施办法。这个办法对监督检查进行了全面规范,目的就是为了确保政令畅通和上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市政府将要开展的“提升行政效率、提升落实到位率、提升群众满意率”主题活动以及将要出台的《三提升工作要求实施办法》都对监督检查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目的也是为了达到政令畅通的效果。

  (三)专项监督检查是发现制度漏洞的重要途径。监督检查的主要目的应该是发现问题,特别是发现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漏洞,从而探索从源头上防治问题的方法,并进一步上升为制度,实现源头治腐。

  二、目前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我认为,目前,监督检查存在以下5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组织领导不到位。各地成立了很多领导小组,但是好像都没有成立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县市区纪委也没有成立专门的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小组,检查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碰头缺乏长效沟通,重大决策缺乏集体研究,重大监督检查缺乏统一领导。

  (二)制度机制不健全。虽然行政监察法规定了行政监察的程序,该程序较为抽象,对于监督检查没有全面具体的规定,导致监督检查的随意性较大,缺乏制度的约束性。包括监督检查的程序、监督检查结果的运用、监督检查发现线索的移送、监督检查履职不力的责任追究等等。

  (三)检查过程不规范。这些年来,监督检查形式五花八门,问题轻描淡写,处理不敢伤筋动骨,导致一些问题屡禁不止。市纪委监察局对监督检查提出了“五有”的原则要求,即“有方案、有报告、有通报、有整改、有追究 ”。这对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监督检查虽然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还远远不够,目前正在起草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办法,来规范监督检查程序。

  (四)职权职责不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大包大揽,每个检查好像都在牵头,实际上每个检查又都游离在外,深入不到实质,掌握不了主动。大家要知道,纪检监察机关除了案件查处外,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是两大主要任务。我们的监督检查不是直接的,而是隐性的深层次的,也就是再监督。我们不能越俎代庖,把监督人撇到一边,用再监督代替监督。纪委参与监督检查只是将监督和再监督同时进行而已,所以,我们在监督检查中的职权除了组织协调之外,就是对检查人员的再监督,督促检查人员正确履职。

  (五)检查效果不理想。一是检查发现问题少,都是一些无关痛痒的问题,一些要深查的问题因时间关系,业务能力等因素,浅尝辄止。二是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不理想。主要是缺乏跟踪督查机制、情况通报机制、制度创新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每年年终集中考核,我重点看的不是有无检查方案而是看问题的整改,可以说很多县市区装订的迎检资料里面很少有问题整改的资料,更谈不上有相关的配套制度建设。

  三、搞好监督检查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要准确职能定位。前面已有讲述,我这里只强调一点,就是不要忘记自己是“再监督”人就行了。

  (二)要做好前期准备。一是熟悉、收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相关涉信涉访资料;二是对照检查内容制定检查表格,按表格找资料,查问题;三是按照检查范围和内容抽调检查人员并进行适度培训和适当分工。(举例:国有改制企业资产处置情况的专项检查;保障性住房监督检查)

  (三)要严格监督检查程序

  1、严格检查立项。中央省上级部署的专项监督检查不再立项,自选项目均应当按程序办理立项。自选项目的选取要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切合实实际。要因地制宜,符合本地实际;二是开拓创新。对于久未涉及的领域,可以考虑作为立项的重点。三是回应关切。对社会反映较大,信访举报较多的领域,也要作为自主立项的重点。中央选取项目都是深入调研后确定的,今年执法监察为什么要将节能减排资金专项监察作为重点,也是根据上述原则确定的。

  2、制定检查方案。要在准确把握政策、深入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检查方案,明确监督检查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工作目标和重点、基本要求、方法步骤,规范监督检查的内容、标准和程序;细化工作任务,优化工作流程,确保监督检查工作有序开展。

  3、开展监督检查。严格按照检查方案开展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要收集相关资料,填写检查表格,记录检查工作底稿,必要时组织专项审计评估。

  4、制作检查报告。检查组在检查结束应提交书面检查报告,如实反映检查掌握的情况,提出整改建议或对策。检查报告要经过检查组集体讨论并由检查组长审定。

  5、及时报告情况。检查组应当在检查报告审定后向领导报告检查情况,检查报告要适时反馈给被检查单位并在政务公开网站上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于涉及的违纪违法问题,检查组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移送。

  6、督促落实整改。应当建立整改台账、销号制度和督促落实整改责任制,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部门的职能和权限,在检查报告经批准后迅速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下发问题整改通知书,签订整改责任状,将责任分解到单位到人,敦促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填写整改结项表。

  7、搞好结项归档。牵头检查单位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将检查过程中收集的相关资料、报表以及形成的报告、整改通知书、通报、领导批示件等资料一并整理归档备查。

  (四)突出监督检查重点

  1、严把政策落实关。督促各地各部门单位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出台的政策措施,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及时发现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行为。

  2、严把项目建设关。认真检查工程项目规划、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项目审批、建设、管理等工作,确保工程项目规范实施、安全运行、优质高效。

  3、严把资金管理关。加强对资金使用及效益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严格执行财经制度,确保资金管理使用规范透明。

  4、严把干部履职关。督促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正确履行职责,切实转变作风。

  (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惩戒机制

  要认真落实《关于实行党政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党纪政纪处分相关规定,对贯彻执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行动迟缓的,对行政管理活动把关不严、弄虚作假、随意变通的,对因滥用职权、监管不力、敷衍塞责给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应当及时启动问责程序,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应对涉嫌违纪违法人员快速启动调查,依纪依法严肃追究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六)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常态运行机制

  1、搞好评估总结。监督检查结束后,牵头检查部门要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剖析,向党委政府提供总结报告。总结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办法。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并上升为制度规定。

