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公司法律法规包括哪些?
一、旅游公司法律法规包括哪些?
一、旅游 公司法 律 法规 包括哪些? 在法律层级上,除了《旅游法》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之外,我国规范旅游活动的法律主要集中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司法解释方面,其中最主要的有: 1、规范旅游者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护照法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 2、规范旅行社旅游经营活动的有《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边境旅游暂银明行管理办法》等。 此外,调整旅游活动的一般性法律还包括《 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法 》、《公司法》、《 刑法 》等。 《民法典》 第七十六条6868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 有庆庆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七十七条6868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第七十八条6868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二、旅游公司的义务有什么? 旅游经营者的义务是指旅游经营者在经营旅游活动中应履行的责任,即旅游经营者依法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者抑制自己的某种行为。旅游经营者的义务与旅游消费者的权利相对应,旅游消费者权利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是通过旅游经营者履行义务来实现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至二十五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务有以下几项: 1、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与旅游消费者约定的义务。 2、接受旅游消费者监督的义务。 3、保证商品或服务安全的义务。 4、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的义务。 5、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义务。 6、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 三、旅游公司有哪些权利? 旅游经营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享有誉搏握下列权利: 1、依法自主经营。 2、拒绝任何部门强行推销商品。 3、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收费和罚款。 4、拒绝无合法证件人员的检查。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违反其职业道德、侮辱其人格尊严的要求。 综上所述,旅游公司是一种特殊公司,要特许经营,主要法律文件有旅游法、旅游管理办法,还有一些法规,包括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旅游公司在经营的时候,要提供优质服务,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并且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如果存在违法经营,消费者可以到有关部门投诉。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旅行社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旅行社最基本的义务是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的安全。旅行社所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安全标准,有责任和义务在旅游活动期间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产不受侵害;
2、旅行社有义务按旅游合同的约定向旅游者提供相应的旅游产品和服务,所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必须价质相符;
3、旅行社有义务对由于自身的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除因不可抗力或法律特别规定外,因旅行社自身原因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损害的,旅行社应给予赔偿;
4、旅行社有义务在旅游活动期间尊重旅游者的民族习惯。
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裂汪旅游法》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银团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肆搏仔定的其他条件。
三、旅行社条例(2020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第七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八条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第九条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第十一条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第十二条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十三条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粗租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大凳氏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第十四条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第十七条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滚散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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