  2、完善制度规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性、政策性问题,要及时向有关地区和部门单位提出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议,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单位深入剖析发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深化改革和创新,着力解决体制机制不顺的问题。

  3、加强日常监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跟踪督促各地各部门单位举一反三,建章立制,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把监督机制融入各项业务,加强经常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执法效能廉政监察,督促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廉洁高效贯彻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提高制度执行力,维护制度严肃性,确保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什么是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我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决策部署,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增加劳动关系和谐因素,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既是对政府部门劳动监察的重要补充,又能促进我省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与维护。我省各级工会积极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据省总工会统计,2017年全省共发现问题900多件,监督纠正800多件,形成了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实践经验。

为保障和规范我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河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列入了本届人大2018年年内提请审议项目。省人大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内司工委和省总工会认真总结我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经验做法,深入企业一线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加强重点问题的沟通协调,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督模式。经过多次修改完善,2018年7月27日,《河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条例将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这部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的创制性法规,将为我省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各级工会成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为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提供组织保障

劳动法明确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需要组织保障和队伍保障,条例从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入手,科学规定监督组织结构。

条例规定各级工会成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通过组织的力量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此外,还将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分为两个层级来规定。第一层级,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产业(行业)工会、区域性基层工会联合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职责,主要是组织、指导和支持下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第二层级,规定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职责,主要是监督本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对本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设立监督员,促进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全覆盖

基层工会是在用人单位建立的工会组织,在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纠纷,基层工会组织成员最易发现,也最关心。

条例规定,在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监督员由用人单位各工会小组负责人担任;没有工会小组的,由用人单位科室、车间、班组等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推荐一名职工担任。充分发挥工会小组负责人及职工的积极性,及时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劳动法律监督员是前哨、是侦查员,只负责发现问题、报告信息,不负责处理问题,由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调查处理,既弥补了个人监督力量的不足,又充分调动了群众的力量。

明确监督内容,维护职工各项合法权益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内容是条例的核心,体现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广度和深度。条例将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中监督用人单位是否依法用工的条款集中起来,通过列举的方式作了规定,涵盖了劳动合同、集体协商、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安全保护、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民主管理制度建立运行情况等方面。

条例同时明确,各级工会依法对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进行有组织的群众监督,参照本条例。

确立“一函两书”制度,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程序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作为群众监督,不同于劳动监察部门的行政执法,群众性监督侧重于通过柔性的方式促进用人单位在违法行为产生之初主动改正,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为企业的发展营造了宽松的营商环境。条例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使监督工作更加规范,操作性更强。

发函问询。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接到投诉举报后,可以向用人单位进行口头提示,必要时,可以提请同级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问询函》。该函不具有强制性,其功能是书面向用人单位了解投诉举报事项是否属实,目的是促使用人单位自查自纠,遵守劳动法律法规。

进行调查。工会法明确规定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我省条例对此进行了细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现用人单位可能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受理投诉举报后,可以进行调查,询问相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并如实记录,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现场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委员在场。

向用人单位发监督意见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调查后,认为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提请同级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用人单位说明情况,对违法行为提出改正措施。基于意见书基础之上的改正仍然是用人单位的主动改正,使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矛盾化解在早期阶段,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

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书。用人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接受同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基层工会提请,可以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通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的形式向有关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有权机关进行调查处理。从而实现了从群众监督到行政监督执法的有效衔接。工会群众监督既发挥了工会独立化解劳动纠纷的功能,又对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监察执法形成了有益的补充。

各方通力配合,保障工会监督顺利开展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有组织的群众监督,不是行政执法,其工作的开展还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及各方面的通力配合。条例对监督保障专门作出规定。

建立监督协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与同级工会建立监督协作机制,通报情况、定期会商、开展合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研究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以及在处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时,应当听取同级工会意见;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邀请同级工会派员参加。

同时,条例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宣传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实施情况,加强舆论监督。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应当支持、配合工会依法实施劳动法律监督。用人单位应当为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提供必要条件,并不得通过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扣减工资福利、降低职级、免除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打击报复监督人员。经费保障,工会实施劳动法律监督活动所需经费从本级工会经费列支。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重要劳动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后,劳动者权益在立法上得到比较充分的确认和体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正是劳动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不可或缺的推动力量。条例的出台必将促进我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规范开展,为构建我省和谐劳动关系增添力量

劳动监察部门经常检查工厂吗?

劳动监察部门不会经常检查工厂的。劳动监察部门通常是在有员工投诉或反馈公司有侵犯员工权益的情况下,有可能会来工厂做现场了解或进行针对性的检查。

比如公司拖欠员工工资或出现其他的劳动纠纷时,员工打电话给老公,检查部门或直接往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所以劳动监察部门才往工厂现场做实地了解,一旦公司有违反劳动法会责令其改正。

劳动行政部门如何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6、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法律监督专项检查的方法有几种?

人大的监督--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

行政监督--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的监督。

检察院监督--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实施监督。

法院监督--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政协监督--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互相监督--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在平等基础上的互相监督。

此外,还有党内监督、社会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

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是什么意思?

法律监督是对法律实施中严重违反法律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法律监督不包括对立法活动的监督,而只是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并且是以监督严重违反法律的情况为主。

七项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是什么?

▶ 一是开展刑事“挂案”专项清理;

▶二是严格对监督立案后长期无果案件专项检察;

▶三是积极开展好对看守所巡回检察活动;

▶四是加强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

▶五是积极深化社区矫正专项检察;

▶六是严密组织民事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活动;

▶七是“敢于亮丑”抓好重点案件专项评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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